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22-11-11 00:44:01作者:未知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规范居
支两委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和遵守《廉政准则》、《“十不准”实施细则》
2、每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研究审核财务、居务工作,
利用召开居民代表会、党员会、宣传窗等形式,实行
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大额开支,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定,然后召开
民主议事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季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内监督条例》,
在工作中就廉洁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并与年
终评先评优、效率工资挂钩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市区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经全体同志充分讨论,建立如下廉政制度:
一、要甘当公仆。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实效、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接待居民要积极热情;办事简单化。
三、要清正廉洁。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不把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务公开。社区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经费开支等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我党始终坚持的一项方针,反腐倡廉是十九大向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反腐倡廉,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和政治、经济稳定发展的大事。因此,我院党支部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重要的事来抓,不断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为政清廉的教育,从制度上杜绝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为搞好医院的廉政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搞好自身建设的带头作用。
二、秉公办事,为院清廉、不准搞特殊化,不讲排场,不奢侈浪费,不得以公款请客送礼,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在招工、提干、调资晋级等方面为自己亲属和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三、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开人情方、假证明和不必要的检查。
四、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不向患者索要钱物或已办事,不收小费,不收红包好处费。
对患者赠送的礼品要婉言谢绝。五、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不得借开会、学习、考察之机以公款游山玩水。
一经发现财务科有权监督、追赔和举报。六、对基建工作、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和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工程队,报经党委集体讨论批准,小型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购置大型医疗器械,由院委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
在采购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在基建工作活动中,不得私捞各种酬金、回扣费和各种物品,因业务往来难以回避的,要将所得交公,如不交按照受贿进行处理。七、认真贯彻反腐倡廉规定,对外接待一般不请吃饭,必要时按照规定标准办理;
要尽量减少陪人而且要归口招待,如要提高档次招待者要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院领导出席陪客,要控制招待费的开支,坚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八、办事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群众不准打击报复,违者从严处理。
九、医院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领导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议上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
十、党组织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医院党支部委员每人每年给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支部每年要组织好党员观看两次党风党纪电化教育片,坚持每年10月份为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月制度,年终进行党风党纪情况检查考评。
十一、建立党内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小组。
(二)在党内召开民主自评会之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小组要广泛征求中层干部、党员、职工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给有关领导干部。
(三)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时,要邀请党风廉政建设小组成员到会参加旁听,以便于掌握情况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十二、奖罚分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科室负责人和广大党员要做清正廉洁的模范,违反本制度者从严处理,支部、各科室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列入评先争优,考核的重要条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仁沐新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责,确保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交通,着眼防范,严格要求,常抓不懈。
每月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教育,以治本为主,建立健全各部门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各部门负责人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纪、法律和党风廉政若干政策规定,起表率作用。三、党支部书记对全局廉政建设负责,对领导班子以及成员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工委成员组成。
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月组织本单位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年初要制定目标责任书,不断完善本单位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五、党支部年初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总体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司负责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组织各部门认真进行安排,逐一落实有关领导和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要求。
六、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相当于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
检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每年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考核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考核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改正或根据情况做出惩处决定。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单位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以及大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班子成员要对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解决。领导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考核述职报考中,应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八、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城区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系统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内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行执法人员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所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召开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明确化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
3、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4、监督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于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支部成员、行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党支部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2、定期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检查监督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4、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股室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出局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监察、财务、办公室、各党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细则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与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局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在年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加重要依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党支部、行政以及的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及双文明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状况的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或者连续二年不信任票超过50%,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二年内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必要的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正职和副职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除适当追究正职的责任外,主要追究主管副职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机关党支部实施,可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良好实际效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系列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做好述职述廉、廉洁承诺、任职谈话、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督促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建立公司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个人廉政档案,定期作出评价,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须每年定期向公司党组纪检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而制定的制度。其具体内容与操作安排参照中央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建立“三重一大”实施办法,并履行相关审核程序;按“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将“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司党委(党组)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公司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公司、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同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协助公司党委(党组)、董事会搞好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党组)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及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现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对因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是公司党委(党组)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考核内容有: 1.贯彻落实总公司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措施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2.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要求组织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风险岗位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6.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