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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拷问刑事司法(4)

更新时间:2006-01-23 15:21:12作者:未知

    在关于该案的报道中,受到冲击的还有曾经参与该案讨论,并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字的十几位法学专家。据称,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学专家、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与会专家听取了辩护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主要书证《伤害鉴定书》和《物价评估鉴定书》存在瑕疵,《伤害鉴定书》中有对侵害人的介绍及案情的描述,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带有引导性,鉴定书所列的伤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有些鉴定结论不是用科学的方法得出的科学结论,甚至不符合法医鉴定的明确标准。[06]评论认为,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也是导致刘涌案二审被改判的重要原因。[07]有人呼吁,刑事审判中的"专家论证"应当予以取消。[08]参与该案论证的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由于对改判作了正面的评价,[09]遭到网友"责难",有人还在网上鼓动北大学生以后不要再听陈兴良教授的课,一些人甚至喊出了"谁为刘涌辩护我们就打倒谁"的极端口号。[10]
    在这场质疑风潮中,传媒界也出现了相反的声音。有评论认为:"激情公审才是法治最大的危险,客观理性而不是主观暴戾的公民精神,才是建构法治秩序的福音"。因为(1)民众以为的真实必然等同于法律的真实。(2)只有法院才有权认定一个人有罪,包括公安、检察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当然,民众也无权以"正义"的名义宣判某人有罪。(3)数年来在刘涌案的报道和评论中,媒体似乎有负使命。比如,判决前直接在文章中称刘涌为"黑帮头目"甚至"黑道霸主",渲染其犯罪事实;在此次质疑风潮中,个别媒体由于审查不严,刊发的质疑文章似乎也犯了一些法律"常识"错误。(4)罪犯并非只有一死才能谢天下,减少死刑应当是我们努力的方向。(5)辱骂"裁判"并不能促进审判公正,即便真的怀疑裁判吹黑哨,那也应该在尊重其判罚的基础上,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11]
    一些专家学者也参与了改判后的评论。评论的焦点主要指向判决书的改革与刑讯逼供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刘涌案的二审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许多人对改判结果感到不理解,甚至表示强烈不满。这一方面说明公众十分关注司法的公正性,并对司法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给予很高的期望;同时也说明,该案件的处理不论实体上是否正确,都没有达到诉讼的预期效果,没有发挥刑事诉讼的应有功能。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审法院判决书没有充分阐释其之所以如此改判所依据的理由。只有改革、完善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模式,使裁判结果通过判决理由的详尽阐释而变得透明、公开,使裁判文书体现出诉讼的公正性,才能真正确立司法权威,达到诉讼活动的应有效果,这是刘涌案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12]
    还有学者认为,尽管刘涌案的判决书措辞比较含糊,认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并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改判的判决,但就判决书本身来讲,尽管我们批评这份判决书没有充分说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份判决书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个进步。从这份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法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敢于排除因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并且因此而改判。正是本案中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的排除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讨论,促使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以后刑事司法改革中对于程序违法问题的解决。[13]另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书无论是否将刑讯逼供问题与改判死缓问题联系起来,都无法避免一系列的理论难题和现实悖论。将刘涌被改判死缓的原因解释为法院认定刑讯逼供成立的观点,过于简单和天真。因为假如这种观点果真成立的话,那么,辽宁高院就在"保障刘涌人权"的同时,忽略了该案其他被告人的"人权"。不仅如此,认定刑讯逼供事实存在就可以对受到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加以减刑,甚至改判为死缓,这无论如何都是违背法理、不能自圆其说的。[14]
本文标签: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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