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11-12-20 15:34:08作者:admin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带动者、市场开拓者和营运中心,内联千家万户,外接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深化加工、提供全程服务的综合功能。互助县位于青海省东北部河湟谷地农业区,是青海省的农业大县,发展农业产业化是互助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互助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助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提高,从而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截至2011年6月底,互助县拥有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4家,其中省级1家,地级13家。14家企业总资产达到7.56亿元,从业人数达到3514人,2010年上缴税金2.43亿元。在县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也相应得到了政府、银行等部门不同程度的扶持。在政策扶持上,除青稞酒有限公司、西海油脂加工有限公司、绿革公司、生产资料公司、互丰公司和介实公司外,其它重点龙头企业都享受了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方面,2010年互助县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财政扶持资金668万元。在信贷支持上,截至2011年6月底,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贷款1.49亿元。
经过几年的经营,互助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规模不大、数量少、带动能力弱、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不畅、缺乏管理人才等问题,尤其是金融支持的力度不足是制约互助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出问题。截至2011年6月末,互助县各项贷款余额为12.41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72.4%,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仅占农业贷款的16.56%左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也限制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法律的障碍。
一是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允许抵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只限制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而龙头企业通过发包方与集体组织成员签订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设定抵押权。目前不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的土地均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具有对该土地的承包权,只享有约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该土地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由于土地经营权缺乏法律支持,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物就难以变现,因此,不能以此作为抵押取得贷款。二是龙头企业租赁农地征用补偿尚未明确。按照现行国家征用农地补偿有关法规,土地补偿款主要是针对依法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集体,对于龙头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农地经营权,其补偿标准并未明确,因此一旦出现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地等不确定事件发生,不仅影响龙头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风险。
(二)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
一方面是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和操作不规范,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入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只有流水账。或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公司收支与个人收支不分,使银行信贷人员的贷款“三查”制度很难落实,直接影响了龙头企业在信贷市场的准入。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在承担支持农业发展重任的“三驾马车”中,农业银行前些年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大量收缩了县域和农村地区的网点,上收了业务权限,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专注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虽说从近一两年看贷款面有所松动,但功能发挥不充分,其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的功能不全。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高,但其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满足龙头企业日益高涨的大额贷款需求。由于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造成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僵化,特别是对于涉农贷款的风险控制非常谨慎。一是信贷门槛较高。过于追求足额抵押担保等“硬指标”,忽视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软指标”。二是信贷决策链过长。
层层审批、手续繁杂、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服务效率。三是信贷激励机制缺失。
责任追究对于管理激励,缺乏免责条款,对信贷员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因此影响其对农业放贷的积极性。
(三)经济环境的障碍。
一是信用环境的障碍。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而言,农村地区是信用严重缺失,部分农户、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涉农信贷业务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二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障碍。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产业,除受到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三是中介环境的障碍。目前尚无统一专业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农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有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需要专业的机构评估和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
(四)农业龙头企业内在的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信贷投入。
(五)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业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由于保险行业未能有效的切入农业产业化的建设,间接影响到了金融机构对产业化的资金支持,加大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的难度。
(六)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相对工业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贷款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直接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创新,破除农地经营权抵押瓶颈。
建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经营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一是扩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的范围。使通过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形式获取的土地经营权可用于贷款抵押。
二是将土地经营权上附着的龙头企业投资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信贷抵押物的范围。三是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从法律上保护龙头企业的投资权益。
(二)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通过提高农业产业化投资收入的稳定性,使农业产业化信贷成为金融机构眼中风险可控、商业上可持续的业务领域。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制度,尽量减少市场供需波动和价格波动对农业经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的补偿机制。在综合测算涉农贷款损失率情况的基础上,对农业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或税收减免。三是通过区域市场准入统筹的手段来补偿农业保险承保损失,吸引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
(三)探索机构创新,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和环境。
着力扩大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能力,搭建起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之间信贷供需的桥梁。一是增强现有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农业银行在新一轮改制中再造支农功能,恢复部分乡镇机构,扩展农村市场;引导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龙头企业农业开发投资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二是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农业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等资金充裕的大型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将贷款批发给资金来源有限、规模小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同时对资金的流向和风险进行密切监测。三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专门为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的龙头企业,并对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培育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变现创造条件。
(四)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催化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