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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大纲》比较

更新时间:2006-03-17 00:00:00作者:未知

2000年3月教育部出台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此次《小学语文教学大纲》的修订着眼于素质教育新理念,在原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对大纲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但“修订后的大纲属于过渡性质,它保留了原大纲试用的部分,又注意到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接轨。它虽然是大纲的修订版,但是体现了许多改革的精神”。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2001年6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已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2001年8月国家教育部又出台了各学科课程标准,《语文课程标准》即为其中之一。

《语文课程标准》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编写教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据。

“标准”在前言中指出了小学语文的课程理念。首先,小学语文旨在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特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突出强调了语文教育的人文性和实践性;其次,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同时强调综合性学习对培养学生的主动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重要性;再次,强调语文教育应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堂,强调“语文课程应根植于现实”,“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语文课程应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求,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新的课程理念使课程标准具有截然不同于过去的教学大纲的现代内涵。

首先,教学大纲主要是针对课堂教学而言的,而语文课程标准则更倾向于开放的课堂。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直实行一元化课程体制,语文教学的依据就是语文教学大纲和教材,超“纲”教学被认为是不符合要求的。教学大纲主要是围绕课堂45分钟而提出的关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框架。长此以往,人们习惯地认为课程就是在“大纲”规范下的教材,没有教材就没有学习,同样没有了课堂也就没有了教学。而“课程标准”则把语文教育延伸到语文课堂教学之外,提倡广义课程观指导下的大语文教学,明确地提出综合性学习,并在《语文课程标准》中把它作为“课程目标”和“实施建议”中重要的一项内容逐年级段进行阐述,这是任何一个小学语文教学大纲都没有提到过的,而且综合性学习直接涵盖了对学生学习时空的拓展、学习的多样性和学生现代人格的塑造等多方面内容。

其次,从教学目的来看,教学大纲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以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的叙述,而新课程标准则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各方面学习结果的行为的描述。所以,新课程标准用了大篇幅描述了语文课程的阶段目标,而对于具体教学的实践则只提供实施建议,这就给教师、学生和课程开发者以广阔的建构空间,充分调动了教育过程中人的主体性。

第三,教学大纲主要是为教科书的“教”提供规范,而课程标准则主要是让教师“用”教科书。实施课程标准后,教师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教师要选择出适合本地区、适合于自己的学生的教学材料,教科书只能作为学习材料之一。教师可根据课程标准提供的内容领域,增删教材内容或补充课外材料。比如阅读教学,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搜集阅读资料,然后根据每个学生的阅读水平帮助他们选择阅读材料。

第四,在对教学结果的评价方面,教学大纲明确规定了学习要达到的结果,主要在具体的教学要求中反映出来,比较笼统,比较概括,基本上没有对达到结果的过程给予描述。而新的课程标准则有相当多的对教学评价的实施建议,比较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这种具体并不像原苏联的教学大纲那样是对每个知识点的掌握的详尽评价,而是把注重结果的评价变成注重过程的评价。在过程评价中注重过程、方法、情感、态度等多方面的评价,充分表现出了新的课程理念的基本要求。比如在对写作的评价中,要求“重视对写作材料准备过程的评价”、“重视对作文修改的评价”、“重视对写作的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的评价,如是否有写作兴趣和良好的习惯,是否表达了真情实感,对有创意的表达应予以鼓励”,突出了语文课程评价的过程性和整体性。

第五,在对教材的要求方面,教学大纲直接对教材作出规范,而课程标准则不限定教学的内容,并在“实施建议”中单列出一项“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明确指出:“语文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教学资源和课外学习资源”,要求社区、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共同开发有价值的校内外课程资源,共同服务于学生的学习。

所以说,新的课程标准从教材、评价、课程资源的开发及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师的职责等都从课内延伸到课外,建立起一个开放的语文教学体系,这些都突出反映了课程标准对教学大纲的本质超越,它是我国教育界对于“教学大纲相应的各种教育现象的反思的结果”,必将直接决定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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