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oi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
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如何评价国际税收竞争对主权国家福利造成的
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冲击,已逐步被提到各国政府和
经济组织的议事日程。EU(欧盟)和OECD(经合组织)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这两个报告的共同目标在于制定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和消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
影响。这些举措无疑将对其成员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在西方经济
理论界,对国际税收竞争
问题的
研究由来已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有关国家间税收竞争的
理论模型和观点不时出现在经济学国际权威刊物上,并在90年代中后期成为热点。这一
研究领域经过近30年的
发展,不仅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模型,而且引入了一些新的经济研究
方法,对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学科的
发展和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对于国内从事财税研究的学者来说,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探讨也逐渐为理论界所热衷,并不断地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但就总体而言,相比国外这一领域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仍然只是局限于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特征和效应作一般性描述,或者参照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判断来
分析这种现象对我国税制的潜在影响,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体系和理论发展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简要介绍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进展,并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进行述评和比较
分析。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
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
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
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 Capital Income Taxes Survive in Open 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推翻,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