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07 17:49:12作者:未知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造成宪法权威和效力的下降。在这样的国家,名为宪法和法治,实际上真正能够发挥政治影响力的,仍然是“人治”。当我们反思一些国家虽然早已制定并不断地修改过宪法,但并没有建立起期待中稳定、发达的宪政,或许应该从对宪法的态度上找找原因了。倘使人们在宪法观念上有所改变,并通过引进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机制与制度,充分利用司法权威,逐步培养国民对宪法的崇信心理,那么,对于宪政制度的改善和宪治质量的提高,定会大有裨益。
怎么样,宪法监督司法化能够实现这么多的价值目标,够诱人的吧!我们之所以这么不遗余力地倡导实行宪法监督司法化,正是认为这种机理与体制有助于满足人们对宪法、宪政、宪治的综合的价值期待!在它们面前,再充足的拒斥理由似乎也应当退避三舍了吧。
三、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发展前景展望
迄今为止,我们尚少见到国内外有关于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专论1或专著发表和出版,故这里关于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发展前景展望,不象在其他论题的讨论那样,有着大量的文献可以参考和借鉴,故而我们只能在此作一些具有一定程度主观性的推测性展望了。但我们的展望并不是全无根据。主要出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术上的现有成果;二是上文已经阐述了的实际发展态势。
从现有的学术成果方面来说,研究成果完全可以作为我们展望的资料支持。西方学术界至少尚未出现把宪法监督司法化作为专题研究的学术专著或专论(或许是因为我们的孤陋寡闻所未发见!)但是西方学术界直接针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所进行的研究,既多且细,有关成果的出版物(包括专著和杂志专论)多得难以计数!其中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在范围上,从它们的根本的思想和观念依据、最初的起源、制度的演进、发展的现状、优越性和局限、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差不多都被彻底地研究和讨论过;在时间上从古老的英国王室政制、北美的殖民地时代,直到最近发生的突出的政治、法律事件,也几乎一贯地被关注过。这一学术发展态势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表明这方面的研究确实有实践之根据以及实践上的迫切需要。本质说来,任何一种理论甚至所有的观念形态,最初总是在现实的土壤中滋生、发育和成长起来的;而一种理论甚至所有的观念形态一旦成长定型,反过来又会涵养其赖以滋生和成长的土壤,理论和观念形态越成熟,反哺其土壤的能力就越强。这虽然只是无甚新意的老套之话(即使如此,这在哲学和认识论上也受到了挑战!),但用来说明这方面的理论,或者按照本文研究的观点,称之为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理论与宪法监督的关系,同样是适当的。换句话说,在西方学术界之所以有如此发达和久盛不衰的关于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理论研究,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现实的宪法、宪政和宪治发展对此提出了强烈的需要,可以说,人类为了实现宪治和法治的崇高理想以及为此作出的实际努力,才是这类理论产生、发展、发达的终极源泉。二是表明这类学术研究和理论创造是如此重要,以致值得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宪法和其他相关学科长久地关注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也许这并不希奇,只要某一领域的研究具有学术诱惑力以至足以激发人们的学术兴趣,任何领域都可能形成这样的研究规模和成果。不宁为是,更令人惊奇和赞赏的是,社会和国家竟为这类在我们看来极具政治敏感的研究领域提供和创造了如此宽松和容忍的政治环境和学术氛围。这也许能够使我们悟出西方一些社会之所以能够达致如此高的宪治和法治发达程度的道理来。原来事态竟可以如此的简单明了:民主的社会氛围和国家政治环境竟可以提供和创造宽松和容忍的宪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环境和条件,而因此赖以发达的宪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成果,又反过来推动和促进了宪治和法治的发达。这形成了良性的循环,相得益彰,整个社会、国家和民众,甚至政治家本人都从中受益。当我们在查阅西方的研究资料时,总会有意无意地发现大量的有关宪法学和相关学科,包括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理论研究的专著、专论和有关资料,而且其中有不少直指国家的政治中枢进行褒贬,并不时发现以尖刻的语言批判时弊。而西方的社会和国家并未因此动摇根基,相反却因此得益,逐步使自己的宪治和法治兴旺发达起来!我们难道不应当从中得到一些教益吗?反观我们的宪法学研究环境和条件,实在令人担忧,而宪法学研究成果在低水平上的长久徘徊甚至重复,更是令我辈宪法学人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