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2-11-12
更新时间:2022-11-13 11:22:01作者:未知
12月4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法学院大二1班的swx,很荣幸能够作为学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 2014年12月4日,是我们法科学子应该铭记的日子,它不仅是我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新设立的宪法日。
刚才眭老师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唤醒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觉得,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也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更好的实施和监督,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打下了坚实的舆论基础,而这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体现。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的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它们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的基础上。
作为法科学子的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在遵守宪法、学好宪法的同时,将宪法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而此时,生活在大学象牙塔中的我们,更应该不断积累法学知识,厚积薄发,为今后弘扬宪法精神、法治精神,打下坚实的基础。著名教育家梅贻琦说过“大学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我们要从每一堂课做起,聆听老师的教诲,不懂就问,学会主动学习。我们要珍惜学院开设的讲座,学习大师们的智慧,开拓自己的眼界。作家福楼拜说过:“阅读是为了活着。”我们要多读书、读好书,不仅满足于学好法学教材,更要广泛阅读,深入思考。我们要把课上学到的知识、书上看到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断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帮助别人,造福社会。
同学们,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今天的升旗仪式,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弘扬了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宪法理念,让我们认识到作为法科学子,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为今后传播宪法精神打下坚定的基础,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邢庄小学学习宪法活动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鸦鸿桥镇邢庄小学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宪法教育活动,使全校师生深入的了解宪法。
1、国旗下讲话。校长以“学宪法讲宪法”为主题进行了国旗下讲话,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必须了解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明白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
2、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各班级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晨读活动。学校利用集会进行集体晨读。
3、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竞赛。四——六年级的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赛。
4、学校组织学生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学习宪法知识。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白:法是规范我们言行的基本准绳,它给我们指明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做,我们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在学习生活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系列的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极大地增强了邢庄小学师生的法律意识。
“12•4”全国法制系列宣传材料 宪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只是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而宪法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采取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和更为严格的程序。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述。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国家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答:(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
6、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8、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七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7)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首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习近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习近平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据新华社电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3日下午在北京举行“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
张德江指出,新形势新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和历史必然性;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巨大功效和重大现实意义;要紧密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权威;要紧密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刻认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重大意义和重大责任。
张德江强调,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为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要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二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三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四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新闻背景
今迎首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据新华社电
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张德江发表讲话。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上周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