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6)
更新时间:2006-01-23 14:17:42作者:未知
7.证据充足原则
英国1870年《引渡法》第10条(囚犯的拘禁或释放)第1款 规定了请求国请求英国拘禁逃犯要提供一定证据(假设该囚犯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在英格兰,上述证据应足以证明将之监禁候审的合法性)的英国规则(British Rule),即"证据充足(Sufficiency of Evidence)原则"。迄今为止,英国缔结的所有双边引渡条约中都采用了该原则。香港的法律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在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的协议中,都规定了证据充足原则。其主要内容为:只有在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有足够证据证明,假如被要求移交的逃犯被控罪行在被要求方的地区内触犯,则被要求方亦有理由把他交付审判,或能证明被要求移交的人即是要求方法院定罪的同一人,始须把有关人士移交。
(四)移交逃犯的程序
1.移交逃犯要求的提出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的协议规定,移交逃犯的要求和有文件须以书面的形式通过有关当局提出 。提出移交逃犯要求时,须一并提供的下列文件:(1)有关被要求移交者的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和其它可助确定该人的身分、国籍和所在的数据;(2)要求移交所根据的各项罪行的说明,和就每项罪行说明被要求移交者被指称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及(3)如有关罪行乃根据法律条文而订立,须提供法律条文内容,以及说明该罪行可判处的惩罚和就该罪行提出诉讼或执行所判处的任何惩罚的时限。如果移交要求所涉及的人的身分是被告人,要求方须随同移交要求提交一份由要求方的法官、裁判官或其它主管当局发出的逮捕令的副本,及有关证据。该证据须足以证明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假如该罪行发生在被要求方的管辖区内,亦会把该人交付审判。如果移交要求所涉及的人是已被定罪或被判刑的人,则须一并提交:(1)定罪或判刑证明书副本;及(2)倘该人被定罪但未被判刑,由有关法院就此发出的说明及逮捕令副本;或(3)如该人已被判刑,一份显示该项判刑属可强制执行和未服刑期尚有多少的说明。
2.临时逮捕
关于临时逮捕,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的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在紧急情况下,经要求方提出申请,被要求方可根据本身的法律,暂时逮捕被要求移交的人。(2)暂时逮捕的申请书须载有:①要求移交该人的意向说明;②该人的逮捕令或被定罪判决书已经作出的说明;③该人身分、国籍及可能所在地的数据;④该人的描述;⑤罪行和案件事实的简介;⑥就该罪行可判或已判的刑罚;及⑦(如适用的话)未服完的刑期。(3)暂时逮捕的申请,可以任何方式通过有关当局提出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提出申请的方式须能以书面形式纪录。(4)如被要求移交者遭暂时逮捕满60天(由逮捕之日起计),而被要求方仍未接获把他移交的要求和支持文件,暂时逮捕便须终止。但如其后接获移交的要求和支持文件,根据本段释放该人并不阻止提出或继续进行移交的程序。
3.移交请求的竞合
根据香港与外国的移交逃犯的协议,如果缔约一方和一个与被要求的一方有移交逃犯协议或安排的国家同时要求移交同一个人,被要求方须决定把该人移交予那一管辖区。被要求方如决定把该人移交予缔约一方以外的另一管辖区,须把决定连同证明其决定是正确的数据通知要求方。在决定把该人移交予那一管辖区时,被要求方须考虑所有情况。尤其是:(1)被要求方和各要求方之间所有现行协议中的有关条文规定;(2)如各方的移交要求涉及不同的罪行,须考虑各罪行的相对严重性;(3)每项犯罪的时间和地点;(4)各方提出移交要求的日期;(5)被要求移交者的国籍;(6)被要求移交者通常居住的地方;及(7)被要求移交者随后被移交往另一管辖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