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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中小学的办学主体类型

更新时间:2005-12-20 11:50:46作者:未知

(二)公办学校“转制”
主要有两类:

1.结合薄弱学校改变面貌的公办学校转制。有的打散重组;有的逐步过渡,新进年级转制,原有班级照旧,逐步过渡。

2.人口导入地区的新建学校转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新村配套校舍及基础教育经费,学校出面筹集资金,组织队伍,在较短时间里建成具有较高水准的学校。

这两类学校的问题是必须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问题。

(三)企业办学
1.区县教育部门提供一定校舍场地,企业投资办学,企业人员任法人代表,办学经费由企业出面筹集,聘请校长管理学校。

2.企业所属教育单位利用闲置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办学,如航道局教育中心原有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校舍、师资)因生源不足而闲置,现面向社会举办育海寄宿制初中,受到欢迎。

3.一部分房产开发企业,为了提高自己房产的吸引力和价值,愿意在规定的房产配套教育设施基础上增加投资,办高水准学校来推动房产销售,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成为教育中的增量资源。

企业办学应是积极鼓励的办学形式,问题是应处理好国有教育资产与企业资产的关系,并加强办学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公民联办”
1.企业与公立学校联办,企业负责一部分教育经费筹集,公立学校负责具体办学。此类学校的问题是企业方面的责任没办法保证,如企业效益下降,原定资金就有可能无法到位,企业法人易人也可能造成履约困难。

2.乡镇政府依托本地区公立学校兴办民校,如建虹中学是虹桥镇政府出资、集资兴建校舍,依托当地公立初中,举办高中以满足本镇子弟上高中的需求,受到欢迎。问题是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是否可以兴办民校,这在现行教育体制上似乎有所不顺,如要突破,应在理论上有所解释。

3.公立学校办学。有公立中小学联合一些企业单位或团体办民校,其实际办学单位是公立学校。有公立中小学以校办企业或校友会名义办学的,校址均在公立中学内。有区教育学院举办的。这类学校的问题是公立学校可不可以办民校?

现行的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作为法人不可以另行办学,如果可以办,那应该有一个如何规范的问题,使之避免公校借民校名义招生、收费的“校中校”、“校中班”实质。

从办学单位的比例来看,除了企业、团体、个人外,属于其他类的(主要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立学校、乡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有25所,约占总数的43.1%。58所学校中,有独立校舍者为22所,约占38%(三分之一强);大部分民校是借用公立中小学的校舍。

本文标签: 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