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简介
2022-11-15
更新时间:2005-12-19 16:26:49作者:未知
《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还是商品吗?》一文(见《政治教育》1996年第8期)认为:“商品经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能不谓之商品”。并由此认定买来送给人的礼品(如买来送给人的钢笔)也是商品。
这个观点不妥。
商品(劳动力商品除外)经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后,判断它是不是商品,应作具体分析。大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来的物品在消费中虽然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形态,但产生了新的使用价值形态,那么,该物品仍然是商品。例如:作为商品的棉花被工厂买来,工厂把棉花纺成棉纱,这里的棉花就是商品。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在丧失自己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不丧失价值,因为它们通过劳动过程失掉自己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实际上只是为了在产品上获得另一种使用价值形态。”“虽然价值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是很重要的,但是商品的形态变化表明,它存在于哪一种使用价值中是没有关系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8~209页)这就是说,这种消费情况不影响原来商品的属性。
第二种情况,如果购来的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中被消耗或被“消灭”了,没有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形态,那么,它决不是商品。例如:把买来的一个馒头吃掉了,这个馒头就不能视为商品。如果把它视为商品,就不可以食用它,因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所有者是不能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的。馒头作为商品,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就转化为一般物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
《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还是商品吗?》摆出这样的理由: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如果还“保留或部分保留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话,它还可以再次用于交换,发生“相互让渡和转手”。就上文所说的那个馒头来看,如果在买者手中原封不动,再转手卖出去,馒头的确不失为商品。但是,我们讨论问题所规定的前提是商品“进入消费领域”。而那个馒头的又一次转手,表明它还没有进入消费领域。“部分保留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理论上和情理上也讲不通。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曾经说过:“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这里明确告诉我们,不论是商品所有者还是商品非所有者,都不能兼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商品的馒头,你占有它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占有它的价值;你占有它的价值,就不能占有它的使用价值。馒头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它的使用价值就让渡出去了,价值也就实现了,谈不上保留什么价值。退一步说,一个馒头吃了一半,还有一半如何用于“交换”呢?就使用价值而言,也没有整体与部分之分,馒头的使用价值是充饥,一个馒头与半个馒头的使用价值绝无两样。
以上两种情况说明,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不一定是商品。从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仍然是商品出发,进而认定礼品也是商品,同样是不能成立的。礼品,顾名思义,它是无偿赠给别人的物品。赠送不属“交换”行为,没有体现有偿的买卖关系或交换劳动的关系,不可认礼品为商品。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交换成功,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商品体便随之解体。
发生上述的观点偏差,关键是没有正确把握商品的科学含义。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对“交换”的理解尤需注意:
一要抓“关系”。凡是不能体现买卖关系的物的易手,不属于商品交换。如送给人的礼品。不过,在这里应把取得商品形式(如土地不属劳动产品)而实质不是商品买卖关系的物品排除在外。
二要抓“目的”。凡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都是商品。如工厂生产的电视机,即使没有走出厂门,但其目的是用于交换,因而也是商品。
三要抓“归宿”。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只要商品最后终止了交换,就不再是商品。例如:商品热水瓶几经销售者转手,最后落到消费者手里,不再用于交换,热水瓶就成了一般物品。又如:商品棉花进入棉纺厂,先纺成纱,再织成布;棉布又被制衣厂买去制成衣服;衣服转手到销售者手上,最后被消费者买去穿了。到此,交换终止,我们看到了商品使用价值形态的多次变化,最后落实在人们所需要的衣服这一使用价值上,也就是说商品走到了“归宿”之处。二是商品丧失了使用价值,没有发生形态的变化,同时实现了价值转移,它就不再是商品。例如:工厂的机器的价值一次次转移到产品上去了,其使用价值丧失了,它就成了废品。
我以为,以上从三个方面把握“交换”,加上正确识别劳动产品,是不难鉴定商品的。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应当灵活辩证地判断商品,不能机械地硬套要领。比如:药店里过了有效期的药品,自然丧失了治病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再把它视为商品,它已经由商品变成废品。可见,在一定条件下,物品、商品、劳动产品和废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弄清以上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把进入消费领域后的购买物一律视为商品,甚至把礼品也视为商品,就不能准确地领会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及其相互矛盾,也就不能真正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劳动二重性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