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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 (4)

更新时间:2006-01-04 15:41:31作者:未知

(2) 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思。
(3) 建立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析。
(4) 建立新闻单位激励机制,定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2. 法律监督报道干涉司法公正。
要保证国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正确贯彻实施,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舆论监督。展开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对全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也是党报的重要职能。但是在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的今天,出现了法制报道中的新闻与司法的冲突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新闻界的严重关注。
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含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更包含群众监督,(9)其中的法律监督,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与任何其他权力一样,新闻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闻单位记者带着一方当事人到法院采访,法院接受不接受?笔在记者手里,少不留神就被曝光,这无疑是对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甚至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报道时过分夸大的宣传司法的阴暗面,这样必将岁还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效应。
对于此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早四川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夹江打假案”,并由此生发出新闻与司法冲突的反思。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后,法律界对此大有意见,认为新闻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浅薄,对法院正在进行的行政审判提出职责,显然不妥当,是典型的舆论干预法律行为。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闻界是在追求自身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谁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10)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上双向平衡关系,司法独立是为了使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做到执法公平。而新闻舆论对司法监督,目的是要国家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以防范司法腐败,两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以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11)
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对此,我们在法制报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道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2)传媒应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不仅要报道现象,也要报道原因。同时记者应控制激愤情绪,避免“意识狭窄”,(12)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给公众造成对审判活动的误解。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现在内部提出或通过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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