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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1-10 00:00:00作者:未知
通过对司法考试历年试题的研究以及对今年热点问题的把握,我们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考点做出如下预测,分重要考点、冷僻考点、密切联系考点、新增知识点四项进行说明。(以下内容由北京万国学校提供)
[重要考点]
一、 行政主体
1、新型行政主体,主要是综合执法机关和行政审批中心。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5条。
2、被告。有三个考点:A、有权无名、有名无权。B、越权和无权。C、司法解释关于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规定。
3、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后置原则。
4、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做原告。
5、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注意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来管辖。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能管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管辖有两个问题: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二、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2、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和适用。
3、限期改正的规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三、 行政许可
1、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三点:(1)国务院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3)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特别强调监督,注意《行政许可法》第66、67、69、72、73条。
4、行政许可的程序。
5、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四、 行政救济的范围比较
1、 行政复议范围
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事项包括: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2、行政诉讼的涉案范围。
3、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区别:审查范围不同,法院审查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是否合法,还要审查适当性;受案范围不同。复议范围更广。
五、 行政救济的管辖,期限
1.行政复议选择。《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
2.选择兼终局。《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镜管理法》。
3.行政复议前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游行示威法》),由法律法规规定。)
4.终局型,由法律规定。
5.复议与诉讼的提起期限问题。
六、 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2、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维持、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显失公正的)变更判决五种。《行诉法解释》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合法和确认违法的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复议的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在维持、变更、赔偿三种形式方面都有不同。
七、 涉外行政诉讼
最高法有三个规定。《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规定》。
八、 证据
1、提供证据的要求。
2、举证责任。
3、举证的期限与补充证据的问题。
4、质证与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规则》的第55到62条。
九、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造成身体伤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指赔偿医疗费和误工收入。只有财产的赔偿。没有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十、 执行
几个应注意的点:
1、行政处罚中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几种情形。
2、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3、对于已经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对冻结的财产进行划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非诉执行。
4、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的两种方式要注意。
[冷僻考点]
1、《行政监察法》。第15、16、19、29、33、37条。
2、《政府采购法》。应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
3、抽象行政行为。历年很少涉及,今年可能是出题点。法规、规章的制定、备案、审查程序。
[密切联系考点]2个
1、《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行政裁决。
[新增知识点]4个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原则有: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原则很重要,可以看作是行政法的关键。一是行政法规定之间发生矛盾,应适用原则来调整,二是行政法规定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适用原则。
2、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3、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新增范围7个。(“2000年解释”)
不予受理:劳动监察指令书的行为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法院、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2)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管辖、立案、裁定等情形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