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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4)

更新时间:2006-01-07 17:49:12作者:未知

    2、最佳的选择


    根据当前世界性民主宪政发展的新潮流,根据最近几十年来宪法法院所创立的业绩和积累的经验、知识与技术,我们认为,宪法法院制度是中国未来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最佳的选择。
    有一点需要说明和解释一下,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上半期,当时有些宪法同行认为,只要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制度,中国宪法监督的状况就可以立即改观。针对这种意见,我表示过不赞成的态度,认为这至少将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化了。不能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做到的事,冒出个宪法法院就一定能够做到。这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环境、国家政治体制的现实情况而得出的认识和态度。当时写到:“笔者还认为那种只要组建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关,我国的宪法监督工作就会改观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而在于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能设想,在同等重视的程度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很好地履行宪法监督的职责,而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关就能完满地完成任务。”1这种认识和态度在当时宪法学术界内受到了一些误解,认为笔者不同意在中国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甚至还有人说,这是受到笔者的老师张友渔先生的影响。其次,笔者从来没有不同意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制度,只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条件还不成熟,就是十几、二十年后的今天,政治和法律条件仍然还不成熟,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地建立起来,仍然达不到建制的目的。我们现在仍然这样认为。笔者从来都没有表示过在中国就不能或不应该建立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关。事实上,在笔者的一些著作和论文中,曾对有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关进行过详细的介绍和研究,其用意也有在中国宣传、研究、推荐和引用之意,只是认为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待将来条件成熟之时再建制才好。如果现在就匆忙建立,各方面还没有必要的、足够的思想、知识的准备,建立了也不能实现建制的目的。与其这样造成制度资源的浪费,以及对宪法监督制度权威性、有效性、公信度的负面影响,倒不如缓建才好。宁可慢些,但要好些!我们现在仍然持这种态度。
    现在条件不成熟不宜建,不等于在将来条件成熟时不应建或不能建。再重申一遍:从长远的趋势上看,宪法法院是中国建立未来高效、权威的宪法监督制度的最佳选择。
    (三)在中国建立宪法监督司法化制度的机遇与挑战
    改变现行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司法化的宪法监督制度,既存在机遇,又是一场挑战。
    1、机遇


    从宏观的国际环境来说,当代民主宪政、宪治的进步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宪法除了传统上影响力很大的政治、法律领域之外,对社会和国家的各方面生活和组织,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各种生活和组织,特别是其中的政党、文化和宗教等组织和团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和国家的各方面生活和组织,也越来越倾向、靠近宪法的规范和组织的范式来进行组织和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生活和组织的规范化、稳定化、高效化和可预测性,因而在传统的政府体制外,其他的非政府组织乃至大型经济、文化组织等出现了空前的宪政拓展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人们的宪法观念、宪政观念、宪法权利观念和一般人权观念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成就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宪法和人权昌明的时代。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宪政与经济全球化的协调发展,犹如大浪淘沙,使国际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要么被迫要么自愿地融入到世界性的发展潮流中去。这种发展趋势对于那些立志追赶国际发展浪潮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个极好的机遇,使它们可以而且能够乘势赶上国际政治和经济等方面发展的步伐,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国力,造福于人民及其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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