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福利的社会化
更新时间:2006-09-22 00:00:00作者:未知
试论我国社会福利的社会化
作者:丁开杰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555
【原文出处】经济与管理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38~41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11
【 标 题 】试论我国社会福利的社会化
【 作 者 】丁开杰
【作者简介】丁开杰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 100094
【内容提要】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与内在要求,而确定其内容与原则是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一个关键。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我们应一贯坚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四个原则,切实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关 键 词】社会福利/社会化/内容/原则
【 正 文 】
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旧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日益凸现,如:覆盖面小,范围狭窄;单位的职工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不够,社会福利设施不足;社会福利企业办,即“企业办社会”等等。这不仅造成了企事业单位之间、城乡居民之间社会福利待遇的差异与苦乐不均,而且加剧了业已存在的福利费用收支的矛盾,使国家和社会承受了不堪重负的压力。与此同时,我国“未富先老”,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大量老龄人口对福利服务有强烈的需求而供给缺口将进一步显露。在我国,社会福利实质上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一是劳动部门对职工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一是社会福利生产,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与就业问题;再就是社会福利事业,如敬老院、孤儿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为此,我国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内容主要应包括下述五方面。
(一)服务对象的公众化
服务对象是社会福利的主体,主体范围的大小,是社会福利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我国原有的社会福利对象很少,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对社会福利需求的群体已经扩大,服务对象停留在老、幼、残群体的社会福利已经不适应经济体制转换的要求。因此,社会福利必须在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仅仅面对“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等传统服务对象的观念和做法,以有偿、低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对社会福利存在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的机会,逐步扩大服务对象的主体范围。服务对象的公众化要防止“大锅饭”的复归,我们应在以西方福利国为“前车之鉴”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国情国力,严格按照“局限化”原则将社会福利的对象局限于最需要的人。其中,老年人群体是当前福利服务社会化的主要对象。
(二)福利资源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内在要求是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广州市近年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发展趋势显示,由社团、企业和个人兴办的民办老人院正在崛起,但社区的投入也是有限的,所以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才是妥善解决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长期单一化的一个办法。另外,国家可以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依靠社会力量,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实现就业,发展生产,减轻国家负担。再次,大力发展社会有奖募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解决社会福利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三)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家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政府直接办、政府直接管理的局面,引导社会福利社会办,统筹规划、统一政策、协同动作、动员群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不再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运营活动进行干预,而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上来,用到制定规划、依法审批、监督检查上来,用到总结、推广先进经 验上来,并做好服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大环境。”另方面,加强资金管理,既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福利项目和提高福利标准,又要加强福利事业单位、福利企业、社会募捐福利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企业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使其用于技术改造,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流失。从而使所有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不仅能实现社会效益,也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不仅能生存,而且能发展起来。
(四)服务设施的社会化
福利设施规模的大小、数量的多少,以及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福利设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福利设施的建立,必须走建设与挖潜力、国家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精神文明“窗口”建设与发展基层社区福利设施相结合的道路。把现有为特定对象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赋予“社会化”的本来涵义,并采取联建、共建、社会捐助等措施,发展小型、分散、布局合理的福利设施,以较少的投入引导广泛的社会参与,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达到增量、增效的目的,满足公众对社会福利设施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服务队伍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的直接作用是通过人际间的社会互动来实现的,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福利的服务质量与效果。壮大社会福利的服务队伍,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即加强社会工作建设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环节。目前世界上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门化是一个趋势。从西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门化来看,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专门的社会团体及下属从事各类福利服务的机构;二是有公认的职业守则和保证守则被执行的审核和证照制度;三是有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的院校和实用的系列训练课程;四是有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程序和必要的职业权利保障。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福利的现状,我国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建设理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不断充实人员,扩大专业服务队伍,保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队伍,使社会福利服务逐渐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通过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使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通过社会福利设施的有偿化、市场化手段,提高福利设施的使用效率。三是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加强社会公德、民族传统与伦理教育,让社区成员都能认识到,社会福利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每个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既有接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也有参与社会服务的义务。可以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和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活动,发展互助组织,提倡义务包户,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将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结合起来,从而让社区孤、老、残、幼人口过上稳定的生活。
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原则
(一)立足国情,循序渐进
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实行类似西方国家的高福利政策,我们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应坚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盲目急进。在总体上,福利事业发展速度不能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但也不能过于滞后,即在战略上通盘考虑,长远设计;在战术上注意实效,主次分明,防止照搬外国模式。就城乡而言,改革过去以户籍制度和单位制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脆弱的社会福利体系,是当前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在城市,首先应结合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打破社会福利国家包办和部门分割体制,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弥补福利费用的不足,解决那些需求量迫切而又有余力办到的事情;而在农村,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密切结合,因时因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灾害保险,并倡导社区福利服务活动,形成完善的农村社会福利体系,为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社会转型的势和度极不平衡,对社会福利的要求与偏好有很大差别。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应本着内容有别、高低有别、形式多样、城乡分进的原则。要防止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福利和高消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福利体系。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公平”与“效率”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与社会资源的配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公平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它是指在考虑人权道义的前提下,结合公民对社会分配的贡献、家庭赡养的系数等其他因素而配置社会资源。所谓效率则是指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按公平配置的准则衡量,只有同时实现了平等分配和效率配置,公平配置才能得以真正实现。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渐认识到效率的重要性,“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但作为政府矫正市场缺陷的分配,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因此,社会福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它不分男女老少、高低贵贱,不分职业和信仰,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兼顾效率,把发展福利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形成福利促生产、生产促福利的良性循环。即是说,要注重积极发展那些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生活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效率的取得还必须注重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以增进社会福利的内在活力,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兴办福利企业既可以体现公平,又可以产生效率,应继续探索市场竞争条件下福利企业扭亏增盈的途径。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应考虑各国国情。我国社会福利的发展有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如长期存在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前提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福利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没有联系的。虽然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也并不是说社会成员可以无条件地享受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是按劳分配原则,也是社会福利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在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企业化、单位化,使人们形成了社会心理定势,不可避免地助长了各单位超越自身条件盲目扩增福利项目、提高福利待遇的天然刚性,福利标准易上难下,以至为了扩大本企业、本单位的福利标准,有的企业不惜挤占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改基金,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的索取欲日趋膨胀、义务感很差。在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的社会转型期,群体意识淡化、伦理观念失衡、价值观念扭曲等社会问题已经出现。因此,单纯讲权利不讲义务是不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应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具体来讲,应着重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一是在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的基础上,整顿职工福利项目,调整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实施统一、科学、合理的社会福利制度,使劳动者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社会福利从企业化向社会化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二是科学地界定社会福利权利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的量化标准,增强社会公众对他人的道义感;三是应努力扩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谨防社会福利中的寻租行为,防止“福利病”的发生;四是巩固家庭保障功能,努力消除非合理因素对家庭保障功能的冲击,防止把家庭应尽的义务推向社会,增加社会福利不应有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参见唐钧、王婴:《中国老年福利服务改革:调查与思考》,《中国人口科学》1999年第3期。
2.参见张桂琳:《立足国情,建构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3.参见多吉才让:《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学习时报》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