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12-01-11 18:11:24作者:admin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指在同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做出统筹规定,国家对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承担同样的国家义务,向不能满足自身或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1]。而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差别,不仅将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贫困人口排除在外,造成新的不平等,而且增加了行政和管理成本。因此,探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路径,既有利于贫困群体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必要性。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经济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具有现实必要性。
1.1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趋势。
统筹城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的“五个统筹”之一。新的形势下,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手段[2]。统筹城乡发展包括经济、社会、规划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二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产业分工一体化;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实现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四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城乡就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五是统筹城乡两个文明建设,实现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也是保障城乡贫困群体基本生存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1.2消除制度性贫困,实现底线公平的必然要求。
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现底线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禀赋和竞争机会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不能保证竞争机会的公平,依靠市场机制也就很难达到结果的公平。近年来,中国的贫困差距持续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0.4,接近0.5。贫困差距加大的同时,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受到威胁,急需制度的保障。而社会救助制度是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其生存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农村居民不论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中还是在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与城市居民在生存环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形成制度性贫困。城乡低保一体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分配所不能兼顾的公平性问题,保证全体国民在制度的保障下实现基本的平等、公平。
1.3突破低保改革瓶颈,促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3年上海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到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再到各地城乡低保制度“扩面提标”工作的进行,低保制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作为一项普遍有效的社会政策,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贫困群体最低生活,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经过多年发展的低保制度仍然将城市和农村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实施,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分属两个不同的制度,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区别对待。这种城乡分割的低保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程序、保障资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加剧了城乡差别,而且将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城乡接合部农民排斥在外,造成城乡居民生存权益保障的不公平。在城乡统筹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低保制度自身的改革发展受到挑战,城乡低保一体化是弥补城乡低保差距,促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可行性。
城乡低保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消除制度性贫困的重要机制,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衔接已经具备政治、经济和制度基础。
2.1社会政策的支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专门针对贫困群体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项目[4]。实践已经证明低保制度在解决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遏制贫困规模的持续扩大、维护社会团结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深得民心的社会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就应该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5]。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发展既适应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也具备了社会政策的依据,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2经济发展的扶助。
中国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积累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牢固基础。特别是2009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中国经济从容应对冲击,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7%;财政收入6.85万亿元,增长11.7%,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在经济发展的支持下,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增加,在2009年2906亿元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3185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建设,各级政府也在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而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的条件下,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一体化不仅意味着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还意味保障资金的大幅增加。在课题组的调查研究中,基层管理人员反映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为实现低保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条件。
2.3低保制度运行机制的基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为城乡低保一体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经过发展已经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10年10月保障户数为1136.5万户,保障人数为2303万人;农村低保制度稳步迈进应保尽保,2010年10月保障户数为2459.5万户,保障人数为5106.1万人[7],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专门的管理机构已经设置,管理人员基本到位,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城乡低保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也已经实现统一。低保管理人员在保障标准的确定、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低保人员信息数据的管理以及保障资金的发放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随着制度的顺利运行,城乡低保制度逐渐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制度运行的实践经验,为城乡低保一体化提供了基础,但仍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甚至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统一。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路径。
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在统一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权益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制度管理一体化、资金使用一体化、申领程序一体化、待遇发放一体化。
3.1立法统一制度设计。
城乡低保一体化应该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立法统一制度的设计。目前城市低保的实施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而农村低保依据的是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已经滞后于制度的发展,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因此,应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机遇修改现有法律规范,或者出台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统一城乡低保制度的设计,建立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基础上对低保制度的实施原则、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确定、申领程序、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的规定,打破城乡界限,将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低保制度。
3.2搭建社区管理平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制度的基础上,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统一机构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城乡低保制度的管理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人员,差距主要体现在基层,因此低保制度需要搭建社区管理平台。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8],社区在低保对象的资格审查、数据信息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社区一级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办理城乡低保申请的机构,以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形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和办理贫困群体的低保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通过对社区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支出、人口状况、致贫原因的监察,做到严格入口畅通出口,实现动态管理……3.3筹建社会化保障基金。
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如果资金不到位,社会救助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有效实现需要设立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城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主要来自三方面,财政资金、福利彩票收入、社会慈善捐赠资金。实施低保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民政部门应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随着福利彩票筹措资金能力的增强,应该切出一部分用于补贴低保对象救助。此外,社会慈善捐款通过慈善劝募的方式吸纳来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的捐赠,也是募集低保资金的一种途径。将政府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慈善捐款形成的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逐步达到省级统筹,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城乡贫困群体的生活。
3.4标准有别,分步实施。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低保制度一步到位的达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来说,财政能力难以承受,需要在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低保的一体化并不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完全同一化,体现在救助标准方面,不宜实行一刀切的完全统一标准,而应该在救助标准确定依据和方法统一的条件下,渐进式统一救助标准。否则,一刀切的标准会急剧增加财政负担,影响低保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9]。城乡低保标准的设定,应该首先统一救助标准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费用确定。救助标准确定方法统一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实行城乡有差别的救助标准,并分别逐步调整提高,最终达到城乡统一。
参考文献。
[1]林莉红,汪燕,最低生活保障权平等保护简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25.
[2]郭振宗,山东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性及有效途径[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1.
[3]向春玲。成都市城乡一体化实践的几点思考[J].城乡建设。2006(11):59.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08(10):248.
[5]新华社。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EB/OL].(2010-10-19)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2985451.html.
[6]新华社。2010政府工作报告[EB/OL].(2010-3-15)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3/15/content_19612372.htm.
[7]民政部。2010年10月民政事业统计月报[EB/OL].(2010-11-19)http://files2.mca.gov.cn/cws/201011/20101119145552379.htm.
[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EB/OL].(2009-11-26)http://www.gov.cn/gzdt/2009-11/26/content_1473425.htm.
[9]张伟。对低保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建议[J].中国民政,2009(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