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12)
更新时间:2006-01-17 11:24:18作者:未知
所以,经济法自产生后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地位平等,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也不存在以谁为基本以谁为主导的问题。我们在研究和强调它们各自的区别和特性时,更应当注重认识和分析它们相互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以及共同配合调整社会经济的具体模式。(注112)
我们认为,虽然如今我国经济法存在着种种缺位现象,但并不妨碍其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日益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因为经济法是适应着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观念而处于不断发展中的部门法,代表着法律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对经济生活能动反作用的建构性力量。
诚如纸币本身几无价值,取代金银作为货币之初只是为了衡量价值之用,但其成为货币之后便因国家之力具有了稀缺性,形成了令人瞠目的独立价值,更可以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通过现代银行制度的一系列金融工具成倍地“放大”这种价值。发展到当代社会的经济法与20世纪初产生的那个“蹒跚学步”的经济法相比,其价值和功能已不可同日而语,这就是经济发展实践和人类制度构造共同作用下的神奇魔力。当然,我们既要认清经济法作用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认清其局限性,以避免发展出过分抬高经济法的“身价”、贬抑其他部门法地位的另一种不良倾向。
根据我们对经济法发展历史和我国经济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功能,应当包括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和对政府缺陷的规制,以及对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平衡协调。(注113)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也会进一步加强,对外将日益国际化,(注114)帮助政府参与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协调,对内则内部体系更加完善,具体经济法律部门的层级更为分明有序。
但我们在以乐观的心态憧憬经济法美好未来的同时,也应当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无数次制度博弈的过程,制度选择稍有不慎便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将经历这种反复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我们无可回避、也不能超越的阶段。与西方所不同的是,我们必须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成功,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未竟的全面超越资本主义国家的理想。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的制度构造,取决于我们立足经济实践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以及“发现运行模式-选择运行模式-检验运行模式-完善运行模式”不断循环的实验过程。
后记:非传统的传统
--人们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本来我们立志要在这篇文章中做一个经济法理论的建构者,但事实上我们却成了令人诧异的解构者;本来我们以为自己是个标准的现实主义者,直到文章写完,我们才发现自己更像是个理想主义者;本来我们对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建造倾注了太多的关爱和热情,反而令我们可以在行文中保持一分冷静和从容。所谓反传统的角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匪夷所思的态度。但矛盾并不意味着顾此失彼、似是而非,我们的思想基调是:唤起学者们努力探寻不同于传统的思维方法和研究问题的新角度,但又强调所有的努力应当立足于传统理论已有的成果上,从与正文同样信息量巨大的注解上,相信读者一定能明白我们的认真态度和良苦用心。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说过:“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更希望做到:天下没有白写的文章。只要每个人都用心去思索,生命便不会受困于什么不能承受之轻了。
注1: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参见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1辑 法律出版社2001年P80-83,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1999年第一章P5-9,等等。为了求同存异,本文所述的经济法概念仅指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笔者对以上说法持保留态度,详见本文在后面小节的评述。
注2:参见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P1-11;和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P87-109;及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一章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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