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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 (2)

更新时间:2006-01-23 09:19:34作者:未知

(二)

    近年,一些监狱实施的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未采用公示通知的方式。

    公示是在公众感官能够普遍感知的场所,用较醒目的方式(如张贴行政机关的决定或通知等),向公众明示并附以一定作为邀请的一种告知方式。作出公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示面对的相对方是公众,公示地点必须是一处或几处能为一定范围最广泛的公众所感知,在电脑网络上公示是小范围的,有作弊之嫌。实质上,公示是行政机关对公众发出的一种要约,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的要求公众参与某一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作出公告明示后,相对方参与与否,一般完全出于自愿。由自己决定是否参与,相对方有自由裁量权,体现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参与原则。 但是,目前监督制度的到场人员却完全由监狱指定,“想来的人来不了,不想来的人接到通知必须来”。双方并非处于平等地位,参加监督的人员并非是他自己主动的选择,并非都是出于自愿的本意。监狱一般是通过书信或电话,在监狱减刑、假释会议前,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以通知罪犯家属为例,监狱采用的制式书信是:某某罪犯家属:“为了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实施狱务公开,保障公正执法,某某监狱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监狱某某会议室召开罪犯减刑、假释会议,特邀请您列席监督,请准时出席。某某监狱年月日”。这一做法,罪犯家属参加监督是被动的,是非自愿的。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是公开公示的,主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监狱从最初的通知方式上,就已经违反公平、自愿、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2、 监狱指定的人员往往出于特殊的考虑,监督人员的主要作用是“仅仅是听听读材料而已”。

  目前,参加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的人员一般有: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罪犯家属、个别罪犯等。这些参加监督的人员中,执法监督员一般是监狱聘请的离、退休干部,其中有的是原在监狱工作,离、退休后每月由监狱发退休金和其他“共享费”并到监狱报销医疗费的人。社会志愿者一般人数不多,况且他们一般不懂法律、不知到减刑、假释会议内容的真伪。罪犯家属一般经过监狱精心的选择,有的是减刑、假释会议将要讨论的对象的家属,有的是年内列入监狱减刑、假释计划将要减刑、假释的罪犯家属。这类罪犯家属对监狱一般都抱有感激之情。列席的个别罪犯,一般都是“将要减刑、假释或靠拢政府、表现稳定、能写感谢政府队长的思想汇报”的那类对象。以上这些人员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说起话来都比较中听”,除监狱离、退休干部担任的执法监督员和个别罪犯,其他人对监狱内部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等,根本不懂。此外,监狱目前的监督制度,一般不邀请人大代表,不邀请法官,不要请法学院的教师,不邀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邀请“表现不好”或“年内没有减刑、假释希望的罪犯”或这类罪犯的家属。监狱的精心考虑和监督人员的选择,其目的很明确:“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都是讲好话或是表示感谢的那些人”。但是,从另一方面却给减刑、假释会议的监督制度定下了“一言堂、唱颂歌”的基调。客观上,目前监督人员列席监督,其主要表现是“仅仅限于听”,被动地“听”,根本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 监督制度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无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

  迄今为止,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是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的。会议程序是会议内容在时间上的先后安排,一般必定有领导做教育讲话或总结讲话,或“画龙点睛”或“居高临下”,领导教育讲话一般占会议时间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会议程序不同于行政法的权利保障程序。而监督制度是监狱以行政权力组织实施的,按照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它由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和调查制度来保障。相对方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相对方参与原则必然要求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权的公正行使。它由行政主体表明身份、相对方有了解内容、要求说明理由、听证调查发表意见、维权救济途径等制度来保障。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实施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行政活动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有关行政行为的规定,都必须在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率原则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为方式的时效限制,是用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限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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