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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中毒事件的行政法思考

更新时间:2006-02-11 11:27:36作者:未知

    作为一名关注食品和药品法达七年之久,并且曾在南京生活学习七年之久,对这座古城的一草一木都有着浓郁眷恋之情的学生,当通过网络读到汤山中毒事件的新闻,看到新浪论坛上连篇累牍的评论,在《21世纪环球报道》上看到中毒者家属那绝望的面容和哭泣的脸庞时,我的心在泣血。但在此笔者并不想对汤山中毒事件的政治经济背景作全面的剖析,仅对其中涉及到的部分行政法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之见。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不作为责任
    
    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先后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是于1995年10月颁布的,该法的第1条就指明了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卫生法》第33条也规定了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违反该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在汤山事件中,中毒者系因服食油条、豆浆、烧饼等源自和盛豆业连锁店的早餐而中毒乃至致死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应责令和盛豆业连锁店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处以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另外如果查实该案确系故意投毒所致,那么投毒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并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对投毒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据人民网、新浪网多家媒体报道,汤山事件的第一批中毒者是于14日清晨四点五十分送到解放军八三医院的,五点多钟八三医院的医生已多次挂110电话报警,但和盛豆业连锁店的豆浆、烧饼等一直卖到将近早晨七点,早上八点公安部门才派人查封该店。三个小时的时间,本可挽救多少不必要逝去的生灵,本可避免多少中毒事件发生。笔者认为,面对中毒事故这一威胁汤山全镇居民的紧急事件,汤山镇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没有在合理的时限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因不作为状态的持续,导致违法销售食品的现象持续,产生了对居民的更大损害,因此应当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不仅应追究公安、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纪责任,还应追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赔偿责任。(理论探讨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第272页)
    
    2、从“毒鼠强”看对高毒剧毒农药的规制
    
    据报载,在汤山事件中,经专家化验,已确认毒药的成分系“毒鼠强”。什么是“毒鼠强”呢?它的化学名为四亚甲基二砜四氨(Tetramine)。据1952年的文献报道,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的种籽还能毒死野兔。民间把毒鼠强称为“三步倒”、“闻到死”,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剧毒品,政府究竟出台了怎样的规制措施?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为什么能轻易的流入私人之手,成为寻仇泄愤的常用作案工具呢?
    
    从毒鼠强的管理,也可以看出我国剧毒高毒农药管理的“多头”状态。公众一般会以为毒鼠强既然是“毒药”,一定算是“药品”了,孰不知它并不接受《药品管理法》的规制,在2001年颁布的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02条中,将药品限定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那么毒鼠强就被排除在药品范围之外,也就被排除在《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就意味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毒鼠强等“农药”不负规制责任。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修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毒鼠强作为“预防、消灭或者控制”鼠类的药物,属于农药的范畴,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它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同时尽管在《农药管理条例》第4章中,以“农药经营”为题对农药经营单位所应具备的许可条件予以规定,但对于毒鼠强等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却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在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第199号公告中,已明令停止受理毒鼠强、六六六、滴滴涕等18种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但实践中收效并不大,各地依然无法对毒鼠强等高毒剧毒农药的流通渠道加以有效控制,以至于能较轻易的买到这些农药,因这些高剧毒农药导致的中毒事故也时有发生。仅广西壮族自治区,从1998年到2001年,就有155人死于鼠药中毒。(《八桂都市报》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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