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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更新时间:2008-06-09 16:52:41作者:佚名

(二)实现公正的价值

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公正和

⑤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

诉讼结果的公正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程序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来达到和予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它在赋予并保障 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制约,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得以平衡。不仅如此,这 一原则还设定了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这就为国家机关的活动设下了障碍,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定罪,并使其原 本十分强大的追诉权得到平衡和制

约,使得被告人能同国家机关一起通过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来影响裁判结果。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审判和判决,使被告 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能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就会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真正有罪的人也会因此自愿认罪服 法,使无辜者不会因此而对社会抱有不满。这样还能使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及判定结果信服和满意,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任何事实犯罪若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都 需经事实犯罪到被证实犯罪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过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有可能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但因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加之立法上的 缺陷,致使最终难以准确认定其为犯罪。在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下就势必实际放纵部分犯罪,其结果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即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价值目标的无 罪推定原则之局限。虽然如此,我们仍可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积极意义,反之也明显感受到其弊端,但若权衡,还是利大于弊。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历史发展

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 点的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 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被追诉者 享有的特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意大

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刑讯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 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反对自证其罪,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 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前苏联、前东欧一 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 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后来各国

所广泛接受,成为许多国家宪法性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苏联于1958年制定的《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七条规定: “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前苏联1977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 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此外,匈牙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波兰刑事诉讼法典第六条第二款、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 第二款、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六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作了与前苏联类似的规定,甚至一些国际性文件 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 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审 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 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 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障。 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以及后来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如联合国少年司法取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均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基本人权之一。此外, 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和会议也都有涉及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如1994年9月10日在巴西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上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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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黄风.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条规定:“被告人在直到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也适用于有免责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1998年10月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明文规 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 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对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对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自从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的主张至今二百多年,无罪推定由理论到实践,由理念 到立法,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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