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3 10:51:15作者:未知
(三)实行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是从国外不定期刑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少年审判制度。暂缓判决是针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暂不做出处罚判决、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并组织学校、单位、社区、家长签订帮教协议,通过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若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的,予以轻判或免处,其最后判决结果包括竞处,宣告适用缓刑或判处实刑。但根据开庭审理,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除外。暂缓判决制度既可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惩罚,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因此,应对暂缓判决制度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全面试行。
(四)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刑罚是最严厉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而在未成年实施的轻微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以及一些客观因素。如在教育、思想、文化、组织与工作上的缺陷,对犯罪的形成有很大的作用。如果对他们轻微的犯罪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更易使他们受到犯罪的恶习传染,学会一些新的犯罪伎俩,不利于其改造。因此,借鉴国外预防惩戒,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监禁等措施,结合我国国情,宜对未成年的轻微犯罪作特别的规定,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为适用这种需要,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免于刑事处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即:未成年犯罪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透用刑法第32条(现行刑法第37条)规定免于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对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参考,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已成为世界刑法发展的新主潮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体现这种潮流。
总之,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致力于其刑罚适用的完善,事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让我们来共同关注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注释、参考文献]
[1]《未成年犯罪4年增3成》新华网.云南频道2003.12.28
[2]《法制日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呈低龄化发展》2004.6.1
[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日益突出》新华网.云南频道2003.12.28
[4]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152
[5]李翔,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二版的规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37--39
[6]王志祥,对未成年人罪犯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探讨[J],刑事法学,2002。(6);198
[7]马克昌,刑罚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98。201
[8]谢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假释应当特别规定[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 (1);20--21
[9]焦喜贵,刘明超,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