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12-01-11 18:08:38作者:admin
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思想异常活跃,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处理不好,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农村干群之间、企业单位领导同职工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会一触即发,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近些年群体性事件频发,从前些年的四川“大足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到这两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丽江事件”及“保定事件”都不得不让我们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被称之为“群众性闹事”, 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后期称为“治安事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被称为“突发事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机关称其为“紧急治安事群体性事件件”。近年来我国官方和许多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称之为“群体性事件”。戴维?波普诺在《社会学》
一书中认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的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人们为了满足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安定的过激行为,主要包括集体上访,游行示威,械斗哄抢,毁坏公私财物,罢工罢课,围攻殴打公务执行人员,破坏生产或干扰办公秩序等。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其主要特点、发生的原因及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规模较大,行为激烈,危害日趋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大众性比较明显,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主要分子进行组织、酝酿、计划、分工。一旦召集实施,其行为也变成了大众行为,大众意志,参与人数就不断增加,规模范围也不断扩大,难免引起更大的矛盾。
2.多种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加大。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相交织,常常使得事件难以当机立断地解决,一旦应对不当,就极易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
3.反映的内容有明显的权益性。群体性矛盾一旦产生,其内容无一不是涉及人生或财产权益。对于每一个普通公民来说,遇到或感到自己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损或将要受损,就会出现抗衡的心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4.参与人有矛盾的共同性。从每一个具体的群众性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由于起因可能或已经造成群体权益的共同受损,故参与人所反映出来的心态也有共同性,通过种种方式抗衡或准备抗衡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一致的。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一些群众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有的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的则是按照超前的思路设计的。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应该说政府的新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的,但是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一时难以理解。
3.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4.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社会弱势群体要通过一种激烈的、体制外的、具有非法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方式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现有的体制内的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还主要是由社会强势群体来主导的。在目前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企业经营者和党政官员较多,工人代表、农民代表较少。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美国著名学者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府是社会冲突化的产物,也应该是冲突的调节者。因此,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1.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到防微杜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有一个量变的渐进过程,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突然爆发。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遇到具体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要看到群体性事件的弊端,努力去消除和避免它,而且要主动追究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主动寻找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不完善之处。
2.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群体性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诱因,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延伸信息触角,密切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获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倾向性、深层性信息。
3.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法制宣传,一是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认识;三是教给广大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尽量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
4.拓宽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一是完善信访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二是充分发挥如工会等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的作用,使其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三是开辟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四是依法对群体性事件加以疏导。应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情况下,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和紧张程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平衡。
5.大力发展经济。发展是硬道理,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经济。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稳定和发展的主题,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理论导刊》2010年第5期。
[2]《时事报告》2009年第11期。
[3]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社, 2008。
[4]肖汉仕,应用社会心理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5]于建荣,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
[6]肖鹏英,危机管理,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8。
[7]丁补之,瓮安,“不安”的县城,南方周末, 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