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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中毒事件的行政法思考(2)

更新时间:2006-02-11 11:26:44作者:未知

    明令禁止销售的毒鼠强依然在市场上流通,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对高剧毒农药管理体制的盘根错节,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包括高剧毒农药在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国家经贸委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卫生部负责农药毒性评价以及中毒预防与控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负责高剧毒农药的质量监督和标准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相应的社会安全管理。真可谓是“九龙治水”。组织法上划分的不明晰,使得行政责任机制不明确,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高剧毒农药的规制,事实上处于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也就不足为怪。
    
    在美国,在1938年就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国会在1947年出台了《联邦杀虫剂、灭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FIFRA),对包括灭鼠剂在内的高剧毒物质加以全面规制,从品种和设施的登记,到对其试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的要求,到记录的保管,对设施的检查,对产品的撤销与暂扣,以及相应的处罚、申诉和救济,都作了缜密细致的规定。面对汤山中毒事件,应对我国现行高剧毒农药规制体系加以反思,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用药品规制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规制职能,卫生部门的食品规制职能,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能加以整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和药品管理体制。
    
    3、从对汤山事件的报道看加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汤山中毒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江苏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采取紧急措施,尽最大努力抢救中毒人员。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以及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媒体,都对汤山中毒事件给予了及时报道。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多渠道的新闻报道,使得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汤山中毒事件的发展及救治过程,不仅可以使得汤山镇和南京地区的居民进一步了解真相,稳定情绪,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有助于社会各界对死难者以及中毒者给予关心慰问,奉献爱心,有助于社会信任机制的营造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也可从中获得反馈,以努力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正如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所论述的那样,“新闻自由不仅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宋华琳译:《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但事实上我们信息公开的步子迈的还不够大,汤山中毒事件死亡了多少人,医院是怎样救治的,政府采取了哪些紧急措施,死者与中毒者的家属又是怎样的反应和心态,都很难看到正面的第一手的报道。进一步公开汤山中毒事件的相关信息,不仅有益,而且也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第2条则通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人民主权原理,公民的知情权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和请求权,也具有参政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此外,早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就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对汤山事件的信息公开与民主讨论,这可以反映出政府机构对自己的信心,反而会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同时,应进一步加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赋予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4、结语
    
    2002年9月14日,也许将成为南京历史上难以忘记的一天。这一天对于南京汤山镇人民来说,是一场可怕的灾难。清晨运输蔬菜的司机,再也看不到妻儿那企盼的眼神;赶早市的农民,再也无法合家团坐电视机旁享受天伦之乐;最悲痛的恐怕要算是那些遇难初高中毕业生的家长,死神吞噬去的是他们未来的希望与梦想。一篇短文并无法承载生者对死者的不绝如缕的哀思,更无法穷尽汤山中毒事件的方方面面。但是,政府应如何履行其食品卫生监督和高剧毒农药管理职能,如何规制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面对紧急事件政府应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应以怎样的方式公开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实现,同时今后应采取怎样的努力,重塑社会信任机制,使得汤山的悲剧不再重演,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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