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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更新时间:2006-03-09 00:00:00作者:未知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本题涉及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共有人依据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故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无疑。本题真正的焦点在于,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转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是否包含转承租人,存在争议。依一般法理,法定权利为法律所明定,法律只规定承租人,而未规定转承租人,故转承租人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出租人享有处分权,而在转租中,转租合同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故转承租人也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此种观点,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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