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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必要性

更新时间:2006-01-23 11:02:37作者:未知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发展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

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14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没有改革,一直沿用到今天。

二、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制定时的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全国人民都享受着长年动荡以后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生活,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必定没有太多的作案意图和作案动机。所以,60年代,70年代初,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三、面对当今国情,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

中国发展至今,较之25年前有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变迁,观念的更新,以及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和思潮也随之介入。当代的未成年人正是在这样的变化中成长起来的,他们容易接受新鲜的事物,思想上较之以前的未成年人更为成熟,也更加复杂。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依据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

第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持续不断地出现。

第三,在当今未成年人中独生子女的人数越来越多,父母视子女为掌上明珠,过于溺爱,过于百依百顺,使子女养成了好吃懒做和贪图享受的坏毛病。

第四,文化大革命后引起的青少年缺乏理想信仰一直延续到现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浮华的状态之下。

由于以上的原因,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化年龄也越来越低,并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以江苏为例,10至13周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70%。其中抢劫犯,故意伤人犯剧增。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的姑息,不但引起了群众的不满,而且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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