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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

更新时间:2005-12-20 14:13:23作者:未知


语法的本质是什么,语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种概念之间有什么依存关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

    元理论分析必须从一定的假设入手。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提出语法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规定了语法
的样式,或者说规定了语法模型的一种类型。然后分析在这种定义中假定了哪些东西,那些东西之间可能有什
么关系。结合具体的语言材料和语法学者的一些观点,研究可能进一步引入怎样的一些假设,推演从每一种假
设可能得出的结论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
    1.在元理论分析中,逻辑关系特别是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观点都只是假设,没有先天的权威
性。即使是公认的观点,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论证所肯定的观点矛盾,就必须修
正。
    2.元理论分析要求有系统性,不能断章取义。一种观点可能在某些假设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设之中不成
立,这跟它本身对不对无关。要肯定或否定一个观点,就要拿出一个论证系统来,不能贯串成系统的东西无所
谓对不对。所以不能孤立地讲哪种观点可行,哪种观点不可行。
    3.元理论分析肯定公理系统有多样性。本文只是试图研究为汉语建立语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而已
,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实上目前汉语语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语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时
,都不能不考虑要不要具有系统性。不要系统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写也未尝不可,但是不能否认当前缺少的
是具有系统性的汉语语法模型。
    4.本文是关于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报告的选段和缩写。限于篇幅,既不能铺陈语料,也不能全面论述。
为了保证有一定的可读性,尽可能不使用技术性的语言,也尽可能简化论证过程。文中语句不详之处,可参看
笔者的其他文章。
    5.本文从语法的定义开始推理,文中出现的某些命题虽然以往有人提过,但不是以这种论证方式提出来
的。所以在本文的论证中肯定或否定的论点在别的场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对此本文不打保票。为
防引起误会,一般不注出处。
        1  语法的定义
        1.1  从传统的定义开始
    在语言学中,语法可以有多种定义,包含的内容也可以有很大差异。不同语法理论或语法模式的共识是语
法描述使用语言中的小单位构成大单位的方式,差异则主要体现在(Ⅰ)语法中的小单位和大单位是什么东西
,(Ⅱ)怎样描述用小单位组成大单位的组合过程。如果求同存异,那么下列传统语法定义所研究的内容仍然
是目前各种语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础。
    定义G:语法研究词形变化的规则和用词造句的规则
        1.2  语法规则
    我们把由定义G确定的语法模型叫作语法模型G。根据定义G,模型G中包含的语法规则(R)有两种类
型:
    R[,1]:W→W?
    R[,2]:{W[,1],W[,2],…,W[,n]}→PR[,1]是词形变化规则,说明怎样
由词W求出它的变化形式W?;R[,2]是用词造句规则,说明怎样由若干个词{W[,1],W[,2]
,…,W[,n]}组成一个单位P,P可以是一个句子,也可以是由词造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单位,但不是
词。[(1)]
    例如,对于汉语动词“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现“吃了”、“吃着”、“吃过”等形式。如果我们
把“了、着、过”看成汉语动词的词形变化成分,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1
]:
                    吃→吃了
    如果我们把“了、着、过”看作独立的词,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2]

                    {吃,了}→吃了
        1.3  弗雷格原理
    上述语法规则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形式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
右边单位的形式;二是意义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意义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意义。
尽管未曾明言,但传统语法实践证明它默认语法模型G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在现代逻辑中,则以弗雷格(F
rege)原理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一切讨论以此为前提,下文所说每一条规则都同时具备形
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凡是只讲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讲怎样由a和b的意义生成ab的意义的规则不予考
虑。
    需要注意,在说W?是W的一个变化形式时,只是说由W的意义可以按一定法则求出W?的意义,并没有
说W和W?的意义完全相等。正如我们不能说英语动词的现在时形式与过去时形式意义完全相同一样,即使把
“吃了”看成“吃”的变形,也不能说“吃”和“吃了”意义完全相同。[(2)]
    下文把R[,1]和R[,2]合称为造句规则,用R表示。
        语法中的“词”
        2.1  词和句子的三种关系
    定义G断言语法模型G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词、句子、词形变化规则R[,1]和用词造句规则R[,
2]。这就是说它断言(Ⅰ)语言L中有词(W)和句子(S)两种单位,(Ⅱ)若干词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则
(R)合成句子。
    合成和分解互为逆过程,说a和b可以用规则合成P,其前提是P可以用规则?分解为a和b。R和?互
为逆规则。这显然表明,定义G断言有造句规则R把词组合成句子,也就是断言有析句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
:有R则有?,有?则有R。由此可以得出下列推论:
    1)由词通过造句规则R可以得出句子;同样,由句子通过反向规则?可以得出词。
    由1)可知,在词和句子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讲,只可能有下列三种关系。三种关系确定了三种模型:
    模型i:词是在前的单位,句子是用词来定义的单位
    模型ii:词和句子是相互独立的单位,词不用句子定义,句子也不用词定义
    模型iii:句子是在前的单位,词是用句子定义的单位
        2.2  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词和包含几个词决定。即使知道何种单位是词,仍然不一
定知道何种语言单位是句子。例如,假设我们知道汉语中有两个词“鸟”和“飞”,也知道它们可以组成“鸟
飞”这个单位,只要我们没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断言它是个句子。这就足以证明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所以模型i是不存在的。
    虽然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但词也不一定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例如当我们把汉语的词定义为字时,
它就不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i是能存在的。由1)可知,既然规则R描述从词到句子的过程,那
么在词和句子各自独立地定义后,它们也就决定了造句规则系统应该包含哪些规则。假如把词定义为字,那就
要有造句规则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时说明怎样由“蜘”和“蛛”的意义求出“蜘蛛”的意义。
所以在模型ii中可能出现哪些造句规则,事先无法预知。如果事先规定要哪些规则,不要哪些规则,那就不
能用模型ii。
        2.3  从句子导出词的概念
    模型iii要求我们首先确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规则集合,通过造句规则集合中的规则分解句子,最终得出
无法再用规则予以分解的单位,就是模型iii中的词。--必须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规则都包括形式和意义
两个部分。
    定义G表明,无论能不能给句子下完善的定义,我们都应该能判断哪些语言单位是典型的句子S。由1)
可知,定义G断言存在着造句视则R把词合成句子,也就断言了存在着反向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所以模型
iii是存在的。
    在模型iii中,词是由造句规则系统定义的。如果规则系统中有把“鸡”和“蛋”合成“鸡蛋”的规则
,“鸡蛋”就不是词。没有这样的规则,“鸡蛋”就是词,它就必须放到词典中作为词条,或者用构词法则生
成。至于到底语法中该不该有这样的造句规则,那就要由语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颠扑不破的真理
是,语法规则系统简明,词典和构词法部分就复杂;词典和构词法部分简明,语法规则系统就复杂。一句话,
语法大词典小,词典大语法小。何去何从要由实际需要决定,没有绝对的结论。不过就汉语而言,过去朝大语
法方向发展,今后可以试验一下走小语法的路子。原则如此,具体方案此处不讨论。
        3  在语法中谈词类
        3.1  词类和语法规则的关系
    如果一条语法规则只管生成一个具体的句子,例如规则A只管把“鸟”和“飞”合成“鸟飞”,规则B只
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语法中就不会出现词类的概念。事实上造句规则的一般形式是
    2)R:{a,b}→ab
    这里规则的输入a和b都代表着一批词,这样a和b就分别定义了一个词的集合。要使用这条规则,就必
须知道a包括哪些词,b包括哪些词。除了极个别的情况,造句规则中不会出现具体的词。这表明语法中的词
类是由造句规则定义的。语法中可以包括许多造句规则,它们也就可以定义许多类词。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语
法,其造句规则不会无限多。
    由2)可知,在ab中两个成分a和b具有一种组合关系,这可说是由规则R定义了组合关系。组合关系
既跟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有关,又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有关。若干造句规则R[,1],R[,2],…,
R[,n]等可以分别定义组合关系r[,1],r[,2],…r[,n]。显然,如果一部语法可以操作
,它的规则系统所定义的组合关系总数n就不会是无限大。但是n的数目可多可少,也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例
如“我的书”、“老张的书”、“漂亮的书”、“买的书”、“老张买的书”、“这本书的出版”等,既可以
说是代表六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定中关系,即:
    3)定语+中心语→定中关系短语
    这表明造句规则所确定的组合关系有层次性,若干较小的组合关系有可能归并为一种较大的组合关系。
    其次,造句规则所反映的组合关系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密切相关。例如当a=木头、b=桌子时,由2
)生成
    4){木头,桌子}→木头桌子
    形式合成法则看起来是一条,但意义合成法则却有两条。因为“木头桌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
是“木头和桌子”,另一种意义是“木头制成的桌子”。由于我们要求语法规则包含形式合成和意义合成两个
部分,所以上述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是
    {名词,名词}→名·名组合意义合成法则却可能是
    i    词语[,1]+词语[,2]→并列组合
    ii  定语+中心语→定中短语所以这条规则实质是两条规则,第一条规则定义了并列关系,第二条规则
定义了定中关系。
    现在问题是在用词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为词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规则(Ⅰ)到底定义了哪些组合
关系;(Ⅱ)按照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组合关系可以排列成怎样的一个层次系统;(Ⅲ)最重要的必不可少
的组合关系是哪些。
        3.2  句子成分决定词类
    尽管目前有多种语法模型,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仍然以传统的几种主要语法关系为基础,所谓语法关系
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
    在传统语法中,语法关系对应着句子成分。由主要语法关系所定义的句子成分是主语、谓语、宾语、定语
、状语和补语等,所以在传统语法中句子就是由这些句子成分组成的。使用结构主义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分析句
子,得出的各个片断一般也不外乎这些成分。
    我们分析句子的组成方式时,只要是把句子分解为若干片断,然后根据它们的组合关系把它们归纳为有限
的几种类型,说句子就是由那些类型的成分组成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归纳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归纳
为几种类型,我们都是肯定下列命题:
    5)句子是由若干种句子成分组成的[(3)]
只要我们肯定5),那么就有6):
    6)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
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
    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
    (附图  [图])
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须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须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W进入哪一类词决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打算使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
    8)i  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
    ii  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
    如果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根据词的结合能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
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能力就只能是8)i和ii,别
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
就连造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
是它们决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
    9)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
       3.3  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
    根据8)确定的两类词W[,1]和W[,2],如果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该分为两类。如果它
们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词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0)i  作A成分和B成分意义相同
    ii  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
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W[,1]和W[,2]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W[,1]+
W[,2]),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A成分,有的词能作B成分,有的词能作A、B两种成分。只有在W
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接近W[,1]和W[,2]的100%时,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
能比较方便。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
    11)一个词如果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
    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8)i和ii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
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决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如果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
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如果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
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变化。[(4)]事实上,只把它们看作形容词,不肯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
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
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
    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须兼具下述两
个条件:
    12)i  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
    ii  把它们归为一个词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
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Ⅰ)它们的词形和词义;(Ⅱ)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
(Ⅲ)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这个结论排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根据词形和词义说W[,1]和W[,2]是同一个词,
只要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
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5)]
        4  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4.1  主宾语的讨论基础
    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研究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Comrie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
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6)]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
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别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英语句子“It is 
raining”中的主语“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
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
    如果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
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研究结果进行推理。定义G本身也不包
含关于主语和宾语的论断,所以为了推导主语和宾语的概念必须引入新的假设。
        4.2  事件和事件角色类型
    如果肯定主语和宾语是句子的成分类型的名称,那么在研究句子成分的种类之前,首先需要从句子的形式
和内容的关系方面研究句子的构成方式。
    假定我们认为一个句子一般都对应着一个事件,那么分析句子就要分析事件的结构。事件都有发生的时间
和地点,如果不考虑这两个因素,那就可以说事件都是由一个或几个必要的参与者组成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在
事件中承担一个角色,这个角色可称为事件角色。例如“吃”这个事件有吃者和被吃者两个事件角色,“打”
这个事件有打者和被打者两个事件角色,“跑”这个事件有跑者一个事件角色。在用句子表述每个事件时,就
要用动词表示事件的名称,用其他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相反,在理解一个句子时,动词告诉我们事
件的名称,一些句子成分告诉我们事件的各个角色。这表明,如果句子要表示一个事件,那么它的一些句子成
分必须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造句规则也就必须说明事件的各个角色跟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
    如果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用汉语表达这个事件就可以说“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说“乙吃甲”。有时
候还可以说“乙甲吃”,或者简单地说“甲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说“甲乙吃”或“乙吃”。这些组合方
式都需要由造句规则给出。显然怎样鉴定事件角色与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是造句规则的必要任务。
    着眼于此,最简单的办法是一一罗列标示。例如可以罗列几个描述“甲吃乙”事件的句子,逐一标明哪是
吃者,哪是被吃者;对“打”、“跪”等动词构成的句子也可以这样逐一列举和标示。然而这样做等于一个词
一个词地、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给出句子的构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规则给出。既然事件角色跟句子中
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必须由造句规则给出,那么,如果确有造句规则其物,就必然有以下两个命题:
    13)  在上述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的一些句子中,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有变形规则F
。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就可以利用变形规则F生成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它们都能表示这
个事件。
    14)  至少对绝大多数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间必然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
    这就是说,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必然有相当的普遍性,可以总结成适用于所有事件或绝多数事件的
造句法则。举例来说,如果对“吃”事件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
那么对于“打”事件而言,也应该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这个
事件。这等于说,虽然每一个事件都有自己的事件角色,不同的事件其事件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在造
句时必然有若干基本的组合方式。在这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件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区分为几个
类型。[(7)]
    在那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事件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这些具体名称
,必须使用能代表一类一类角色的通用名称。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们可以说汉语中“
A+动词+B”和“B+A+动词”这两个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规
则说明
    吃者+“吃”+被吃者
    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个“吃”事件。而命A=打者,B=被打者,规则说明
    打者+“打”+被打者
    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个“打”事件。
    事实上这一番论证跟上文关于词类的论证本质相同。把由词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
型就决定了词的分类。把由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决定了事件角色的分类

        4.3  主宾语和事件角色类型
    除去时间、处所等因素不考虑以外,组成一个事件的参与者最少是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三个。这就是说
,即使不考虑更复杂的情况,事件角色类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种。这也表明,若用主语、直接宾语、间
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件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对应着事件的参与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件角色类型是根据表示事件参与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
不看句子仅仅看事件就能判断哪个事件角色是施事,哪个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件角色进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决定。
    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须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
。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 is 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
,而且究竟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需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件角色的结论。如果我们想让
主宾语概念跟事件角色无关,那就必须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
在“甲吃乙”这个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
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件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
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宾语概念。
        4.4  用事件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
    如果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件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件角色的动词(即二元
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然用“吃”事件为例,“甲吃乙”在汉语
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需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
    由于A、B、C等角色对应事件角色,所以对于同一个事件而言,一个角色只能进入其中的某一类,而不
能进入两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吃”事件中的吃者归入A类,被吃者归入B类,那么在由“吃”
组成的句子中有A类表现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如果我们发现在某些句子中有B类表现的成分是吃
者,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开。这时可以说有两个“吃”事件,在“吃[,1]”事件中,吃者
是A角色;在“吃[,2]”事件中,吃者是B角色。
    例如,若规定动词前面的名词短语是A角色,后面的名词短语是B角色,那么
          15)  a  十个人吃一锅饭
                  b  一锅饭吃十个人
在15)a中“十个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个人”是B角色。然而“十个人”始终是吃者。要想避免把第二句中的“十个人”当成“被吃者”,就必须把两个“吃”分开。否则我们就必须修改A、B角色的定义,允
    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参与者在一个事件中只能有一种事件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
事实上是同一个事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两个事件。这时原来的一个角色就分成两个角
色,它们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贸易事件,本来是同一椿买卖,从买方看
是一种情况,从卖方看又是另一种情况。[(9)]由于事件角色跟事件对应,事件角色又只能进入一种角色
类型,所以两个角色类型必须对应两个事件角色,要想使同一个参与者具有两个事件角色,也就必须把一个事
件分化为两个事件。
    如果把“吃”分化为“吃[,1]”和“吃[,2]”两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可以单纯些;把“
吃”看成一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复杂些。若把这里的A、B角色分别命名为主语和宾语,那么结论就
是:把主语和宾语定义为事件角色类型时,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的性质就会单纯;不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
的性质就会复杂。
        4.5  几个具体问题
    这些结论已经阐明怎样用事件角色类型来定义主宾语概念。例如对于“台上坐着主席团”而言,如果考虑
到“主席团”的某些性质,愿意把它归入宾语,由于有“台上坐着椅子”这种句子,就只能说这是两种意义的
“坐”。两种意义之间有什么转换关系,那是另一问题。如果说这个“坐”跟“张三坐着椅子”中的“坐”是
同一种意义,由于“主席团”跟“张三”是同一种事件角色,就只能把“主席团”跟“张三”归为一类。限于
篇幅,这里不再详述具体的处理方法,只是顺便说明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在所谓“主格·宾格”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是主语;乃物动词带的那两个论
元是主语和宾语。在所谓作格(erga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跟
及物动词的宾语的标记相同。在所谓ac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一部
分跟及物动词的宾语相同,一部分跟及物动词的主语相同,于是在汉语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能不能把某些不
及物动词句中的论元,例如“台上坐着主席团”中的“主席团”,归入宾语,让句子无主呢?看惯了主格·宾
格类型的语言,这样做可能不大顺眼。考虑到世界上的语言并不都是同一类型,如果从语法规则系统上看确有
必要,似乎也不必排斥。
    第二,采用跟事件角色挂钩的主宾语概念时,如果主语概念只有一个,那么一个句子中的两个成分若所指
不同,就不可能都是主语。像“这棵树叶子大”这种由一元谓词构成的句子,不可能有两个事件角色,“这棵
树”和“叶子”所指不同,不可能都是主语。其实把这种句子中的“叶子”看成主语很有问题。因为“叶子”
在这里所指不明,不能成为表述的对象,也不能成为事件角色。单说“叶子大”,不知它是指全部叶子,还是
指某些叶子,不能构成一个具体的命题,它也就不是完整的句子,不能跟有主有谓的完整句混为一类。事实上
像“叶子大”这种组合的功能相当于无主动词组合,不同于典型的句子。[(10)]
    第三,汉语中有些动词介于不及物动词与及物动词之间,例如“张三折了一条胳膊”中的“折”。从形式
上看,“折”在这里带有两个论元,但事实上“折”本是不及物动词,跟“吃”等典型的及物动词不同。所以
不能省略“一条胳膊”,单说“张三折了”不能成立。“张三折了一条胳膊”跟上文的“这棵树叶子大”有相
同之处,“这棵树”跟“叶子”,“张三”跟“一条胳膊”都必须有领属关系。而且单说“一条胳膊折了”跟
“叶子大”差不多,都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这可以看作是一元谓词向二元谓词过渡的一种方式,即一元谓词
跟它的直接论元结合后,整个组合作为一个新的谓词跟原谓词的间接论元结合。[(11)]它们跟典型的二
元事件不同,在典型的二元事件“吃”中,必有吃者与被吃者双方;而在“大”或“折”这种事件中,本质上
只是某个东西大,某个东西折了。“这棵树”和“张三”是这整个事件的涉及方面,而不是独立的事件角色,
也就不是谓词的直接论元。所以这种事件不能说成“这棵树大”和“张三折了”,也不能说成“*这棵树我的
一棵树叶子大”和“*张三折了李四的一条胳膊”。若把它们归入二元谓词,就需要说明它们跟典型的二元动
词有哪些不同;若把它们归入一元谓词,则要说明这是某些一元谓词的特殊格式。当然还可以作为一元谓词向
二元谓词过渡的一种变形方式,即作为向一元谓词引入间接论元的一种方式。到底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要看
系统的具体需要,不能泛泛而论。只要使用得当,这些方式都行得通。
        5  关于句子
        5.1  句子的讨论基础
    如果说讨论主宾语时,语法的定义不能提供足够的逻辑论据,本文已不得不从句子跟它所描述的事件、句
子成分跟事件参与者的关系入手,那么研究句子是什么时,就更不能依靠语法的定义G;因为在定义G中,句
子是未予定义的基本词项。本文不得不尝试从语言的功能方面引入假设,探索句子的概念。
    如果我们认为相互讲话时,每个人每次所说的一段完整的话至少也要包含一个句子,那么一个句子显然可
以是一个音素、一个词或一些词的组合--因为它们在一定场合下都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答话。既然如此,句子
就只能由它在实际场合的功能来确定,而不能由它包含多少个词来确定。这表明句子不是可由其实际出现的词
语的组合方式来定义的单位,即不是一个表层结构单位。如果说短语是表层结构单位,那就可以得出结论:句
子和短语的区别在于句子不是表层结构单位,而短语是表层结构单位。所以比较句子和短语的表层结构没有意
义。
    这样讲是说句子的表层结构是个变量,它的最小值可能是一个音素,它的最大值在理论上讲没有上界。但
是如上文所说,由于分解句子时无论把它分解为多少个片断,最终我们都把它们之间的关系概括为有限的几种
组合关系,所以句子的表层结构中所能包含的语法关系(即组合关系)却有最大值,那就是通过造句规则所确
定下来的成分与成分之间可能产生的组合关系的总数。
        5.2  句子和它的信息量
    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以外,句子的交际功能首先决定于它所传达的信息量。这个信息量跟它包含的所有的词
的信息量的总和没有必然的关系。独词句“火!”、“飞机!”等作为句子,其信息量不等于单词“火”、“
飞机”的固有信息量。而单词“火”、“飞机”的固有信息量也不能构成句子。听话人把“飞机!”作为句子
时,“飞机”传达的信息是“看飞机!、“飞机来了!”等等,绝不是仅仅指飞机这种东西而已。如果我们认
为独词句中的“飞机”跟单词一样,仍然指一种事物,那么显然是听话人给它增补了另外一些信息后才当作句
子接受下来。若不给它增补必要的信息,他就不会把它当作句子。在一个跟飞机没有任何联系的场合说“飞机
”,听话人绝不会认为它是句子,一定要问“飞机怎么了?”或“你说飞机干什么?”。
    如果我们把词语在所有的场合下都能传达的那一部分信息叫作词语的固有信息量(I),把词语在某些场
合下可能传达的信息量叫作词语的场合信息量(I[,1]),把听话人根据语境给词语增补的那一部分信息
量叫作场合信息增量(I[,2]),那么显然有等式:[(12)]
          16)I=I[,1]-I[,2]
    上文的论证表明句子所传达的信息量是它所包含的词语的固有信息量的总和与场合增量的和。一般讲来,
不是一个单词的固有信息量就能形成句子,而是它的场合信息增量使它实际传达的信息达到了句子的信息量水
平,它才成为句子。所以,要研究句子的概念,就必须研究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
    既然一个句子在理论上可以无限长,那么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就可以无限大。但是,因为句子必须包含
一些词语,所以句子传达的信息量不会无限小。若用Si表示用在具体场合的句子,用I(Si)表示Si所
传达的信息,那么在各种场合下使用的各种各样的句子就组成语言的句子集合{S[,1],S[,2],…
},而它们所传达的信息也就构成信息集合{I(S[,1]),I(S[,2]),…}。现在需要研究I
(S[,1]),I(S[,2]),……等信息集合有没有公共的交集I(S)。
        5.3  句子的三个必要信息范畴
    由于一个句子的各个成分可以自由地使用不同词语,所以从每个句子的信息集合中包含的具体信息角度看
,两个句子可能没有任何公共信息。例如在“张三走路”和“李四睡觉”中,张三和李四是不同的人,走路和
睡觉是不同的行为,都不相同。但从句子中包含的信息属于哪些范畴方面看,这两个句子都包含人物信息和行
为信息,而且人物都是谓词的论元,所以这两个句子包含的信息范畴相同。要研究I(S[,1]),I(S
[,2])等信息集合有没有公共交集I(S),就要从它们所包含的信息范畴方面考察,而不是从具体信息
方面考察。
    我们可以看到I(S)至少包括三种信息范畴。第一种是谓词及论元范畴。上文已经假定句子跟事件对应
,事件由谓词表示,事件参与者由论元表示,那么句子在表达一个事件时,必须有谓词和它的全部必要论元。
如果一个谓词P是二元谓词,那么在由P组成的句子中仅给出一个论元就不够,听话人听到这样的句子就要从
上下文中找出所欠缺的论元作为信息增量增补进去。例如“吃”一般是二元动词,听话人所期待的论元数值是
2,所以只说“吃”、“我吃”、“吃苹果”都不是完整的句子。然而在回答“你吃苹果吗”这个问句时,它
们都能成为句子。因为听话人会从上文中找出所缺的论元,使它们的信息量等于“我吃苹果”。这里非常重要
的是,听话人对谓词论元的期待数值。只要他的期待值未被满足,他就不会认为他所听到的是完整的句子,他
就必然要感到困惑而不满足。
    第二种是相对时间范畴。言语是谈话行为的组成部分,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要由谈话行为来确定。谈
话中使用的句子描述一个事件,它由事件的参与者、时间和处所等成分构成;谈话行为也由谈话者、谈话时间
和谈话处所等成分构成。在同样条件下,不管谈话者是谁,都不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质;不管谈话处
所在哪里也都不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质;只有谈话时间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质。在句子所描
述的事件之前谈话,那个事件还不存在,不是事实;在那个事件发生的时间谈话,事件已经出现,并且正在进
行之中,结局如何还不知道;在那个事件过去之后谈话,事件已经是历史事实和客观存在。正因为谈话时间会
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有无和真假,所以一个句子必然要表述它所描述的事件跟谈话行为的时间关系。如果
句子中缺少这种表示相对时间的信息,听话人就必须从语境中找出来作为增量补充进去。做不到这一点,他就
不会认为自己听到了一个完整的句子。
    第三种暂且称为语气范畴。既然一个句子能独立地完成一项交际任务,它就必然要具有交际功能。它需要
让听话人明白这是陈述一个事件,还是提出一个问题,还是发出一个命令,如此等等。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句
式,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词语,或者表现为一定的语调。在陈述一个事件时,句子中可能出现情态词语或判断词
语表示讲话人对事件的看法,加上“大概,也许,肯定,可能,应该”等词语。在提问题时可能使用语气助词
、表示疑问的语调或者表示疑问的词语,等等。在祈使句中可能使用表示命令或祈求的词语,特定的句式,等
等。
    这三种信息范畴不一定在每一个句子中都需要体现为句子自身的表层表现形式,可以隐含在语境之中,但
缺少任何一种都不成其为句子。为了推导句子的概念,上文引入了一些假设,肯定这些假设就可以证明I(S
)包含上述三种信息,但还不足以证明I(S)只包含这三种信息。需要重申,具备这三种信息的语言单位也
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满足最低的交际要求。例如当甲问“你明天什么时候走?”时,乙只说“我明天走”而不
给出准确的时间就不能成为合格的答句。
        6  结束语
    20世纪时代精神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从基本概念开始建立严格的理论和论证基础,要想使目前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的汉语语法成为科学的知识系统,这也是必由之路。本文对汉语语法进行元理论分析,试图阐明怎样
使用一些基本假设建立汉语语法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工作应该向何处发展,特别是怎样打开目前在许
多根本问题上陷入的僵局--事实上本文得出的一些结论已经为解决那些问题提出了一种具体的工作方案。元
理论分析不排除存在不同知识系统的可能性,它所否定的是不从整个系统出发孤立地提观点的做法。当我们讲
汉语语法如何如何时,必须弄清楚这是在什么理论前提之下讲话。因为离开那些信条,汉语语法很可能并不如
何如何。任何理论前提都没有绝对的权威性,然而本文使用的方法却具有普遍的意义。它能打开眼界、开扩思
路,剥去每一种理论神秘的外衣,使我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90年代汉语语法研究能否全面开花,关
键就在这里。
    下注:
    (1)对R[,1]和R[,2]作别种理解就可能构成别的语法模型,此处不讨论。
    (2)关于怎样确定语言单位的意义,参看杨成凯“语义分解与合成:语义学的定义”(提交1991年
第二届语用学全国讨论会的论文),此文内容已并入杨成凯“语用学理论基础研究”(见《语用研究论集(第
一辑)》)。
    (3)当然未曾命名的句子片断要除外,例如汉语句子中的语气词就没有句子成分名称。
    (4)当然也可考虑在形容词下分出一个小类,说明它们可以用作状语。
    (5)关于汉语词类的其他问题,参看杨成凯“词类的划分原则和谓词‘名物化’”(见《语法研究和探
索(五)》)。
    (6)参看C.N.Li编Subject and Topic (Academic Press,Inc.出版,1976),B.Comr
ie撰Language Universals and LiguisticTypolog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出版,1981;
中译本书名为《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沈家煊译,华夏出版社出版,1989),T.Shopen编Lang
uage Typology and Syntactic Description Vol.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出版,1985),以及
其他有关论著。
    (7)如果这一点不成立,那么语法G中就没有具有普遍性的用词造句的规则。
    (8)限于篇幅,论证略去。
    (9)参看杨成凯“Fillmore的格语法理论(下)”(《国外语言学》1986年第3期)。
    (10)参看杨成凯“广义谓词性宾语的类型研究”(《中国语文》1992年第1期)。
    (11)这个间接论元是原主语的领格成分,它跟旁格宾语等都是原句中较疏远的语法关系。
    (12)参看注(2)。
        (100732  北京建内大街5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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