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11-29 14:10:11作者:佚名
1、保证
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转贷款除外); 企业法人分支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为保证人;
保证人责任: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责任 :代偿责任;赔偿责任
· · · · · ·三、抵押:
抵押物 (厂房) :1、抵押物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2、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但是不得“多重抵押”; 3、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期间抵押人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受限制); 4、抵押物落入他人之手的,抵押权人有优先追及权; 5、有的财产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
1、形式:书面
2、范围:同保证
3、生效: A、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向有关部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登记对抗主义:除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外,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登记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A、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B、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抵押物的转让: A、通知债权人,否则无效; B、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登记的情况,否则无效;C、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价值的,应提供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抵押权的消灭: A、主合同履行完毕; B、抵押物灭失。
三、 质押:
1、形式: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4、质物: A、动产质押:动产 B、权利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生效: A、动产——移交占有时; B、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 C、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登记之日起; D、股份——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四、留置
1、只在少数合同中适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一个有效合同事先占有对方的财产;
2、无须约定,自动适用;
3、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4、特别规定:A、约定留置权的期限为2个月;B、未约定期限的,应在2个月以上。
五、定金
1、交付定金的人:支付价款的一方
2、形式:书面
3、生效:实际交付(否则定金条款无效,但主合同有效)
4、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