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更新时间:2011-12-09 19:04:31作者:admin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 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 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

本文标签: 销售  

为您推荐

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理论及经济效应分析

从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以来,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外国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的引进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改变和宏微观市场环境的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也成为了必然。文章对FDI税收优惠政策理论依据、政策工具、成本收益的比较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2011-12-09 19:26

两税合并问题讨论综述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我国成为目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内资企业要求国民待遇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

2011-12-09 19:25

试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系到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应该享受和承担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关系到税收如何发挥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文章试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入手,理清高校后勤

2011-12-09 19:25

纳税服务的经济学分析

由于长期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一直处于一种监管型,并未向服务型转变。文章通过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现状的描述,从公共财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三个角度分析了纳税服务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提供纳税服务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2011-12-09 19:23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

2011-12-09 19:04

对环境税收的理论认识

自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尤其是进入80 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终于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文明的问题。利用税收手段实现

2011-12-09 18:53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