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党的领导学习心得
更新时间:2006-09-13 16:30:06作者:未知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大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要坚决服从于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保障人权的观念。司法机关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护人民。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劳教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讲究效率的观念。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劳教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司法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司法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司法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应该看到,司法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党的领导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