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5-12-20 11:47:09作者:未知
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中显示了巨大生命力,这充分证明了,在祖国统一进程中,一国两制思想是丰富的理论宝库,它集中地体现了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为了最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我们必须发掘一国两制资源,尽快推动两岸统一。
一
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是我国在思想、理论与法律诸方面取得突破的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中国的原则下,由宪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主权与治权有所分离。
2.两制并存。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制长期并存,和平相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享有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包括独立的财政权(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货币发行权和外事权,后者包括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特别行政区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保持独立关税区地位,还可以自行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并实行出入境管制,经授权可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中央政府负责国防与外交事务,有权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及内政预算案须报中央政府备案。
4.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谈判解决港澳的回归问题,用和平方式实现统一。这是以中国的综合国力为基础的。
一国两制是创新精神的结晶,是伟大的创举。它遵循实事求是的路线,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把握时代,追求各方利益的均衡,极大地丰富了和平共处思想,首创两种制度可以处于一国的理论,从而丰富了国家理论,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包含甚至超过了某些复合制的特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上在对内和对外诸方面被授予由国家主权派生的主权权力,享有终审权、货币发行权和对外事务权,其中包括大为扩展的缔约权与交往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不仅顺利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问题,也为推动两岸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台湾的回归与港澳的回归具有同一性自不待言,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这种差异性归因于历史、政治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诸因素。港澳问题是中国与英国、葡萄牙之间的国际问题,是由殖民统治引起的;而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部事务,是由于内战而遗留下来的,却又具有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势力深深地介入其中。在大陆看来,这是“中国的分治”,在台湾看来,这是“分治的中国”。尽管两者之间有巨大的鸿沟,但双方都承认一个不争的事实:“分治”的现状。况且,在台湾海峡两边实施“分治”的都是中国人。
但是,我们首先要确立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的分治”的内涵是十分清楚的:在一个中国之下,两岸分治是暂时的现象,最终目标是统一,而“分治的中国”则隐含两岸是对等的实体,含有分离的倾向,如果进一步把它解读为“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即为追求两岸分治的永久化,其最终的目标是分裂。
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谈两岸问题,基本的理念是,存在一个有五千年历史与文化传统的中国,一个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壮丽山河的中国,这是中华之根,是两岸问题的核心,是判别统一还是分裂的根本标准,只有在达成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才能以良好的心态结束敌对状态,在良好的气氛中开诚布公地就和平统一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只要有利于和平统一的,什么都能谈,什么都能加以讨论,什么都能妥协。离开一个中国的目标和框架,就失去了互信、互动的基础,就走不到一起来,一切都无从谈起。
为了有利于中国的和平统一,我们在台湾问题上,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维护中国的统一和主权的本质,又要体现台湾的完全自治,把原则性与灵活性高度地结合起来。
我们应当承认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以创新思路,充分发掘一国两制的资源,尽快推动两岸统一。我们必须意识到,台湾的回归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回归能提供更多的利益和资源,更大的发展空间。
双方可以对“一个中国”的国家形式进行探讨。国家形式是国家的外在形态。国家的历史形态是历史经验的结晶。它应该随着时代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创新其形式,以便解决国家主体部分与特殊部分的关系,以及权限划分和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既然解决港澳问题已经突破了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吸收了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某些特征并加以扩展,那么,根据台湾的实际状况,可以进一步吸收和扩展复合制国家结构的某些特征,由双方共同创造一种崭新的国家表现形态,台湾应在对内和对外方面被授予更多的主权权力。
在这一框架下,台湾可超越港澳的高度自治模式,享有完全自治和自主组织权,保持原有的实际架构与运行机制,自行选举其领导人,独立行使权力,可以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负责自身的防务,并以两岸商定的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以及在各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领事业务等。这就可以确定台湾独特的国际法律人格,保证台湾独特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这一点对于台湾拓展国际空间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台湾的这种国际法律地位的形成与持续,至少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是台湾的经济实力和国际交往能力;第二是国际社会对台湾地位的认可与接受;目前最关键的是第三个条件,即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下被授予的国际交往的权力。
台湾的完全自治权就是完全自主治理的权力,是被授予的一系列主权权力的法律标志,这意味着,台湾在其权限内是完全独立的,其自主性表现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不受干预性、决定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施政手段的可选择性。
台湾在完全自治之外,还可根据适当办法选出代表参与国事。总之,两岸通过和平谈判求得中国的统一,双方不再为对抗消耗大量资源,在稳定与安定的情势下,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谋求发展,台湾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和空间,有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