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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 (3)

更新时间:2006-01-04 15:41:31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样就必然要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健全和完善当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仍将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这样做,读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

定罪量刑 讨价还价
“辨诉交易”首登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辨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辨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另外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之以漫画,效果更好。例如《法制日报》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画,让读者搞笑的同时,又能很容易的从中理解其法律精髓,为广大群众所喜爱。同时在《法制日报》还有法学理论专版和法律评论栏目《法眼》,由众多专家学者探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见解。
法制报道的新特点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它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制报道的快速发展。

二、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在当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题为《揭穿“xx花园”骗局 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末断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

例2《xx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 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7)

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与此同时, 随着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这虽与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关,但恐怕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卖点”、制造“轰动效应”,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压倒了记者看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重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8)
因此,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点:
(1) 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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