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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

更新时间:2006-01-07 17:49:12作者:未知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治中大昌其道!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世界范围内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发展前景进行一定的展望。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内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以及彼此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性,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心日益偏重于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权力呈扩张之势,个人自由和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导致的,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趋势。但是,与此同时,各国并没有减弱甚至放弃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宪法保障,反而日益加强了对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宪法保障。事实上,这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日益加强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渗透和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面临着较以往更多的被国家权力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以西方国家为首的世界各国基于保障人权的传统宪法和法律价值出发,日益加强了对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的司法化的宪法和法律监督。这两种发展趋势是在彼此对立中相互增强的,从而使得宪法和法律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甚至将传统的个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只针对国家权力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扩张适用于私人领域,出现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对第三者的效力”问题,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日益相互渗透、界限模糊,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利出现了交叉和混同。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 “对第三者效力”的案件就是明证。
    在这种社会和国家日益紧密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发展总趋势中,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加强,不可或缺,这是我们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趋势中可以大致得出的对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的总括性的展望。至于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具体制度模式,也许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欧洲大陆的宪法法院、宪政院模式将会长期并存,在某些理念和具体操作环节也许还会彼此借鉴,各自取长补短,法国宪政院的模式在司法化的道路上大概还会进一步成长和增强吧。
   
四、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探索——反思与选择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对当代世界性的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认真的探索。现在让我们把目光转向自己的国家来,看看在中国有没有必要走宪法监督司法化之路?如果有必要,中国应当如何确立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理念,以及怎样建立和实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体制?
    (一)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反思
    1、中国宪法监督体制建立的理论背景和政权基础


    中国在宪法观念上,一直延用原苏联的体制,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体制的建立和实行,从思想渊源上来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和权力观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应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体。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联合除被划分为阶级敌人的其他人民,特别是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等劳动者组成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阶级基础,再由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和全国的政权机关,不同形式和名称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不仅有权为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有权组建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司法机关等,并监督它们的工作。这种政权组建方式与活动原则被称为“议行合一”,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权组建方式和制衡原则,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建制上,都是显然不同的。“议行合一”的政治理念与政权设计的实质是要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归人民”,由人民真正实现在国家层面上的“当家作主”。但实践证明,这种理念与建制似乎太过理想化和简单化了。它没有顾及到这样的事实和需要,即迄今为止的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可能是由人民以最直接的方式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的,一如某些古希腊城邦国家那样。至于在后来以“议行合一”方式建立国家政权的新兴国家中,无一例外地都是由各种不同形式的代表机关,而非是人民自己来治理国家的。“议行合一”政权的最初蓝本“巴黎公社”式的政权在迄今为止的政权建制史上再也没有出现过,以后恐怕也难以再现。既然人民总是要以选举代表组建国家政权机关以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那么就必然地会出现人民与代表机关的关系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关系?原来设想的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紧密关系太过理想化,即使通过努力做到这一点,也还有个代表机关与它派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虽然在理论层面上仍然是紧密的,但面对一个庞大、稳定的行政、司法官僚集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机关,首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监控它们的行政和司法行为了。这一点在社会转型期间,国家法制尚不健全的时期尤为重要。因为在这样的时期,行政和司法机关更容易与部门、行业、地方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从而滋生大量的集权、滥权、专断乃至腐败现象。当事态发展到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成为社会和国家“痼疾”的程度时,再来用“议行合一”的原则来审视这种关系,就已经是毫无意义了,即使转而强调代表机关加强宪法监督的力度,恐怕已是力不从心了。而对于广大人民来说,除了以举报的方式向有关组织、机关检举某些贪赃枉法的官员或司法人员外,很难再找到其他更有效的、能够组织起来的形式或途径来监督和控制本来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了。除此之外,“议行合一”的理念与政体似乎也没有考虑到权力本身内部分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要做到把各项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集中行使并不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就是这样做的,这竟构成了它走向灭亡、被近代民主政体取代的一个根本性的理由。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体中,如果还要坚持决策(立法)与执行(行政)合一而行,显然这是与职业之间的自然的、必要的分工是背道而驰的。可见,就政府运作和政府职能管理的纯技术层面上来说,将政府的三大职能以“议行合一”的体制来运作,也是不符合职能分工的科学管理规范的。当然,就纯理论的立场上看,人们可以提出很多的理由对“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予以支持;与此同时,人们也可以提出很多的理由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加以反对。1事实上,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一百多年了,迄今仍在争论。不过,从实践的效果上看,特别是在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专断与腐败方面,由于“议行合一”缺乏内在的制约机制,经验证明,它并不比“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优越,因而是不可欲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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