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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性社会规则形成的三个阶段

更新时间:2005-12-30 00:00:00作者:未知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3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试图说明互利性规则在人群中的产生机制。我们将首先描述这种规则及其意识是如何在人群中慢慢扩散并逐步深化,然后我们将说明这种状况就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洛克的“自然状态”、卢梭康德和罗尔斯的“契约论”。

一、互利性规则在人群中的产生机制
让我们假设一个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
这个桃花源自己没有政府,也没有外地的政府去管她;方圆十公里左右,人口一万上下;土地肥沃,气候宜人。这方人民个个性情温和,人人敦厚有礼;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这样,我们就排除了他们中间会有人利用暴力性力量为自己谋利益的可能。他们中间90%以农业为生,自给自足,丰衣足食。另有一些简单的手工业者,他们各自制造锄头、镰刀、碗、茶杯、桌椅板凳等,卖给其他人或者和其他人做以物易物的交换。
第一阶段。
有一个人,比如张三,做的茶杯比其他做茶杯的人做得好,而且信守承诺,交货迅速,要价又比较低;其他人做的茶杯的质量不如张三,或者不讲信用、交货慢。要做到这些,张三就要自觉地比其他人多付出劳动,要多动脑筋,要自我约束。同时,张三在买其他人货品的时候,比如买粮食、衣服时,会仔细地挑选;如果有人在卖给张三货品时,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张三一定会严词指责,甚至把那人打一顿,反正也没有政府存在;他会尽量去买有信誉、质量有保障的人提供的商品。和张三相比,其他人即使自己做的商品质量不错,但在买别人商品时,因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对方出了什么问题,也不去指责。总之,在这个没有政府、没有暴力的阶段,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的理性之举,就必须是:提高自己利他的能力并自觉按照自愿交换的约定以获利,以及纠正别人违背交换约定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也有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时间长了,经过和他人反复的博弈,这些人也会慢慢明白。
在这种社会情形下,真正具有互利性市场意识、并自觉去做的人,只有张三一个。这时,人际间互利性规则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可能只是以货易货,不会有赊欠行为,更不会有合作行为。可能张三会有积极性去建议大家使用货币、建立信用机制,但其他人都没有这样的意志和兴趣,也只能作罢。
在这种社会情形下,张三很可能会是做茶杯的人中获利最多者;当然,他的收获和他的自觉付出是成正比的,他自觉地勤劳、守信誉、克勤克俭、兢兢业业,从而挣下一份较好的家产。这就像豹子为了生存在等待猎物时,有的因为怕热等不了多长时间就走开了,有的则忍耐力很强,所以等到猎物的机会就会多一些;这也是一种自然进化的过程,没有忍耐力的豹子在生物进化中会处于劣势,有忍耐力的则会处于优势。同时,张三又是在做茶杯的人中,对他人贡献最大者。一个月前我去一个全国著名风景区旅游,有去过的朋友告诫我不要在那里轻易买东西,因为定价混乱,而且质量无保证。确实,在一次性强的互利性场合中,理性的行动者不必很关注自己的商品很耐用、自己很讲信誉;而是讲究随机应变,见一个宰一个,能宰多少宰多少。因此,当一种互利性关系是一次性的话,其互骗性就会很强,那就会导致关系的萎缩,大家会尽量不发生关系。所幸的是,一次性的互利关系在人群中不是常态,全国著名的风景区为数并不多;商品生产者也不可能第一天在这里卖东西,第二天就一定要换地方,只因为第一天已经骗了十个人,如果不换地方,很可能会有人来找自己算帐。所以,一次性互利关系是少数情况,长期性互利关系才是多数情况。这样,一个人要为自己的长期利益考虑,就必须长期为他人利益考虑;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去长期提高他人利益,他也就没有能力去长期提高自己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我们可以把这一理论看作是:对一种真实人际关系的描述和概括。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概括和理论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没有考虑争利性人际关系的情况,它把争利性人际关系排除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商品关系都是大量存在的,看不见的手在普遍起着作用;但是,由于争利性关系的更强大存在,所以“看不见的手”起的作用又是很有限的。当然,在我们这篇短文中,也只谈互利性关系,也是暂时假设人们之间不会发生争利性关系。
第二阶段。
张三的先进事迹对周围的人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当然也可能有其他人不用去学习张三,自己从生活经验中就知道了:只有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只有讲信用,才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样,就涌现了一大批张三这样的人。他们都自觉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广受欢迎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比如鲁迅笔下的“社戏”);而当买其他人的产品时,他们也都会像张三那样,精心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其他人对他们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他们一定会严词指责,而且以后会尽量去买有信誉、质量有保障的人提供的商品。
在这种社会情形下,具有市场意识、并且自觉去做的,就是一大批人,他们之间开始寻求建立相互间的规则;这时,他们的互利行为主要还是发生在一个个局部,可能是这七、八十人互利性交往比较多,那么他们之间会发明一种交易用的符号——比如一种贝壳,他们间会有赊帐,因为相互间比较信任,甚至会有经济合作行为。虽然这七、八十人中间会有人出于机会主义考虑,会赖帐,会向其他人卖假货,但他很快就会发现这样得不偿失,他不用多长时间就学会了去自觉服从这种规则,因为这样对自己有利。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中,如果那两个囚徒不考虑对方的想法,也不相互交流协商,两人都不会作出对自己最好的选择;但只要两人交流协商并且相互约定,就能得到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
这七、八十人是这种关系状况,另外七、八十人之间,第三堆七、八十人之间,第四堆、第五堆,也是这种状况。但是,在各堆人之间则还是缺乏规则意识,因为各堆人之间的互利性交往还是很少的,这样大家就缺乏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去相约建立规则的动力。这意味着在他们之间,行为是机会主义的;他们间会经常发生争吵,纠缠不清。不论是在欧洲的中世纪后期,还是在改革开放时间不长的中国,当工商业的协作交往发展得还不充分时,各地人民在发生利益关系时,就会缺乏自觉建立规则并自觉服从的意识。
如果在两堆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比如有一方欠债不还,另一方只有自己想办法讨回这笔钱;注意,在我们的假设中,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政府,所以他们可能会自己动用武力去向对方讨回钱来,这样就有可能发生暴力冲突。
在这种社会情形下,张三的利益比上一阶段有了更好的满足。周围现在有了七、八十人和自己志同道合,办事情自觉地讲规则,自己就省下了很多交易成本。虽然可能其他做茶杯的人对自己构成了竞争压力,但可以通过扩大销路来弥补这方面的损失。而且周围七、八十人现在还生产了更为价廉物美的产品:衣服、枕头、鞋子、铁锅等等,自己可以交换到这些产品好好享用。
第三阶段。
互利性交往在我们设想的这个桃花源里继续蔓延、增长。为数共计一千人左右的手工业者们和服务行业的人广泛而密切地相互联系了起来,有了专业化的分工,有了紧密的合作,因为这样做有利于每个人效率效益的提高;而且还把九千农民也纳入到分工协作的市场经济中来,农民的加入也是自愿的,因为加入后自己的收益增加了。这就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贸易的比较优势”在起作用。正如涂尔干说的:“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工作越是分化,产品就越多。••••••因为,人们似乎只有在占有更多财富的时候,才觉得更加幸福。••••••因此,人们当然会尽可能扩大分工的范围,努力去获得最大的利益。” 曾经看到山东一位女市长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她说我们城市要打造诚信形象,因为这有利于本市的根本利益。当她说:对外讲求诚信有助于本市利益,这一说法的前提就是:自己和外部有了较多的互利性来往,自己和外部在利益上有了更多的融合性。否则,自己和外部没有什么互利性来往,没有什么利益上的融合性,自己讲不讲诚信、要不要和对方建立规则,对自己并不重要。

现在,原来以七、八十人为单位的组合扩大了,这一千人乃至一万人之间有了密切的互利性,每个人就都有了建立共同规则的动力;一些规则建立了起来,有了大家共同的货币符号、度量衡单位,有了一定的信用机制,有了一些合伙企业,等等。这些规则必须在这一万人中具普遍性,但又以这一万人为边界;就像今天美国的商业法必须运用于全美国,但不会超出美国国境之外。这一万人中的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只有服从这些规则,才能获得这一万人的经济体系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每个人也都知道,如果这些规则不被大家普遍遵守,这一经济体系就不能运转、不能产生它的效益和成果,这样自己就会退回到第二阶段。所以,他们会自觉遵守这一规则,而且碰到有人不遵守时,会指责并敦促他改正其错误行为。他们从各自长期的社会博弈经验中,真切感受到这些规则对自己的重要,他们齐心协力,慢慢地编织起互利性规则之网。
这会有一个过程,会有一部分人首先感觉到:如果实行某种规则,对大家都有益。他们会主张这种规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在某一局部人群率先运用这一规则,比如准时偿还贷款;而那些后知后觉的人会看到这一规则的优越性,于是也加入到赞成、支持的队伍中来。当社会成员们基本上都认同了这一规则,这一规则也就得以实行。相反,如果某些规则被一些人设计出来,但经过在某一程度、或某个局部、某一时段的实验,对大家的互利性效果不好,它就会被大家淘汰。
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去维护一种公益性规则,似乎很难而且得不偿失;但如果大家经过反复的社会博弈,已经都明确地意识到这一规则的实行对自己一定有利,已经形成了共识,一呼百应、异口同声,那么这一公益性规则的实行就不是什么难事了。比如,你走在今天中国的大街上看见一个人随地吐痰,你出于公德心上前指责,对方可能朝你翻白眼,然后再吐一口;而你如果正在一个小电影厅里看《手机》,一共有三十多人和你一起看,这时有人响亮地对着手机说话,你大义凛然地请他小声一点,他很可能会同意,因为否则其他人一定也会指责他,他承受不了众人的指责,打起架来也不行。为什么你的公德心在两种情形下有两种遭遇?为什么公益性规则有时建立不起来、有时又能建立起来?因为所处的社会博弈的状况不同。只有在社会成员们普遍地达到:一呼百应、异口同声、共同行动,互利性的公益性规则才能在社会中确立。这既需要大家普遍意识到这一规则的建立和维护,对自己有利;还要意识到自己出来一提议,一定会得到普遍的支持。这种支持不是个人在私下里说几句支持的话,而是要在社会上明确表达这种支持。
很多人对中国的发展建言献策,很多人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良好的制度,制度好了,坏人可以变好人;制度不好,好人可以变坏人。可是如何建立良好制度呢?建立良好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构想的问题,也是一个大众意识发展程度的问题。比如领导干部应该公布自己的财产来源,这是一个很好的理论构想,但为什么迟迟得不到真正落实呢?因为广大官员公务员以及百姓,双方博弈的均衡点还没有落在这个构想之上,因而还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达到异口同声的意识状况,还没有达到那个小电影厅里众人的意识状态。一个人意识到一个规则如果建立肯定会对自己有利,但他不一定会为这个规则的建立出力,因为出力的个人成本和代价很可能会大于个人从这个规则得到的收益,这时“搭便车”对于他就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只有当社会博弈(X)发展到:每个人为建立规则所付出的成本、和他由规则的实行所分摊到的收益差不太多时,大家才会普遍出力去建立那个规则。因此,为了一个互利性规则的确立,我们不仅要去构想这一规则的内容,更要去促进社会博弈状态(X)的出现。
回到我们的张三那里。他现在进入到第三阶段,自己的合作范围、销售范围和交往范围扩大到一万人,“全球化”来临了。他的利益比以前又有了提高。他享受到他人提供的(当然不是白给)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自己和他人的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自己的销售范围也大为扩展,自己的生产更专业化了:只做高腰细脚杯。他衷心拥护市场经济、拥护它的各种规则。

二、互利性规则与罗尔斯的契约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洛克的“自然状态”。
以上我们描述了三个阶段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对这一进化历程作一些分析。
第一,在这个历程中,没有外来强力,人们自发自觉地建立规则、服从规则。可是,人真的会那么好吗?人真的会自觉约束自己吗?人不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吗?我想说的是:人自发自觉地建立并服从互利性规则、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和谐并存。这就是契约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个理念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传承下来,并在罗尔斯那里得到完备的阐述。
在第二阶段,当人群很小时,大家都十分相熟,张三越自觉遵守互利性规则,别人就越会对他好;他的生意就越好做,就越在人群中如鱼得水,自由度就越大。相反,他将混得越来越差。所以自觉服从规则能直接促进自己的利益。到了第三阶段,人数变得非常多,可能有一万、也可能有一个亿。这时,可以通过信息的有效传播,继续发挥这种“促进”机制。张三的各种行为都记录在他的“社会行为信息卡”上,记录不良者,以后他的求职、贷款、合伙开公司、申请加入社团等等行为都会受到不友好对待;而记录良好者,其人生将是一路绿灯。
当然,人有时会有一念之差,有时会经不住一时的诱惑,从而作出违规之事,因此,相互监督和惩罚机制是必要的,伸手必被捉,违规必受罚。如果这个社会体是一万人,那么当其中某个人张三犯了机会主义毛病,不执行和李四在一个月前签订的合同,那么不仅李四要试图打击张三(凭李四一人之力未必有效),其他9998人一定要作为第三方出面打击张三。虽然张三一个人或者少数人会违反经过较长时期进化而形成的互利性规范,但经过充分进化的一个社会体,其临界多数的成员已经有了牢固的互利性规则的意识,这种规则及其意识已经和他们的利益建立了血肉相连的关系。当然,社会进化需要一个过程,开始时在那9998人中会有一些人懒得去管张三的违规之事,但随着大家在合作、交往、信息交流、利益联结上日益紧密,就会感到自己有必要、有责任去管张三,否则李四的遭遇迟早会落到其他人的头上。这时,执行规范的力量,并非来自这一万人中的某个小集团的意志,而是来自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因为这一规范的实行,并非直接满足某个小集团的利益,而是直接牵动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正因为这一规范体现了绝大多数乃至所有成员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所以这一规范具有了公正性。现在,违规的张三虽然直接损害的只是李四的利益,但因为他违背了普遍规则,从而也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那么其他9998人共同作为第三方,就要出面来维持公道,维持规则。进一步,这9998人加上李四,不一定非要自己出手,而可以共同出钱出力,雇请一个政府机构,来专门处理惩罚张三这些违规者。这时,政府就不是一个外来的强暴者,如果它是,它就会同时损害张三李四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现在政府本身只是那已经依照互利性规则充分组织起来的9999人所共同聘请的,它只能按照那9999人的共同意愿行动。
比如,如果那一万人已经形成保护个人财产的互利性规则,并已经按照这一规则充分地组织了起来。这时,如果张三出于自身一时一地机会主义的考虑而去破坏李四的财产,那9998人就会作为第三方,通过他们共同聘请的政府人员,对张三进行打击,以保护李四的财产。反过来,如果是李四去破坏张三的财产,那9998就会站到张三那边,去打击李四这种举动。在这个社会体中,张三和李四都有关于自己的财产权;这种权利并非是他们天生就有的,而是这个社会体经过了或长或短的演化历程,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形成了保护每个人财产的规则(包括规则的内容和大家对该规则的充分支持的意识)。这一规则是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意志,政府正是这种共同意志的代理人和体现者。当然,这种政府只是古今中外成千上万个政府中的一部分,还有一些政府完全不是这种性质,或者仅仅部分的是这种性质。

但是,这种监督和惩罚决不是要限制违规者的欲望;决不是在说:你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不对的。互利性规则的监督和惩罚只是在向违规者表明:社会和他人尊重你的欲望、你的利益,但是,禁止你用这种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实,社会为你提供了很多谋利的机会,你只要尽力去做,你的欲望和利益可以得到很好的满足。互利性社会尊重每个人的利益,鼓励每个人去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只是必须使用满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因此,互利性的监督和惩罚,就和争利性的监督惩罚有明确的界线。在争利性专制社会中,被统治者的获利上限被明确的划定,实际上他们的物质生活,经常是被框定在简陋的维持生存的水准上,多出去的部分基本上被统治者夺走。在中国古代是这样,在欧洲古代同样如此,有兴趣者可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欧洲历史上的封建统治和封建压迫”。有的劳动者由于比较勤劳或者聪明,产量会大一些,那么统治者就会对他们更多地搜刮一些。这就意味着被统治一方的欲望和利益只能在较低的水平上得到满足。为了让被统治者们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一规则,当时的道德就要宣扬:人欲有罪。那当然不是说统治者的欲望有罪,而只能是被统治者的欲望有罪。中国古代有“存天理、灭人欲”,欧洲中世纪占思想统治地位的基督教同样主张禁欲。我的另一篇文章“基督教如何征服古代欧洲人的心”发表后,有很多人反感我对基督教说了一些不好的话。我想他们可能是不太了解欧洲中世纪时,基督教所发挥的社会功能。
在一个互利性社会中,当我们说“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院”时,我们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春满院”。我们的最终目的只能落在每个人的生命体验和生命意义上。“提高生产力”当然是好事,但它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只能是通过提高了的生产力去更好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整体生产力虽然提高了,但少数人的利益却下降了,那么对于这少数人来说,生产力再高也无意义。但是,在互利性关系中,这少数人的利益要更好满足,又需要把总蛋糕做大;总蛋糕做大是满足每个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把互利性关系比作“牵脚比赛”:在比赛中每个人的目的都是要自己先跑到终点,同伴跑得如何最多是第二位的。但因为自己能否尽快跑到终点,直接取决于同伴的状况,所以必须认真思量和把握与同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规则对于每个人都十分重要。如果是两个人的牵脚比赛,两人必须商定好节奏,口中喊着“一、二、一、二”齐步前进;如果是二十个人牵在一起、两千个人、两亿个人、十三亿人牵在一起,就更要高喊口令,保持行为的规范性;对于这十三亿人群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我们在打这个比方时,当然不是说:必须每个人的收入水平保持一致。而是说:不论是亿万富翁还是下岗职工,不论是部长省长还是一介平民,欠工程款都必须还钱,开车撞死人都必须偿命,买东西必须排队,卖东西必须诚实,对社会作出贡献必受酬报,对社会作出损害必受惩罚。由于互利性规则凝聚着十三亿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对这些规则的每一个违反,都是在冒犯十三亿人的共同利益,都会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如果十三亿人真的充分意识到这一规则对各自的利益十分重要,他们就会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去纠正那些害群之马的错误行为,把他们引回正途。
第二,我们以上所描述的,也就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更准确地说,是“互利性自发秩序”。
和单纯的争利性秩序相比,互利性自发秩序有两个特点。一是秩序建立的缓慢。由于没有谁使用强大的力量去在这个桃花源中强制建立某种秩序,秩序的建立是广大成员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慢慢地琢磨、体悟出来的,是慢慢地学会既约束他人又约束自己而来的,所以这是一个真正的进化过程,一旦进化成功,其成果镌刻在成员们的意识中。但单纯的争利性规则可以在一夜间形成,如果一支古罗马的铁骑踏入这块桃花源,社会秩序可以马上建立,人人乖乖地交税,个个见了指挥官大气都不敢出,立刻学会自我约束。二是秩序建立的自愿。如果说在上述第一阶段,各位居民的生活水准是5个单位,那么他们自愿建立了互利性规则后,生活水准将各个提高到6、7、8、•••40、50,所以当然愿意相互间有这样的规范。可是如果他们的运气很好,被古罗马大军看中并被占领,他们就只能这样选择:屈从于古罗马的大军,服从大军给他们制定的规范,那么,生活水准将下降到3个单位;可是如果不屈从,将会没有生活水准——因为他们将被消灭。

所以这种“互利性自发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互利性社会博弈中,为了自己利益的更好满足而形成的。人们理性地看到了自己的利益和他人息息相关,于是主动自愿地放弃自己一部分自由和利益,以和他人达成协议,换得他人和自己合作,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满足。一位年轻女子和心上人结婚了,她得到了和对方更为牢固和密切的关系,但同时她也失去了一些自由和利益,比如她不能再随心所欲地买化妆品了。婚姻是她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这种秩序的形成也像语言的形成一样。开始时各个村子的人都各讲各的方言,反正和其他村子的人也没什么来往,就像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州没几个人会讲普通话。后来各个村子的人相互交往多了,共同的语言对大家都变得重要,共同的语言也就慢慢形成了,大家也逐渐学习使用这一共同语言;大家开始时会觉得很不方便,很吃力,但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这样做。我看到香港人结结巴巴而又顽强执着地说着普通话,就觉得他们真是很上进。
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则把这种“互利性自发秩序”的形成,也看作一种意识的“符号化”过程。他说:随着人们协作交往范围的扩大,必须形成一些共同的符号,以简明有效的方便大家的交往、统一人们的行为,比如语言、货币、法律条文,等等。
这种秩序之所以在人们的意识中发生、并得到稳定的发展,只因为他们感到了自己和别人之间存在强烈的共同利益。原初的生物是没有雌雄之分的,一个生物同时完成雌雄两重功能,当然,效率效益肯定很低;在进化过程中,雌雄两性逐渐分开,各自完成自己性别的功能,专业化强了,效率效益比以前大为提高;可与此同时,两性之间有了很强的互相需要,男婚女嫁因此成为天经地义,婚姻法也就必不可少。人与人之间在文明创造方面的分工,和人生理机能的分工,道理是一样的。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反复阐述了这一观点。
随着分工合作的发展,每个人越来越有这样的意识:作为一个既有权利利益诉求、又有责任义务的自我负责的社会人,参与社会生活。这种意识和互利性规范的建立是正向的互动关系。人们开始从公共利益、公共原则考虑问题,他们开始和同伴、他人有意识地自觉进行合作,以求得共同利益。他们不再是分散隔离地各自在山坡上吃草的山羊,而是紧密合作的蜂群。
第三,上述第二和第三阶段就是洛克在《政府论》的第二篇中所说的“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正好相反。后者描述的是一种人与人互相战斗的情形,前者则是人与人和平互利的图画。洛克这样描画他心中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完美的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和行为。每个人必须帮助别人、爱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帮助、别人的爱。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就是:谁也不能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能有任何强制性服从,不能把他人当作没有意愿的工具,不能把他人看作低人一等。人们服从自然法,相当于人们相互同意进入一种契约;人们自愿达成这种人际关系,是为了个人的舒适、安全,为了创造和享受各自的财产。自然状态是和平的、善意的、互助的、相互保存的,人们间由理性联结。虽然在最初没有私有财产,但是后来必须有一个财产权和财富的分配方案,以保证社会组织和生产组织能持续有效地运转。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必须有约束自己的意识、尊重别人的意识,才能得到自己的行动自由,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这种自我克制的意识就是理性。
自然状态下的人际关系,和战争状态下的人际关系恰恰相反。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未经后者同意的暴力时,就是在对他进行战争。双方的关系就好像人与猛兽的关系。两人没有理性的约束和交流,只是暴力关系。战争就是不顾对方意愿,企图制服和控制他,令其按自己的意愿办事。战争状态就是强制状态,是敌意的、残暴的、对抗破坏的。

在上述洛克的观点中,有一句话值得关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未经后者同意的暴力,就是(不正当的)战争”。这是什么意思呢?难道对一个在大街上抢劫行人手提包的人实行暴力,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为了保证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还要经他本人同意?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公民为何有服从国家法律的义务”时还要详谈,这里只简单说一下。洛克的意思是:自然状态是一种契约性人际规范。这相当于两人在结婚之前,先约定好:结婚以后,如果一方花家里超过一百元的金额私自请客,另一方一旦发现,有权扇犯错的一方一个耳光。双方同意,就签字结婚;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又非要坚持,那只能姻缘告吹。如果双方都同意了这一约定,从而缔结了婚姻,后来真有一方犯了这种错误,那么另一方坚持当初的约定,扇了犯错者一耳光,虽然是暴力,但属于“经过后者同意的暴力”,所以具正当性。
第四,在第三阶段形成了一系列社会规范,这就是说,桃花源人们的心中第一次出现了对所有桃花源居民都有效的“正当性”观念。比如,在这之前,乱倒垃圾只在一个家庭里才被看作是不正当行为,谁把碎纸撒得家里满地都是,谁就会受到家庭成员们的谴责,“不得乱倒垃圾”这一观念只在一家之内有效;但是,出了家门,谁都乱倒垃圾,谁都不冲公共厕所,谁都随地吐痰,没有谁去谴责这种行为,上述观念无效。后来,在一个小的社区里,大家形成了规范,在这个社区里,大家都不乱倒垃圾,因为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这时再有人乱倒垃圾,那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会被他人谴责乃至被罚款。再后来,终于在整个桃花源大家都奉行“不能乱倒垃圾”的规范。
桃花源的人们现在把这个观念称作“正当的”,但这种正当性观念不是天然就有的,而只是因为这个观念能很好地满足大家在博弈中的各自利益,所以大家都认同、奉行它,只有这样它才是正当的,才具有了正当性。所以萨托尼奥斯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规则》中说:法律不能被分为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两种,而只能分为:值得大家支持的与不值得大家支持的两类(Sartorius,1975)。到了第三阶段时,桃花源成员们都已基本看清:同袍们都会支持这些互利性规范,同袍们都知道这些规制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所在,联系紧密而稳固的互利性社会体就形成了,普遍有效的、被大家广泛承认的规范也就有了正当性。
有人会不同意这一观点,比如说,难道珠江三角洲上工人们的休息权不是天然正当的吗?现在他们中有很多一天工作10小时,这难道不是违背了他们天然的休息权吗?可是,在今天珠三角上劳动力的供应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在工人们争取自身利益的自我组织还很不发育的情况下,这样的情况真的一时难以得到改变。从工人的角度而言,他们在珠三角上做工,会比在家乡务农收入高一点;但也辛苦很多。那么能不能收入高一些、工作时间短一些呢?这就不是诉诸于天然权利能解决问题的了。这更需要工人们能逐渐通过工会等形式组织起来,从而以更有力的砝码和资方谈判;需要企业家们明白:给工人更多的休息时间能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有利于工人的变化;需要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欧美工人的劳动时间从每天十几个小时发展到现在的每周40小时,经历了两三百年。

本文描述了桃花源社会进化的三个阶段;到现在为止,“桃花源政府”还没有出现;但她已如箭在弦上、呼之欲出了。

参考文献:
1.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 reprinted from Social Contract ,ed. Sir Ernest Barker.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
2. Rolf Sartorius , <Individual conduct and Social Norms>. Copyright ©1975 b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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