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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司考预测(七):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06-01-10 00:00:00作者:未知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从命题的总趋势上看,司法考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本身内容的记忆与运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法条理解性的题目有所增加,部分试题的解答必须借助一定的理论基础,如2003年不定项选择题的第55题、第89题。
再如,在证据制度这一部分,通常都会涉及诸如刑事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证明对象等理论题。尤其是2005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中增加了一部分可能出论述题的知识点,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中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等等。

  刑事诉讼法这一部门法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称《高法解释》)以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等。只要能对几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法条有比较熟练的理解和记忆,一般来说对付司法考试不会有太大问题。

  不过,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通常不会遇到理解上的困难,但是学习刑事诉讼法需要掌握的法条过多,至少有1200条。如此多的法条,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其全部掌握,谈何容易?因此,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必须能够找出重点法条,也就是容易考查的法条,方能“以巧取胜”。

  那么,哪些条文是重点法条呢?从历届律师资格考试及司法统一考试的试题来看,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之一的法条往往容易被考查,成为重点法条:(1)法条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5条(涉及司法独立问题)、第12条(涉及无罪推定);(2)法条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即包括的知识点较多,且易与其他部门法和本部分法中的其他知识点发生联系。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该条不仅规定了六种情况,而且这六种情况一旦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如此,该条还可以与刑法的追诉时效、亲自告诉案件的范围相联系,甚至与刑事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相联系。(3)法条存在一些法理缺陷,而这样的条文往往容易为命题者关注,如2002试卷二的第13题,2003年试卷二第16题,这两道题分别考查了《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而这两个条文都存在明显的法理缺陷———“程序倒流”。(4)法条具有明显的价值含量(如涉及被追诉人的人权保护),而那些纯而又纯的“手续性”规定则一般不会考查。如,关于送达的程序规定、关于死刑综合报告的具体内容、关于开庭的具体规则等。(5)法条新近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般是一些最新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法条。(6)历届试题所涉及的法条。从刑事诉讼法出题的情况来看,知识点的重复考查比较普遍,甚至不少知识点换一个角度又出现了。例如,关于二审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因此,考生务必对1998年以来的“真题”进行认真的研究。

  或许,上述标准对部分考生来说,多少有点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还有必要结合历年出题的情况和新大纲的要求,对2005年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点章节可能考查的侧重点作一个预测,以期为考生的有效学习提供一个基本思路: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备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公开、刑事司法协助);

  (二)管辖(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级别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两个原则、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三)辩护与代理制度(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五)强制措施(拘传的目的、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的具体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关系、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期限、逮捕的批准权、决定权和执行权);

  (六)证据制度(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八)侦查程序(侦查行为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补充侦查、侦查终结);

  (九)一审程序(审判组织、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法庭调查程序、评议和宣判、审判障碍、自诉案件的可分性、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办案期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十)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全面审查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

  (十一)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十二)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程序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具体审判程序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问题);

  (十三)执行程序(执行的权限分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和变更、暂予监外执行)。

(文章来源:北京万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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