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8-06-09 16:52:41作者:佚名
④健全证据使用规则
以往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事实上法官集检控职能于一身,在质证过程中并没有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辩驳机会,只是让他们得知有如此多的证据 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己。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必然对证据的使用规则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一是实行直接和言词的规则,限制使用传闻证据。直接和言词 规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使用上的处理方法,历来受到两大法系的多数国家的重视,并被尊为一种最为理想的证据使用规则。这一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两 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辨双方对其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二是法庭只有以 直接和言词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由此作出的裁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排除违法证据的使用。通过刑讯逼供、威胁、诱骗等手段进行取证,与无 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证据内容客观性的保证,现行刑诉法对违法证据的使用持绝对排除的态度,这已较充分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关键是 在实践中贯彻好这一规定,对在封建的有罪推定思想影响下所实施的取证行为进行有力抵制,以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
⑤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经过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的严格判断,如果认为公诉人的举证和证明活动达到了必要程度,则无罪推定被合理推翻,被告人将作有罪判决。但若经举 证、质证的法官于庭后的调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仍然欠缺,则属疑案。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及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 利于被告人的决定。为此,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的,当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将该条文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则更符合法条规定的一致性,且是对无罪推定 原则的进一步深入贯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应当适用于判决生效之前的一切诉讼过程,它被我国刑诉法明文确认才仅仅是第一步,体现其执行情况 的司法实践才是关键。所以为适应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改革现行司法活动中的不足之处,保证该原则的彻底贯彻,司法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对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盲目的全部吸收,而是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内现状,着眼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合理的吸收无罪 推定原则中的有利因素,取长补短,使其慢慢融入到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来⑧。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 争中争取主动,以便就人权问题树立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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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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