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15 02:34:03作者:网络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