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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更新时间:2008-06-09 16:52:41作者:佚名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已由最初的惩罚、控 制、预防犯罪转向了人权的保障与维护。无罪推定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所奉行,并且是国际性法律文件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因而成为国际 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该原则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上一直争议不断。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 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某些因素,但目前还不能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在中国确立和贯彻,中国该如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从无罪 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价值、历史发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四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是确定的,它在不同的国家和法系没有明显实质的区别,只有理解程度的侧重点的差异。综合起来,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它要求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 位是平等的,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内容包括:一是无论任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是“嫌疑人”、“被告 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公民一样看待;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 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①。审判机关有义务为被告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这些特权保障主要包括将指控罪 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②。

(二)明确举证责任承担,即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其内容包括:一是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禁止其采用刑讯逼供等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西方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效果之一是“举证责任在起诉人一方,他必须反驳无 罪推定被告人……被告人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③。”前苏联学者也认为,无罪推定的第二个效果是“把被告人从驳回起诉的证明义务中解放出来,证明起讼的 义务,起诉方承担,换言之,证明有罪之义务在于起诉者身上,而不在被告人身上④。”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证 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检察官应当证明自己的指控。前苏联原刑事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也同样规定由司法机关担负。二 是履行证明责任的控诉一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没有合理疑点”的最高程度来推翻原来的无罪推定;否则,控诉一方要承担败 诉的风险,法庭就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即案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 民的诉讼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承担着将之实现的各项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刑事诉讼发 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三是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人 类社会中几千年来诉讼实践证明,在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可靠保障的条件下,冤狱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之罪行做最后的认定。其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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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

②雷迅.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338

③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14

④B.N.卡敏斯卡亚.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口供[M].俄文版,1960.11

括:只有法院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法院只有在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 定和设定。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以公正和人道地对待,防止其人格尊严受到不适当的贬损及其诉讼地位的恶化。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是 罪犯,不允许根据主观推断、一般了解、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所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内在理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一)保护人权的价值

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 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虽然“古代法上的一些权利己经包含了近代人权的要素”,然而, 古代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视“口供为证据之王”,被告人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人完全成为诉讼活动的客体,成为被审问的对 象,没有把被告人当作人来看待⑤。因此,被告人所享有的人权也只能少之又少了。发端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口号, 在刑事诉讼中极力提倡无罪推定,反对刑讯逼供。从无罪推定的政治哲学意义上分析,它体现了对公民的一种普遍人权保障。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国家建立一种刑事 被指控人较为宽容、更加文明和人道的社会政治环境创造了理论依据,而且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威信和公正形象创造了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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