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简介
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9-05 15:01:21作者:未知
二 、国际上科技税收优惠的一般做法
经济发展需要科技支持,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准备金制度(Reserve Fund System)。所谓准备金,系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这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 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准备金必须有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旧(Accelerated 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盈亏相抵(Loss Carryover and Carryback)。系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由于现行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盈亏相抵的作法有对其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从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补偿。因而,这种作法受到一些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极大欢迎。
第四、投资抵免(Tax Credit for Investment)。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并且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Know-how)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美国税法也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三 、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吸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直接性优惠与间接性优惠并重;通过完善相应税制,制定以税收、投资、金融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优惠措施,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为此,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首先,科技进步离不开科技投入的支持。没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进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研究开发作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来抓。我国企业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发达国家企业R&D投入占整个投入的比例大多为50%—70%,日本为80%,韩国也为80%,而我国企业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鉴国外的“技术准备金”制度,运用政策杠杆,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七八十年代的韩国比较相似,因而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要扩大其范围,特别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较具规模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对购买高科技企业风险基金的所得减免税款,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最近,我国台湾省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租税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业。其中,列举了一些人才培训支出抵减.建立国际品牌支出抵减等措施。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如今的知识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予以一定数额的退税。这样,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旧好处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其壮大发展。
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有关税种进行改革,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可以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中明确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要趋向于间接性。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凡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高新科技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另外,考虑到科技开发风险较大、外部性强,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这样增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降低其失败的风险损失。
2、增值税方面。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范围仍未覆盖到全部商品与劳务,加之不少的减免税条款,并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存在着重复课税因素。因而,我国增值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高科技企业购进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同时可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这样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企业投资购买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营业税方面。按现现行税法规定,科学研究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比照对科研机构的作法,可考虑将企业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入营业税的免税范围。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转让或租赁专利、新工艺所获收入减免税的作法是一致的。
应该说,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相关的金融、投资政策相配合。同时这些政策的实施,必须遵循国家科技开发计划,加快实施实行产、学、研一体化,形成良好的“ 孵化”机制,多方面、多渠道地促进企业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