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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 (3)

更新时间:2006-01-23 09:18:38作者:未知

(三)

监督人员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询问权,听证权、调查权、质证权,会见当事人权,发表意见权,表决权,监督权,要求回避权、参与合议权,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到会获得座位权,要求行政主体表明身份权、了解会议程序权、了解减刑、假释条件权,了解会议讨论对象的改造表现权,减刑、假释材料的质疑权、异议权。相对方有了解内容、要求说明理由、知道维权救济途径权,建议权。

保障减刑、假释会议上监督人员的权利,有必要组织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这个委员会是减刑、假释会议的临时权力机构,一般每年选举一次,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召集,会议结束自行解散,日常办事联络机构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监狱刑罚执行科。委员会行使权力实行合议制,减刑、假释人选须委员会集体投票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负责减刑、假释会议的组织、合议和作出决策。

监督代表委员会最初组建时,由监狱执法监督员牵头,与监狱代表和驻监检察官各1人,组成3人筹备小组。这个小组负责组建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负责制定委员会章程,负责向公众发出第一次减刑、假释会议通知,负责对有参加会议表示的监督人员的预先登记,在总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并发出通知,负责协调商定组成监督代表委员会的差额选举人选提名,负责召集、组织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议,负责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无记名差额选举的组织,负责选举委员会主席,负责向委员会主席移交权力。

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代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在7至11人,人数应当为单数,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公正委员若干人。以下人员是当然的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狱代表1人,监狱执法监督员1人,驻监检察院检察官1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社会志愿者1人,人大代表1人,法院法官或法学院教师1人。另外,须等监督人员都到场后,当场选举其他监督人员代表3至5人,人数须多于当然委员人数。需要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当选。

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

1、告知程序。

   (1)、告知对象:

    特定对象: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不特定对象:罪犯家属、干警、工勤、罪犯、当地社会人士。

   (2)、不同对象的告知方式:

    对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特定对象,都可以用书信方式通知。有条件的监狱也可以通过传真或发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不特定的罪犯家属,可以在监狱罪犯会见家属验证登记处,采用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罪犯,可以在各分监区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干警,可以在监狱大门或食堂等公共活动密集地点张贴公告。局域网有局限性,不能仅仅在局域网上发通知。对监狱当地社会人士,可以在当地区县或镇指定的公共张贴栏张贴通知。

   (3)、对公众的告知内容:

    减刑、假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讨论对象名单和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监狱内部规定条件。监督人员的权利、义务。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主办单位,预先登记的会议筹备组联系电话。

   (4)、对已经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的告知内容:

    到会监督人员座位。到会的执法机关人员的姓名、身份。各方代表委员会章程(可书面告知),组成人员的姓名、身份。与会者与被讨论罪犯的关系。回避条件及是否有回避主张。

2、回避程序。

会议告知程序结束后,主席必须明确询问监督人员是否有回避主张,会议期间,到场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形的仍可以主张回避。如果有主张回避的由主席决定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监督人员不服的进入复议或申诉程序。

    3、听证、调查和质证程序。

       监狱介绍对象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异议及处理。目前确定的名单。监狱逐一介绍每一对象,建议减刑、假释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监督人员查看监狱提供的证据材料。监督人员对证据提出质疑。监督人员要求监狱方面出示新证据和传唤新证人。

 4、陈述、辩论程序。

    减刑、假释当事人陈述自己主张减刑、假释的理由、愿望。被害人发表意见。该当事人所在分监区主管干警、知情罪犯意见。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人大代表及其他监督人员意见。该当事人、监督人员方代表与监狱代表辩论。

 5、合议、表决程序。

    主席宣布休息半小时,召集各方委员合议。选举唱票1人,监票2人,计票2人。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得票过半数者列入公示名单。主席宣布会议重新开始。主席公布名单,宣布公示方式、范围、时间和救济途径、期限。

 6、救济程序。

    申请复核。当事人或其他监督人员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有关决定不服,可在监狱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各方代表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申请复议。不服复核决定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减刑、假释建议的罪犯名单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公示程序。

    公示减刑、假释建议罪犯名单、籍贯、事实和理由、依据。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反映途径、期限和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地点选在分监区、罪犯会见登记处、干警食堂和监狱大门及当地县镇的公共张贴处。公示异议处理。监狱在各方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下,对无异议对象的减刑、假释建议报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最后,改变现行体制的做法是成立国家减刑假释委员会,并随之建立相应的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参考书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 北京:北京学出版社1996。

(2)傅明贤主编,行政组织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3)曲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4)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韦庆远、王德宝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6)虞崇胜主编,中国行政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董元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8)魏定仁主编,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9)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曹沛霖等主编,外国政治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上、下)。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至四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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