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2-11-12
更新时间:2022-11-13 03:18:05作者:未知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大荔法院在综治暨平安创建推进会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全县社会大局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县委、县政府适时组织召开了这次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工作推进会,充分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全面加强综治工作、构建平安大荔、打造西部强县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县委政法委又根据全县政法队伍的现状,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树形象、保平安、争一流”专项教育活动,吹响了全县政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三项工作,维护平安稳定的号角。做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大荔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决心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切入点,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我们不懈的努力,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大荔法院审执工作的满意度,为把大荔法院建设成人民群众满意的一流法院而努力奋斗。
一、 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政法工作,最基本的是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为此,我们要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通过集中学习、文化建设、专项教育等 -1-
方式,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人生观。要通过教育整顿,切实解决“为谁执法、怎么执法”的问题,明确执法目的,打造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法官干警队伍。
二、以三项重点工作为中心,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我们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做为增强司法能力、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性工作来抓,一是创新机制、多措并举,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我们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健全完善“三位一体”调解网络做为重点工作来抓,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深入开展审判工作“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裁判的意见建议活动,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理顺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通过“五进”活动,使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支持法院工作。要坚持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大力开展特邀调解、委托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开展集中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活动,着力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量刑均衡,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三是突出审判工作特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不断延
伸审判工作职能,大力开展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推进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不断营造“严打”声势,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四是积极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 切实加强法院管理,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我们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管理“两手抓”的办法,以廉政教育为先导,以制度管理为保证,在公正廉洁执法上下功夫,建立审执工作质量评估,社会效果评估等制度和法官干警业绩档案、廉政档案制度,进一步推进“阳光审判”,主动接受各界监督,构建立体监督体系,以公正保公正、以监督促公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和“六个不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纯洁法官队伍。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大荔县法院全体干警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开展“树形象、保平安、争一流”专项教育活动,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人民需要的地方抓起,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用“公正、高效、廉洁、优质”的司法工作,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为把大荔法院建成一流的人民法院而努力奋斗。诚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监督、支持和批评。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卫生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
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把党员的先进性落实在工作上,体现在行动中,坚持以卫生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卫生环境为出发点,以卫生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
卫生执法终极目标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秩序和优美的卫生环境,以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卫生管理体制,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将卫生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转变为成因取向型,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更多地考虑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不断增强群众的卫生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才能使卫生管理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好范文版权所有
为此,我们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卫生进社区、卫生管理联系点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关心群众疾苦,依法及时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同时,我们也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审视卫生执法的重点和难点,经常开展换位思考,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构建与群众联系互动平台,架起卫生行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爱心桥、舒心桥。
二、理性思维,在实施人性化卫生执法管理上下功夫
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不相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努力更新过去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陈腐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重心前移。在实际执法管理活动中,我们坚持实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大量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卫生管理违法行为的发展演变过程看。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一个违法预备、违法实施、违法既遂的发展过程,如管理方面执法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及早采取制止措施,就有可能把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就可以减少或避免服务对象因违法既遂而导致强制取缔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引发执法对立,甚至影响干群关系;
二是注重罚前教育。如对违反卫生管理的具体行为,我们是从深层次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坚决不搞作秀。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
三是首次轻违不罚。对初次轻微违法,并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的,一般都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当事人,我们始终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执法原则,在法定量罚幅度内,能轻则轻,以促其改正为要则。
三、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是情感纠违。在2005年的全市小餐饮整治行动中,面对一位举家上下唯一依靠出售凉皮为生的违法经营业户,从情感上讲,取缔这样的业户,实是于心不忍,但市容环境又不允许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这位业户的实际情况,我们执法人员想方设法给其选择安排了另外地点进行合法经营。此举,切切实实地赢得了这位经营者的内心认同,他饱含深情地对执法管理人员说:"你们这样对待我,我打内心里一百个接受"。此举带动了周边许多业户。
二是爱心纠违。对在卫生执法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困家庭,用爱交心,将心比心,善于用我们的爱心行动感化当事人。我们除免健康体检、办理卫生许可证费用,减免监测费用外,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还上门体检,并把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送到手上。此举既达到
了执法目的,又使当事人感受了政府的温暖,同时还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它所蕴含的精神实质是卫生部门不仅追求良好的卫生管理秩序,而且更加关心弱势群众的疾苦;同时也足以充分证明,卫生部门不是一味地追求法律目标,而是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四、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为相对人维权利
具备较高的法
律素养,是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则是对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的必然,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实现卫生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方面,我们注重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执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的途径加以实现。
(一)内强素质,学会"宽容"。加强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也是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日常执法管理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管理对象的谩骂、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卫生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卫生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平和以待,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突击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卫生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听之心悦诚服,无理以辩。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有些群众缺乏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太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当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想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任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任意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有些群众义务观念不强,不能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或暴力抗法。因此,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向社会公示,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遏制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现象。同时,辅之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人过失导致错案的,坚决追究执卫生执法人员的相应责任。我局近8年以来,虽然执法监管的力度一再加大,但执法程序没有因此受到丝毫的忽视。在办理的大量行政执法案件中,没有1件被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导致不利后果的案件。
卫生执法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卫生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卫生执法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统一于卫生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论城管执法成效与社会价值体现的统一
摘 要: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是新时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构建和谐城管、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应在实际的工作中积极研究的课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做到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理性思维,在实施人性化城市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为相对人维权利;执法为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亲民工程中破难题。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关键词:城管执法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国家领导人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们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
城管执法终极目标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将城市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转变为成因取向型,走出“头痛医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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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坚决不搞“拆违秀”。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三是首次轻违不罚。对初次轻微违法,并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的,一般都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当事人,我们始终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执法原则,在法定量罚幅度内,能轻则轻,以促其改正为要则。
三、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一是情感纠违。在一次取缔占道经营执法管理行动中,面对一位违法在路边占道摆摊经营水果的农村鳏寡老人,他晚上只能蜷缩在路边露宿。从情感上讲,取缔这样的摊点,实是于心不忍,但市容环境又不容许存在这样的占道经营行为。考虑到这位老人在本县没有住所,晚上无法回家等实际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启用“爱心基金”就近给其安排了一家简易旅馆住宿,耐心地劝其回家,不 要再到城里占道经营。此举,切切实实地赢得了这位老人的内心认同,他饱含深情地对执法管理人员说:“你们这样对待我,用真情来感化我,而不是用法律来强制我,我打内心里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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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平和以待,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阵风”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城管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听之心悦诚服,无理以辩。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有些群众缺乏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太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当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想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任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任意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有些群众义务观念不强,不能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或暴力抗法。因此,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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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以临时市场运转所需费用为标准,由经营者共同分摊管理与保洁费用。城管部门既不收取摊主的费用,也不使用摊主的费用,亦不干预摊主的费用开支。通过建立“摊主自治、政府督导”的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因管理经费缺乏、执法力量不够的矛盾。实现了管理成本最小化、管理效果最大化的目标。一是解决了因城市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弥补了因城市功能欠缺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二是使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了谋生条件,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免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服务,保障了农民的“绿色通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拉近了城管部门与群众的距离;三是通过实施“三定’’经营管理的办法,改变了脏、乱、差的市容环境状况,改善了交通堵塞、交通不安全状况,保障了居民的“安全通道”。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统一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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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据此,在审判工作如何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心必须加以研究和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所谓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流评价,是公众从传统道德、文化、审美情趣、观念等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判,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过程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如何正确理解并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六点:
一、调解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法院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屏障,法官直接接触各种社会矛盾,直接面对各个利益主体,社会矛盾各个方面,不能仅仅站在纠纷裁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不断检视审判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通过对案件裁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充分衡量,才能充分考虑并解决其中存在的民生、民权、民意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诉讼调解有利 1
于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强化诉讼调解理念,全面提高调解能力,保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都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判决和诉讼调解的关系,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推进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协调,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多做调解工作,把握调解时机,讲求调解艺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统筹兼顾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方法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注重采用统筹兼顾的方法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对一些案件事件的处理,从法律上看是可行的,但社会效果不太好,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处理这个时期的社会问题,必须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同时兼顾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为民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社会基础
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性是我们法院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像周永康同志要求的那样:进一步增进对人民的感情,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对于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必须依法妥善调解,照顾人民的关切;对于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和人民的感受,切不可主观臆断,引起人民的不满,对于人民的意见,必须多从自身找原因,尽一切努力改进不足。真正做到“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
2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
四、队伍建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保障
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知识、自然知识,对知识及时更新,全面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法官在面对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被当事人所接受,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服务。
五、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环境基础
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除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审理,注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案例教育,经常对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公开审理,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以案释法,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
六、良法之治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途径 我们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要求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法律的生命在于质量。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百业待兴,为尽快改变无法可依状况,推动了立法走上快车道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努力,新时期的立法所面临的是从实现有法可依到实现“良法之治”的转型。以 3 的认识,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法为民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灵魂。关怀民生、维护民权、民主立法等人本理念,已渐渐融入立法的灵魂和血脉。我们执法者应当充分认识到,一个良法之治的时代已经或即将来到了。良法本身就是在立法时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因此,良法之治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途径。
总之,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新建县人民法院姜蕾)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
法
佟猛
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
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法律专业化促进了社会进步,专业化的同时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产生了差距。法律的专业的相关理念、原则与程序、法言法语与社会生活存在一定的距离,而案件当事人抑或社会大众不可能人人是法律专家,从而也会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偏离。
第三,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也有一定影响。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始于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在经济上打破了公有制的垄断地位,代之以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经济体制上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与收入来源发生改变,渐趋多元化;社会陌生化,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格局等等。这其中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观多元,可能会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情况。
二、提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要性
当前,提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很重要的意义。
提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使司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中实现了定分止争,减少了涉诉信访等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树立了司法良好形象,践行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做到了司法为民,考虑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取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巩固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与“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相统一,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等的统一,发挥司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司法的秩序,应包含“能动”的要义,“司法改革的重点应是从根本上建立一个良好的系统和结构。而这个系统和结构必须满足独立、开放和能动三项要求。” [1] “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借鉴了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思想,发挥了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为积极,以自身司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是我国当前及以后重要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和司法政策,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与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 [2] 。当前司法即要以自身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参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创新体系,并将扮演重要角色,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起到沟通好司法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作用。现在,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趋势方兴未艾,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引进了大量的外国法律,对于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有重要作用,但这种引进是“被动接受”类型的,并非“对话型”的,对外来的积极引进有忽视本国现实的倾向,不应忽视实践一味法律移植。不论是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围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问题的探讨,对“民间法”的推崇:“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这些东西,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 [3] 还是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对法学研究“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都突出对关注中国实践,应关注本国国情这一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应关注司法与社会的契合度,关注实际起作用的民间法、习惯法。现实中我国部分民间法已经被国家法加以确认;部分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民间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解决纠纷,实现法律实质正义,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也弥补了国家法的缺陷,取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实现了实质正义。
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克服“法条主义”的弊端,避免法条的机械应用。“法条主义”仅仅从法条出发,司法的过程就像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法官只须刻板应用法律即可。诚然,法律本身即预设考虑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但是,上述观点仍是片面的:首先,在地区差距巨大、利益多元的情况下,针对如此不同的社会现状,法的适用性存在挑战,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其次,立法有其不完善性。我国从30年前到现在,一直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在转型期难免有其不适应之处,有其滞后性。同时,立法过程难免出现相关利益群体的博弈,因而并不能完全做到客观公正。因此,严格遵守法条主义,不去关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不可取的。
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途径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有着重要意义,其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结合当前实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调解”的作用。当前,最高院提出“大调解”,就是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者加以结合;在司法过程中,注重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调解可以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面对 “案多人少”、诉讼不断增长的现状,使案件得以适当分流;针对农村“熟人社会”的现状,起到判决所没有的特殊作用,可以将情、理、法三者相结合,尊重了乡土社会中存在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矛盾关系的修复。自古以来,和谐就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讲求“以和为贵”,“息事宁人”,调解尊重了这种中国社会的现状与传统。
同时,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所言“如果在审判中过分地强调调解率,法律的指引功能就难以体现;如果过多地关注息事宁人,法律正义就难以彰显;如果审判活动中的法治内涵被削弱,善治也就难以期待。”;胡云腾教授也认为,“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以拖促调,都是违背‘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基本精神的”。 [4] 现实一些地方追求“零判决”,安排调解硬性指标要求,与绩效考核相挂钩,都是有失偏颇的。
二是注重“法律解释”的作用和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依法治国重心进入了“法的实施”时代,进入了“法律解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期。司法属于“法的使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要注重“法的解释”的重要作用。法律解释可以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的弊端,弥补法律的缺陷与不足。此外,由于法条本身的抽象概括性,在司法中法官拥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在法律许可的规定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这种自由裁量权,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有助于司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里所指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并非对传媒采取消极、防范的做法与态度。传媒与司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前者涉及到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能对司法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后者涉及司法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要在两者之间取得相应的平衡,司法既要受到传媒的监督制约,保证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又不至于干预法院依法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应对媒体如临大敌、严加防范,应采取平和宽容的心态,使形成良性互动,并对新闻媒体的正当、合理的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最后,追求两者相统一也不是盲目的。出现真正的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实现法律效果,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对于当前我国正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提升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意识”是有重要意义的。
【作者简介】佟猛,单位为山东新泰市人民法院。
【注释】
[1]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2]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光明日报》2010年7月1日。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4]首届"中国法律实施"高端论坛综述,中新网:http://www.xiexiebang.com/fz/2011/12-28/3566441_2.shtml,2012年1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