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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桧归宋的讨论

更新时间:2005-12-20 14:13:13作者:未知



近年来,对秦桧是奸细提出异议者,是何忠礼先生,他在《岳飞研究》第4辑《〈老学庵笔记〉中所见的秦桧》和《南宋史稿》第81至84页中,主要是以陆游的《老学庵笔记》为证,他说,“秦桧南归,事关重大,但人们对他所以能够南归的原因,且众说不一,从而成了历史的悬案。一种人以为秦桧自己设法逃归的;另一种人则认为是金人为从内部破坏南宋的抗金战争,故意将秦桧作为内奸纵归的”。“分析上面两种说法,我们认为,尽管秦桧南归后,坚持对金屈辱投降的路线,犯下了种种罪行,其所作所为,在人们看来,确实很像是一个金人打入南宋内部的奸细,但是平心而论,朱胜非在《秀水闲居录》中所说的话,是颇多疑问的”。“可是,与秦桧生于同一时代的‘朝士’,且见多识广,力主抗战,对秦桧又极无好感的陆游,却作了与朱胜非截然相反的记载。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陆游撰《老学庵笔记》已是秦桧死后四十年以后的事,此时桧之冰山已倒,凶焰早息,揭露秦桧生前的种种罪行,已经无所顾虑,陆游更无必要为他讳护。故与《秀水闲居录》相比较,《老学庵笔记》和《中兴遗史》所载秦桧由金方逃归事,其可信程度确实要高一些”。今将《老学庵笔记》卷1载:

“秦会之在山东,欲逃归,舟楫已具,独惧虏有告者,未敢决。适遇有相识稍厚者,以情告之。虏曰:‘何不告监军(完颜挞懒)?’会之对以不敢,虏曰:‘不然,吾国人若一诺公,则身任其责,虽死不憾。若逃而归,虽欲贷,不敢矣。’遂用其言,告监军,监军曰:‘中丞果欲归耶?吾契丹亦有逃归者,多更被疑,安知公归,南人以为忠也。公若果去,固不必顾我。’会之谢曰:‘公若见诺,亦不必问某归后祸福也。’监军遂许之。”①《两宋史研究汇编·秦桧的亲友》第145页。



首先,从年龄上说,陆游与秦桧虽仍是耳目相接,却不能算“同一时代的‘朝士’”。何忠礼先生认为陆游“无必要”为秦桧“讳护”,是有道理的;但说“与《秀水闲居录》相比较,《老学庵笔记》和《中兴遗史》所载秦桧由金方逃归事,其可信程度确实要高一些”,就可以商榷。因为从时间上说,后两书出现较晚,决非两个作者亲历现场,了解秦桧归宋的底细,无非是得之道听途说。《老学庵笔记》的成书大约在秦桧死后三、四十年,①时间相隔不近。如果稍为了解一点金史的话,依金太宗时的政制,就元帅左监军完颜挞懒在“东朝廷”的地位而论,他放一个秦桧归宋,绝对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根本无须承担多少政治责任。上引记载的对话,如“公若果去,固不必顾我”之类,就是不合情理的。这就多少反映了道听途说的不可信。

朱胜非与陆游不同,是与秦桧同时代的宰相,他与吕颐浩的私人关系不错,而与李纲、赵鼎、秦桧等人都有嫌隙,这些在《秀水闲居录》中所反映。但何忠礼先生说他“力主和议,政见本与秦桧一样”,却是不符起码的史实。朱胜非任相期间,最重要的政绩之一,是坚决主张并支持岳飞军克复襄汉。绍兴五年(公元1135),宋高宗依赵鼎的建议,命令前任宰执上奏,条陈对金政策。从《三朝北盟会编》所载的朱胜非奏看来,他的主张是与李纲、吕颐浩等人相似的,而与他们相对立的正是秦桧和汪伯彦。今摘引朱胜非上奏的一段最重要的话如下:

“今内外劲兵无虑三十万众。兵既众矣,患无可作之气,今则勇气可作。气既作矣,患无可乘之机,今则机会可乘。不于此时,速谋进取,使既作之气复堕,当乘之机复失,以数年尝胆之勤,为一旦噬脐之悔,可胜惜哉!”②

如果硬要将朱胜非归之于投降派,岂非是太冤枉了。何宗礼先生引用《秀水闲居录》,摘自《中兴小纪》卷9,其实,此段文字经清人修《四库全书》时篡改,如将“挞辣”改译为“达兰”,“虏”改为“金”之类。他另在注中说:“《会编》卷二二0所载略同。”这里涉及一个如何用较原始的记录和版本的常识性问题,即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四库全书》。今存较原始的《秀水闲居录》有关摘录正见於《三朝北盟会编》卷220,因为此段文字未经清人篡改。然而何宗礼先生对此问题似乎并不在意,类似的情况在《南宋史稿》中并不罕见,这只怕有一个史学的基本素养问题。以下摘录《会编》原文,从秦桧拜相开始:

“未几,桧果相。次年,植党以排吕颐浩,上乃悟,尽逐其徒,桧亦罢政。前一日,召当制学士綦崇礼,谕以桧二策,仍出其元奏云:‘以河北、河东人还金虏,以中原人还刘豫,如斯而已。’令载之制词。至四年,虏使李永寿、王翊来聘,①参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老学庵笔记》前言注①。②《三朝北盟会编》(以后简称《会编》)卷176,按众宰执上奏时间,《会编》系于绍兴七年,应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后简称《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所载为准。



首言此事,正与桧语合。盖桧自京城随虏北去,为彼大酋挞辣郎君任用。虏骑渡江,与俱来,回至楚州,遣舟送归。桧,王仲山婿也。仲山别业在济南府,为取数千缗,赆其行。其后挞辣统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伦奉使至其军中,数问桧,且称其贤。乃知桧之策出于虏意也。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然全家同舟,婢仆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归也。”

按何宗礼先生摘引的《中兴小纪》文字无开头到“正与桧语合”一段,亦无“其后挞辣统兵”到“出于虏意也”一段,“婢仆亦如故”的“如”作“无”,当然以“如”为优。朱胜非的记录旨在说明秦桧“北人归北”的建议乃“出于虏意也”,这当然是证明秦桧身份重要线索。此外,“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这当然也是秦桧自己留下了重要的破绽。

何宗礼先生说:“只要具体分析一下朱胜非的这段话,就会知道其攻讦成分多于事实,不足令人凭信。”他又具体分析说:“胜非闲居八年,绍兴十四年(1144)卒。《闲居录》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兴)时作。但是,本书既有不利于秦桧的内容,在胜非生前是决不可能流传于世的,反之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这是疑问之一。楚州距济南有上千里之遥,未知金人豢养秦桧为奸细,何必非从那里取王仲山别业之钱以赆其行?这是疑问之二。有宋铜钱,一缗重五斤。千缗则达五千斤,桧长途跋涉去南宋,让他携带这么重的货币以行,未知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若谓并非铜钱而是金银,胜非又安得而知之?这是疑问之三。宋代国史及秦桧《北征纪实》皆言桧借故逃脱,并未有“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之语,而胜非为何要作如此记载?这是疑问之四。”

按《宋史》卷203《艺文志》著录有“朱胜非《秀水闲居录》二卷”。《文献通考》卷217载:“《秀水闲居录》三卷,陈氏(振孙)曰:‘丞相汝南朱胜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时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此段是摘录《直斋书录解题》卷11。今存《说郛》 41有此书残编七条,类似笔记小说。按朱胜非最后“奉祠八年,寓居湖州僧舍”而病死,①并非寓居秀州,即今嘉兴,何宗礼先生说他“晚年退居嘉兴”,系误。至于他何时寓居宜春县,已难于稽考。宋人对《秀水闲居录》的作者并未提出怀疑,如《三朝北盟会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两大史书中都广泛引用此书,李心传又往往在《要录》注中作了考辨和取舍。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可知《秀水闲居录》中时间最晚的一条记载,可能是叙述当年科举的舞弊:“是年有司观望,所荐温士四十二名,桧与参政王次翁子侄预选者数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李心传在注中引用此说,是作为正文的依据。诚如何宗礼先生的①《要录》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5。

3推断,《秀水闲居录》得以躲过当时很厉害的文禁,是很不容易的,但此书毕竟在文禁后传世了。

何宗礼先生认为,“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作为“疑问之一”,是有可能的,但应当按照胡适先生早已提出的“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原则,进行求证。李心传在《要录》注中已经对《秀水闲居录》的记载正误有所考辨,却没有提出“后人附益”的问题,八百年后的今天,只怕更难以作“小心的求证”。

至于何宗礼先生的第二、三条疑问,似并不涉及多大的实质性问题,但据秦桧自撰的《北征纪实》,他从金人那里逃归,是“许重赂”于“舟人”,到达宋军寨中,“有副将刘靖者,宿议相图,以取囊橐”。①此处不妨引用《三朝北盟会编》卷220《中兴姓氏录》的记载:

“建炎四年,大金攻楚州,乃使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俾结和议,为内助。桧至涟水军贼丁 寨。诸将度曰:‘两军相拒,岂有全家厚载逃归者,必大金使来阴坏朝廷,宜速诛之,以绝后患!’贼军参议王安道、机宜冯由义力保护之。”

按何宗礼先生说:“还有两种是无名氏的《林泉野记》和《中兴姓氏录》,不过他们的说法与《秀水闲居录》大同小异,基本上是沿袭《秀水闲居录》而来的。”此说又是缺乏“小心的求证”的一例,说是“沿袭《秀水闲居录》”,其实是难于拿出什么依据的。参对上引的两书文字,显然找不出“沿袭”的蛛丝马迹。《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林泉野记》的文字与《中兴姓氏录》相近,此处不再重复摘录。依据秦桧自述与另外三书的记载,可知秦桧归宋时,确是“囊橐”甚丰,“厚载”本身就有可疑的成份。

关于何宗礼先生的第四条疑问,即“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确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要从秦桧自撰的《北征纪实》中,只怕难以寻找答案。因为从今存互相矛盾的记载看,秦桧前后说法不一,其实是谎话不圆,而不得不屡易其说,而《北征纪实》则是最后的定稿。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9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载:

“秦桧入见。……桧自言杀监己者,奔舟来归,朝士多疑之,而宰相范宗尹、同知枢密院李回与桧善,力荐其忠,乃命先见宰执于政事堂,翊日引对。”

何宗礼先生说“宋代国史及秦桧《北征纪实》皆言桧借故逃脱”,其实,宋代的官史除会要外,都已佚失,但上引《要录》的记载,应视为今存较原始者,何宗礼先生似不应视而不见。此外,《宋史》卷473《秦桧传》大致是抄自南宋修撰的纪传体《中兴四朝国史》,此传说:

“桧之归也,自言杀金人监己者,奔舟而来。朝士多谓桧与(何)、(孙)傅、①《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



(司马)朴同拘,而桧独归;又自燕至楚二千八百里,逾河越海,岂无讥诃之者,安得杀监而南?就令从军挞懒,金人纵之,必质妻属,安得与王氏偕?惟宰相范宗尹、同知枢密院李回与桧善,尽破群疑,力荐其忠。”

由此可知,如果秦桧的南归之说最初就讲得合情合理,就没有那么多人引起怀疑了。何宗礼先生对朱胜非《秀水闲居录》提出的第四条疑问,正在于自己没有认真阅读史料。《卢溪文集》卷47《故左奉直大夫直秘阁向公行状》载,向子 对胡安国说:

“与桧同时被执军前,鲜有生也。独桧数年之后,尽室航海以归,非大奸能若是乎!”①

研究秦桧南归,必须涉及他被俘北上,前后跨四个年度的相关记载。何忠礼先生写道:“尔后,金太宗‘高其节’,以赐其弟左监军挞懒为任用。”“高其节”三字见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的正文。尽管是古代史书上的原文,但作者的倾向性还是十分明显。实际上,“高其节”当然是不准确的,准确的用语应是“变节”。同时被俘的宋朝官员到北方后,都守节不屈,而秦桧却是唯一的例外。《靖康稗史笺证·呻吟语》载:

“(靖康二年,即建炎元年)十月,虏迁从官陈过庭等至显州,惟秦桧依达懒,居留弗遣。”

时显州已升广宁府,②此处仍沿用旧名,为今东北辽宁北镇县。陈过庭等人被流放到那里受苦,唯独秦桧却“依达懒”,而留在号称“东朝廷”所在地的燕京。③这是被俘宋人的记录,可见秦桧在充当俘虏当年,即很快变节投敌。《鄂国金?续编》卷20《鄂王传》记述秦桧的事迹,固然有综合其他记载的成份,此处不必赘录,单引不见于他书的一条记录:

“亲王(郓王赵)楷府卒有自虏中逃归者,时虏方来索逃亡急,二人走蜀,投吴,尝言之蜀人,谓兀术尝招桧饮,其家亦与焉。兀术之左右侍酒者,皆中都贵戚王公之姬妾也,知桧夫妇得归,  嗟叹,亦有掩泣者,兀术曰:‘汝辈安得比秦中丞家!’”

完颜兀术是以主战著称的,秦桧居然成了他家的座上客,与“左右侍酒”的赵宋“贵戚王公之姬妾”适成鲜明对照,亦足见秦桧在女真贵族心目中的地位。洪适(音kuo)所撰其父洪皓行状,今见于《三朝北盟会编》卷221和《盘洲文集》卷74《先君述》,①此条为《要录》卷136绍兴十年六月乙丑所引用。《要录》作向子 。②《金史》卷24《地理志》。③“东朝廷”之说见《会编》卷45《金虏节要》。

5洪皓是个被誉媲美苏武的宋使,据行状说:

“初,虏围楚州,久不下。时秦留粘罕所,虏使之草檄谕降,有室 者在军,知状。先君与秦语及虏事,因曰:‘忆室 否,别时,托寄声。’秦色变而罢。明日,侍御史李文会论先君在朝,必生事,遂出知饶州。”

此段记载的错误,在于说“秦留粘罕所”,按金朝攻楚州的主将是完颜挞懒,应是在完颜挞懒手下充任用和参谋军事时,为金人草檄。从前引《靖康稗史笺证·呻吟语》的记载看来,秦桧是一直在“东朝廷”完颜挞懒手下,而未到云中的“西朝廷”完颜粘罕那里。当时完颜兀术也是燕京“东朝廷”,故有设宴款待的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也针对此段记事说:“时粘罕在云中,何由使草檄,或即挞懒使之。”尽管此条记载有误,但秦桧为金人“草檄谕降”,应是事实。楚州之战是建炎时最英勇、最悲壮的保卫战之一,全城军民在赵立的指挥下,义不苟生,与秦桧的行为适成鲜明对照。《鄂国金?续编》卷20《鄂王传》又有所补充,说:

“或言桧尝为虏酋作檄文,有指斥语。”

所谓“指斥”,即“指斥乘舆”之缩写,即檄文中有斥骂宋高宗的言语。与上引几条记载不同者,是宋使张邵归来后的上奏。《三朝北盟会编》卷222张邵行实说:

“其见挞懒于昌邑也,遇秦丞相间行南归,班荆路隅,泣涕相勉,词气奋烈,秦公为之侧目。”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9绍兴十九年四月丙寅有张邵上奏:

“唯师臣桧蕴精深高世之识,灼见南、北两朝事体,别白利害,力赞陛下兼爱赤子,敦讲和好,用息兵靖难,再造太平。此非特臣能知之,九州四海、遐陬异类亦能知之;非特史能书之,党庠家塾、杂记小说亦能书之。顾有阴功隐德,世所未及知者,臣请得言之焉。臣于建炎三年被旨,出使敌军,适逢桧于路,策蹇衣褐,有憔悴色,盖被执而训童蒙,以给朝夕。亦犹苏武食窖中毡雪,赖以活其命,留为今日中兴之用。其后臣益北徙,至金所谓中京者,已而二圣稍东,有随驾医官七、八辈,因留而居,一日,过臣言:‘秦中丞已间行南归矣。’有荥(荣)州团练使李子厚言:‘秦公曾为徽宗皇帝撰长书,抵金帅粘罕,引大义以谯责之,粘罕有惭色。’②及臣南归渡江,有为臣言,曾有自金传写,得其书稿观之者,今士①《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5《敷文阁待制赠少师张公(邵)神道碑》有类似记载。②《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5《敷文阁待制赠少师张公(邵)神道碑》说:“桧在中京,尝代徽宗皇帝移书粘罕,述海上盟约及讲和利害,结好基此。”此处说秦桧为宋徽宗“移书”的地点是在中京,但从上引张邵奏看来,并无中京的地点。



大夫间往往有之。臣亲见子厚言其事如此,则知桧昔在金固有阴功隐德,及于天下社稷者多矣,特耻自炫,不欲言于人,是以世不得知之。”

从此段文字看来,张邵拍“师臣秦桧”马屁之意,已跃然纸上。在张邵被金人放回之初,曾建议迎请宋钦宗,因此得罪秦桧,被言官弹劾而一度贬黜。①此次上奏,无非是为利欲所驱使。其中叙述秦桧“策蹇衣褐”等情况,就很难认为是可信的。史称张邵“自楚州渡淮,则逢金军,遂见左监军完颜昌於昌邑,前御史中丞秦桧在焉”。②昌邑是潍州的属县。《宋史》卷373《张邵传》说:“初,使金时,遇秦桧于潍州。及归,上书言桧忠节,议者以是少之。”但若对张邵此份上奏进行分析,却也可推知了一个基本史实,即自秦桧变节降金后,就一直追随着完颜挞懒,完颜挞懒到潍州,他也跟随到潍州,所以才能在那里见到出使的张邵。至于张邵行实说他出使时,“遇秦丞相间行南归”,显然是不确的,张邵出使在建炎三年,而秦桧南归在建炎四年,应以张邵本人的上奏为准。他是到达中京大定府后,才得知秦桧“南归”的。③

关于张邵奏中提及的秦桧为被俘的宋徽宗起草上完颜粘罕书,其实是摇尾乞怜之词,但各书记载不一,或说是宋徽宗起草,经秦桧修改,或说是秦桧起草,此事后来在秦桧上奏中也承认,在此不必多论。④按《宋史》卷473《秦桧传》之说,宋徽宗的上书是“桧以厚赂达粘罕”,此说其实也反映了秦桧在金朝的特殊地位。

另一个值得考虑的疑点,是秦桧南归时携带的“亲信高益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抄录了《中兴遗史》,并说明其正文系“以赵 之《遗史》及桧《北征纪实》参修”。《要录》的文字经清人篡改,今查对《三朝北盟会编》卷142,其中关于秦桧南归的叙事,其实就是照抄《中兴遗史》,而未经清人篡改。原文太长,而且比《要录》注中详细,今仅摘录直接的记事于下:

“桧为任用,又随行作参谋军事,又为随军转运使,在孙村浦寨中。楚州陷,孙村浦寨金人纷纷争趋入楚州。桧常以梢工孙静为可与语,遂密约静于淮岸,乘纷纷不定,作催淮阳军、海州钱粮为名,同妻王氏、砚童、兴儿、翁顺及亲信高益恭等数人,登小舟,令静挂席而去。”①《会编》卷222张邵行实,《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八月庚子,丁未,卷150绍兴十三年九月丁卯,《齐东野语》卷13《张才彦》。②《要录》卷28建炎三年九月丙辰。③《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说:“苟如张邵所奏,谓桧自中京间行南归,则无是理。”按张邵奏并无此说,此是李心传读书粗心所致,④《会编》卷211《北狩行录》,卷220《中兴遗史》,《要录》卷16建炎二年六月,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七月戊戌。



依《中兴遗史》之说,秦桧与陈过庭等其他被俘官员不同,确是变节降敌,但又是在楚州逃归的。《三朝北盟会编》卷197另引一段《中兴遗史》:

“初,秦桧在虏中,与挞懒相善。桧还朝为宰相,知挞懒封鲁王。桧欲间挞懒,使贰,乃令高益恭赍书与挞懒。益恭者,燕人,与桧通心腹,随桧随朝。桧授以承信郎,令赍书贺挞懒封鲁〔王〕,劝挞懒就封,以治鲁地,且己为南朝宰相,〔可〕以相应。令刘光世差人,送益恭至沂州刘令(冷?)庄金人寨,取投(交收)文字。光世令涟水军山寨统领官王勋,送益恭至金人寨,得回文,到清河,遇祝友据楚州,差人在清河把隘,遂杀勋。光世以承信郎借补勋之子恪。益恭至祁州投书,为人所告,金人遂杀挞懒一族良贱八百余口,而益恭以烹死。”

此段文字又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己卯朔注。李心传只是在注中说:“祝友据楚州绍兴初,去此已久,恐必有误。”按秦桧初相是在绍兴元年至二年,完颜挞懒是在“天会十五年,为左副元帅,封鲁国王”。①天会十五年即绍兴七年(公元1137),刘光世军其时早已改为驻守淮西,他又于当年罢兵权。秦桧是在绍兴八年(公元1138)再相,完颜挞懒又在天眷二年,即绍兴九年(公元1139)的政变中被杀。由此可知《中兴遗史》记载之差误。但《三朝北盟会编》卷172引秦桧绍兴五年上奏,却有一段值得注意的文字:

“臣顷归朝廷,妄进狂瞽,令刘光世通书虏酋,说其利害,以为得地则归(刘)豫,失亡则在虏。即蒙陛下听纳施行,不旋踵,虏果退师。……继海州擒获汉儿高益恭,稍知文字。臣又尝妄议,俾携酋长书归,谕以立国之体,当明逆顺,助豫则叛者得利,金国何以统众,款本朝,则河南之地自非金国所欲,若渊圣所割河朔,既立有盟约,岂敢睥睨。又明言不当留朝廷所遣信使,以致不敢再遣。得旨作书,俾益恭北还。旋有所留一、二使人来归,后所遣使,始不拘留。”②

秦桧所说“令刘光世通书虏酋”是建炎四年(公元1130)他归宋后不久的事,有北京图书馆藏《 王刘公家传》卷3为证。他所说“旋有所留一、二使人来归”,是指绍兴二年(公元1132)金人放回宋使王伦的事。由此推算,“俾益恭北还”的时间大致是在绍兴元年(公元1131)至二年,大约是秦桧初次任相期间。完颜挞懒被杀是在高益恭归金后七、八年的事,从今存各种记载看来,当然与高益恭投书无关。①《金史》卷4《熙宗纪》,卷77《挞懒传》。②《会编》说此奏上于绍兴七年,今据《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考证,应上于绍兴五年。③《会编》卷142,《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中兴遗史》。



秦桧被俘北上时,“小奴砚童与婢兴儿、御史街司翁顺”随行。③他归宋时,除了上述三人外,又增加了“燕人”“亲信高益恭”。但秦桧奏中却说是“海州擒获汉儿高益恭,稍知文字”,当时将原辽朝统治区的汉人称“汉儿”。秦桧把高益恭带到南方,又放回北方,并且诡称他只是被俘者,而不承认此人是自己带回的“亲信”,这种掩人耳目的手法,当然也是一大疑点。

研究历史,忌讳孤证,尤其不能回避与自己论点相悖的史料,这是一条常识性的通则。上引一些与何宗礼先生论点相悖的史料和论证,并不是新论,早见于邓广铭先生《岳飞传》(增订本)、刘子健先生的《秦桧的亲友》以及笔者的一些论著中。何宗礼先生主要是注意了《老学庵笔记》的孤证,似乎是对秦桧不是奸细提出了新说,但由于对上述史料和论证采取了回避态度,只怕就难以成为有力的新说。

正如本文在开头所说,金人如何放秦桧归宋,若能留下详实的历史记录,反而应是怪事。但若能分析以上所述的各种疑点,包括“其后虏使李永寿、王诩来,议七事,第一事欲尽取北人,与桧二策合”,①人们判断秦桧是奸细,大致是没有冤枉他的。当绍兴八年,秦桧独相,力主对金屈辱和议时,临安府有百姓出榜帖:

“秦相公是细作!”②

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足以反映当时民众对秦桧身份的评判。但既然传世的史料不可能提供秦桧是奸细的过硬证据,就留下了人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空间。本文论证如有不当,欢迎徐规先生、何宗礼先生或其他同行批评和指正。①《鄂国金?续编》卷20《鄂王传》。②《朱子语类》卷131,《朱文公文集》卷97朱松行状。

作者:王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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