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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合同法考试要点

更新时间:2006-11-29 14:09:48作者:佚名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2、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它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合同)

4、主要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者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式

5、条款中注意的问题:

A、任何一个条款,必须清楚、明确、准确

B、合同标的的种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 · · · · ·

C、质量条款: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D、履行地点: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买方收货地为履行地;履行地的相应一级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

E、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不约定;如果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争议的应在事先(合同中)或者事后(争议发生后)约定

6、格式条款:

A、不能加重对方的义务或减轻自己的义务

B、不能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使用通常的解释;如不能作通常的解释,则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使用不利的解释

C、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7、要约:

A、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B、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C、生效:到达主义

D、撤回:发出后、生效以前(到达以前)或同时

E、撤销:生效后。两种要约不得撤销——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的、对方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F、失效:对方否认、要约人撤销、对方在承诺期限内未作表示、对方提出反要约

8、承诺:

A、条件:收要约人作出、对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内作出(案例:某学校向商店要求购买25寸彩电,要求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商店讲,给19寸的彩电如何?学校不作表示,商店将彩电送上门,并要求付款。问:学校有权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吗?回答该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标准是什么?有人作出承诺吗?)

B、方式:通知(口头、书面)、行为或其它形式

C、期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期限则适用如下原则——对话方式,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D、生效:到达主义

E、撤回:到达以前或同时

9、合同成立的时间:

A、承诺生效时

B、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时

C、信件、数据电文,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时

D、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未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E、采用合同书形式,签字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0.合同成立的地点: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或经常居住地

C、合同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11、缔约过失责任: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时事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

(一)基于“效力”标准对合同的分类

1、有效合同:必须履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法律不承认,不保护,当事人不得履行;正在履行,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完毕,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因为履行无效合同而给对方、第三人、国家或者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将带来惩罚性的后果(如赔偿损失);

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4、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撤销的法律效力:合同未被撤销,则有效;如不被撤销,则有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标准: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标签: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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