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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司考预测(五):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更新时间:2006-01-10 00:00:00作者:未知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部分考点的分布相对比较稳定。一方面像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普通程序、执行程序、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等内容,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另一方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考查的重点。
今年最有可能成为考试重点的司法解释有两部,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调解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的绝大多数考题是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基础设计的,因此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还需要了解以下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仲裁法》(简称《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规定》)。

  为了便于大家体系化地掌握重点内容,笔者对最有可能在今年考到的法条作一个预测:

  1. 管辖。管辖恒定原则(《意见》第34、35条);中级法院的管辖(《民诉》第19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第23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意见》第18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第26条;《意见》第25条);运输类纠纷的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民诉》第28条);运输事故纠纷(《民诉》第30条)];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意见》第31、32条;《经济审判》第6条);管辖权异议(《民诉意见》第66条;《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2.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意见》第41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必要共同诉讼的常考情形(《意见》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意见》第60条、第61条);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民诉》第54、55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意见》第64条);可列为诉讼第三人的法定情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2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3. 证据。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8、9条);自认的方式(《证据规定》第8条)证据责任的分配[侵权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劳动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劳动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举证期限的效力(《证据规定》第34条);新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44条);提出新证据的时间(《证据规定》第42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证据》第16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证据》第69条);不利推定(《证据》第75条)。

  4. 法院调解。本部分重要法条有《调解规定》第2条、第3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

  5.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民诉》第111条第2款;《意见》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仲裁法》第26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意见》第142条);撤诉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意见》第144条);视为撤诉(《意见》第129条、第143条、第158、第159条);缺席判决(《民诉》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58条);诉讼中止(《民诉》第136条);诉讼终结(《民诉》第137条)。

  6. 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第1条);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2条);简化裁判文书(《简易程序》第32条)。

  7. 执行程序。执行管辖(《民诉》第207条;《意见》第255、256条;《执行》第15、17条);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民诉》第219条);移送执行的范围(《执行》第19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民诉》第217条);执行中止(《执行规定》第102条;《民诉》第234条);执行终结(《民诉》第235条);执行异议(《民诉》第208条;《意见》第257、258、264条;《意见》第268、270条;《执行》第85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执行》第90条)对第三人执行(《执行》第61、63-69条)。

  8. 仲裁协议。不得仲裁的事项(《仲裁》第3、77条);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第17条、第18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第20条)。

  9. 仲裁裁决。裁决的做出(《仲裁》第53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第54条);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执行》第10条;《民诉》第259条);不予执行(《民诉》第21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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