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上)
更新时间:2006-01-09 00:00:00作者:未知
本文是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今天所同样要面临的问题,所以,本文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阐明黑格尔哲学的一个观点,也要将黑格尔哲学中的这一问题与现实联系起来,揭示出其现实意义。
第一章并没有直接地提出苦恼意识这个问题,而是讨论了“精神”与“伦理生活”这两个概念,并探讨了两者的关系。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本文认为苦恼意识的问题所在及其解决都涉及到精神与伦理生活的内在联系。首先讨论的是“精神”,指出精神的本质是绝对对立的统一,是真正的自我意识。然后讨论了“伦理生活”,指出伦理生活的目的在于实现精神。
第二章提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在这一章,分析了什么是苦恼意识,并指出现代社会中存在着苦恼意识,它表现为功利意识和道德意识,前者以有限性为其本质,后者以无限性为其本质,但由于知性的思维方式将有限与无限分立起来,所以两者都沦为苦恼意识。同时,还分析了这两种苦恼意识对伦理生活的态度,前者将伦理生活的目的遮蔽起来,把伦理生活等同于市民社会,后者把则是逃避伦理生活,把伦理生活沦为“游行”或宗教小团体。最后,指出苦恼意识的苦恼是无法掩盖的,以奥斯维辛为例,说明人们最终还是不得不直面“苦恼”。
第三者讨论了希腊的伦理生活方式以及希腊的精神特征。但通过本章的论证,可以看出希腊的伦理生活方式的前提是,“自我意识”或主体性尚未出现。在这样的前提下,希腊的伦理生活确实与希腊人的个体生命相契,希腊因此而成为精神的诞生之地。但是,苦恼意识是自我崛起之后出现的问题,我们既不可能恢复希腊的伦理生活方式,而希腊的精神也不能满足苦恼意识的需要。
第四章讨论了基督教所提出的伦理生活原则其及蕴含的精神。自我意识出现后,人与人的对立达到了绝对的程度,伦理生活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要重建伦理生活,不能通过相互批评指责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相互间的宽恕与真诚的忏悔。基督教并不仅仅将宽恕与忏悔看为伦理生活的原则,而且视之为自我意识的真正实现。最后,本文认为,宽恕与忏悔具有一种超越性质,其本质是信仰与敬拜。本文的结论是,基督教为苦恼意识提供了一条出路。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unhappy consciousne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hemes in Hegel’s Philosophy.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not only in Hegel’s Philosophy, but also in contemporary times. Therefore, the purpose of the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problem of unhappy consciousnes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egel, trying to find out what solution Hegel provide, and what inspiration his solution offer.
In the first chapter, we discuss what is Spirit and what is ethic life in Hegel’s philosophy. The reason for discussing these two notion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oblem of unhappy consciousness is so closely related to these two notions that we can’t begin the argument without explaining these we notions at first. Spirit is the unity of absolute contradictions, and the purpose of ethic life is the realization of Spirit.
In the second chapter, we bring up the problem of unhappy consciousness, and argue that modern philosophy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unhappy consciousness. There are two kinds of modern unhappy consciousness. One is utilitarian consciousness, which regards finity as its essence, and the other is moral consciousness, which regards the infinity as its essence. There is absolute cleavage between finity and infinity because the understanding can’t unite these two elements. Thus both utilitarian consciousness and moral consciousness are unhappy consciousness. The utilitarian consciousness believes&nbs p;that the civil society is the ultimate mode of ethic life, while the moral consciousness takes ethic life as something like parade or religious groups. Although the unhappy consciousness pretends to be happy, its suffering is doomed to be betrayed.
The third chapter observes the ethical life and the spirit of Greece. Greece is considered as the birthplace of Spirit and its ethic life is greatly admired. However, the condition of Greek ethic life is that the self-conciseness has not emerged. After the emergence of self-conciseness, the Greek ethic life can’t be revived and the Greek spirit is unsatisfactory to modern unhappy consciousness. Therefor, the ethic life and spirit of Greece is just a beautiful memory.
In the fourth chapter, we consider what solution Christianity can offer. Here we argue that the principle of forgiveness and confession is the only way to rebuild ethic life after the emergence of self-consicouness. Besides the principle of forgiveness and confession is also the only way toward the true self-conciseness, which is the unity of the contradiction. It is impossible to forgive and confess unless we have faith. From the point of faith, to forgive and confess is to practice cult. So the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unhappy consciousness is faith.
目 录
内容提要(中文)
内容提要(英文)
第一章 精神与伦理生活
第一节 精神
第二节 伦理生活的精神内涵
第二章 苦恼意识及其伦理生活方式
第一节 苦恼意识
第二节 功利意识
第三节 道德意识
第四节 苦恼意识失去快乐
第三章 苦恼意识出路之一:关于希腊的回忆
第一节 希腊的伦理生活方式
第二节 希腊的精神
第四章 苦恼意识出路之二:基督教
第一节 宽恕与忏悔——一种新的伦理生活原则
第二节 宽恕与忏悔的精神内涵
第一章 精神与伦理生活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现代人的苦恼意识,正如后文将要展开的那样,本文认为现代人的苦恼意识与现代人的伦理生活方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生命感受与其伦理生活方式的交织是本文的基本框架。问题的发生、展开和解决,完全是以此为前提的,即苦恼意识与其伦理生活方式相互促进,互为因果。在展开现代苦恼意识与其自身的伦理生活方式、希腊人的精神状态与伦理生活方式以及基督教的精神与伦理生活方式之前,我们首先要在一般的意义上揭示出人的精神状态确实与其伦理生活方式有着内在联系,这就是本章的任务。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伦理生活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个体生命的维持,也非人类的延续,而是解决个体生命与普遍性的关系,伦理生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个体生命从其有限性中超拔出来,获得普遍的本质,个体生命由此从单纯的有机体而成为精神,成为主体,获得真正的自我意识。如果人不能认识伦理生活的这个目的,这个本质,这个真理性,就会破坏伦理生活的真正意义,从而也破坏个体生命本身。
第一节 精神
这一节要阐述本文对黑格尔“精神”的理解。然而,要说明“精神”,就要涉及到其它诸多概念,如特殊与普遍、有限与无限等等,这些概念不仅对于说明“精神”十分重要,而且这些概念对于全文也极为重要,它们就好象是搭起一座建筑的一根根钢筋。
所以,为了既能阐明“精神”,又能把全文所需要的那些概念做一引进,这里采取的是一种“从头说起”的办法,即从黑格尔的那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渐进到“精神”这一概念。
(1) 特殊性与普遍性
黑格尔以高扬普遍性著称。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的普遍是唯一的真实,普遍性“绝对地包含了一切,一切通过普遍性而存在、而维持”。(1)
但是,黑格尔的普遍性并不是指普通逻辑学上的普遍概念,黑格尔将那种普遍概念称为抽象的同一,这种同一就是“纯存在”,是其《逻辑学》开篇第一个范畴。这种普遍除了说它是存在之外“没有任何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也就是“无”。(2)而真正的普遍性是具体的同一,即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3)
所以,我们看到普遍性里面包含着规定性,而规定性是一个否定的原则,“否定是具有非同一的规定的差别”,(4)这就是对抽象的同一的否定,是在抽象的黑幕中找出的破口,于是抽象的同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规定,而规定性就是特殊性,又可称之为差别。
由于出现了作为对同一之否定的差别,即有了特殊性,才有了万事万物,才有了这个世界。没有同一之中包含的那个否定原则,就不会有规定性,也就不会有特殊的、具体的万事万物了。否定是一股神奇的创造力。
不过,即使“普遍性将自己显现为具体的、丰富的、充满内容的,我们还是没有越出普遍性。结果是,一方面普遍性被抛在了后面,因为它已进到一个有规定的发展,进到内容的丰富中去,进到更大的具体性中去,但另一方面,它还是作为绝对的底蕴而维持着自己。”(5)“特殊之物看来似与普遍性分开了,……但这一步并没有跨出普遍性去。”(6)
换言之,那纯存在就是一个“一”,它内蕴着一个否定的力量,这否定的力量将“一”打碎之后,出现了“多”,但是这些“多”只是自以为独立了,实际上那原来的“一”象一条潜流一样把所有这些“多”联系在一起。
这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普遍性不是特殊性之中的共同之点,而是特殊性之间的这种联系,因此,普遍是差异的统一。(7)
黑格尔又用另一对概念来称呼普遍性与特殊性,那就是无限性与有限性。无限性就是一,有限性就是多,有限没有脱出无限,无限是有限的统一。
不仅如此,黑格尔甚至用了一对具有价值判断色彩的概念“善与恶”来描述这种普遍与特殊、无限与有限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善是普遍性,而恶则是一种分裂,但是,正象普遍、无限并不是特殊、有限的对立面一样,善也不是恶的对立面,恶作为一种分裂性是逃不出善之外的,善能够把恶取消掉。(8)
总之,无论是用普遍与特殊、无限与有限还是用善与恶来描述黑格尔这里所要表达的思想,都无非是说,万事万物的总归都是“一”,都在一个“大一统”之中。 这是一种与常识完全不同的观点,在我们看来,世界的万事万物都独立地存在在那里,尤其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独立性更显得宝贵,黑格尔这种无一物不在一个系统(即一个普遍的联系)内的看法,显然是一种保守不开放的观点。
但黑格尔不仅反驳了这种常识看法,而且可以说他的上述观点就是在对这种常识的观点的反驳中展开的。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这种最为常识性的看法低于其它一切意识形式。黑格尔称之为感性确定性,“在这种认识里,我只是一个纯粹的这一个,而对象也只是一个纯粹的这一个(原文黑体)。” (9)但当我们指着一物说“这一个”的时候,“一个这样的,通过否定作用而存在的单纯的东西,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那一个,而是一个非这一个”,(10)即要确定地指出某物来,总要指出它与另外某物的区别,而这种指出区别的过程本身也就是联系了。所以,我们诚然看重我们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性,我们还终究不是一个无所依赖的人。所以,没有什么可独立存在,并不存在不需要它物作参照的存在物。差别在其出现的第一刻,就被联系萦绕。
(2)差别与联系的同步加深
黑格尔对特殊与普遍、有限与无限、差别与同一、一与多的关系尚不局限于此。那刺破抽象性夜空的闪电,即那否定性原则的力度是有等级之分的,闪电变得越来越强烈,与此相应,那萦绕着多样性差别的“同一”的梦魂、那否定之否定的力量,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清晰,当那闪电亮如烈日强光之时,同一性之梦也就成了烈日下的一个现实。这有点象莱布尼兹的单子说,那“一”,那上帝爆炸了,因此有了无数的单子,无数的“一”,相互映照,把原来那“一”之中无语的沉默、无梦之眠唤醒为精灵的狂欢。不过,黑格尔的精灵不是莱布尼兹的单子。因为莱布尼兹的单子是相互隔绝的,而这里的无数的“一”却是绝对对立又绝对统一的,这是一切差别中最深刻的差别,又是一切联系中最紧密的联系。
这样一幅场景,黑格尔是用沉重的哲学话语来描绘的。我们在此作一简述。
象我们上文在批驳感性确定性时说的那种差别转为联系、那样一种差别的统一,即特殊与普遍的关系还是一种相当浅层次的联系。这种关系出现在机械自然中。在这一层次,差别诚然存在,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什么对立关系,“每一差别于其它差别之外独立存在”,就象轻轻刺破的一道口子,分开来的部分还是可以相对独立地存在在那里,它们各各不同,但它们的差别离对立还相去甚远,还不是一种深层内在的差别。尽管它们的不同之点可以非常多,但这些不同之点是散漫的、随机散布的不同,而不是内在的、从“一”之中爆发出来的不同之点。
这时那普遍、那“一”表现为“统摄它的一切规定性的整体,……,其中个别物体虽各有独立的客观存在,而同时却都统摄于同一体系统(原文黑体)。例如太阳系就是这样方式的客观存在。太阳、彗星、月球和行星一方面现为互相差别的独立自在的天体;另一方面它们只有根据它们在诸天体的整个系统中所占的地位,才成为它们之所以为它们。”(11)可以说,这样一种联系,是一种外在的联系,是差别之物所没有自觉到的,因而是“纯然自在”的。统一“还是沉没在它的实在里,还没有显现为这种实在的观念性和内在的自为存在。它的存在的基本形式还是它的各差别的各自独立,互相外在。”(12)
这段话是很有启发性的,同一性还沉没在分散的、杂多的、独立的诸差别中。而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观念的”与“自为的”这两个概念。所谓“观念的”、“自为的”就是那潜在的、分散的、松散的联系能够内敛而成为自觉的,有意识的,因为“观念的”蕴涵了这个含义:“在自为存里,已经渗入理想性这一范畴。”(13)(注,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黑格尔用以描绘普遍与特殊关系的另一对术语观念性,或译理想性与现实性,前者是指统一,而后者指的则是差别)
如果那一,那普遍,那联系与统一要从这个影影绰绰的状态变得清晰起来,就要使象太阳系中那样的分散的差别回到一种更明确的统一。这就要求“自然差别的这种整体一方面把概念明白外现为它的各种规定性”,即多样性,“另一方面却又把它的每一个特殊的自我封闭似的独立状态取消掉,使观念性显(在这种观念性里各差异回到了这主体的统一——原文)表现为对这些差异灌注生气的普遍源泉。”(14)这时,统一不再沉没在现实中,而是作为内在的同一和普遍性而出现,这时就出现了有机体。
有机体有三个特色,其一、差别是存在的;其二、这些差别又被统摄在一个躯体中;其三、出现了灵魂。灵魂是躯体的“观念”,或形式。因为灵魂成为躯体各部分的统一和通体渗透的普遍性,灵魂作为躯体的观念,同时也就是躯体的真理本质。黑格尔又说灵魂表现为感觉,“灵魂在它的身体里既见出主体性的统一,……这在感觉里就可以看出,生物的感觉并不只是独立地起于身体上某一部分,它就是全身的这种观念性的统一。感觉弥漫全身各部分,在无数处同时感到,但是在同一身体上并没有成千上万的感觉者,却只有一个感觉者,一个主体”。(15)
这样,我们看到统一性联系内敛而成了灵魂、感觉、观念,黑格尔把主体这个称谓给了生命体,我们也从中可以窥视出,主体是一种对统一的知觉体,“精神”正在慢慢地走到前台。
在有机体中,我们看到联系是进一步加深了,但这也是以差别进到对立或者说进到矛盾为代价的,因为在生命有机体中的各部分之间的差别成了一种内在差别。
关于差别进到差异,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的很明白,“差别是直接的差别或差异。所谓差异或多样性即不同的事物,按照它们的原样,各自独立,与他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因而这关系对双方都是外在的。……于是差别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一个第三者”。(16)而内在的差别则是“一方映现在另一方中”。在生命体中,各部分之间的差别就是这样一种内在的差别。太阳系里各个部分的差别是一种外在的差别,因为那个系统的统一最终集中为太阳,如两个行星之间的差别主要地被它们与太阳的关系所规定,而不是由它们两者本身规定其差别,因而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地重要,这种差别的规定还在一个第三者里。
而在生命体中情况不同了,每个器官的差别有一种内在联系,也因着这种内在联系,区别就对这些器官来说十分重要,这些区别甚至就是它为某一特定器官的根据。也因为如此,这些差别的联系就更紧密。稍一离开了联系,它们就保不住它们的差别了,如手与腿,或心脏与肝,离开了它们的统一体,全成了无差别的一堆腐败物质。它们要么作为差别而存在,要么什么也不是。而象太阳系那样的机械的体系部件撒开来,则还可以保持原样。这正印证了我们所说的,差别之间的加深与联系之间的加深是一致的。这种差别的深度不是表现为外在的第三者发现它们的不同之点越来越多,而是说它们彼此之间的区别对它们自身来说越来越重要,因为这些区别是从它们的本质里生发出来的。(17)如果我们要追究其原因,就可以看到,这是因为内在的差别是从同一中发生的,否定是从肯定中发生的,前者越是加深,后者的弥合力也就越强。那刺破了“一”的否定力量,是属于“一”本身的,肯定力量之中的那股否定的力量,并不是从外面来的。
人就是这样一种有机体。流动在人体中的是人的灵魂,是统一,是那原始茫茫的存在收敛而成的原气,聚焦而成的真元。这也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称为的生命。生命就是这样一种差异统一的能力,“生命的力量,……就在于它本身设立矛盾,忍受矛盾,克服矛盾。” (18)生命的本质是“扬弃一切差别的无限性,是纯粹的自己轴心旋转运动,是作为绝对不安息的无限性之自身的静止,是运动的各个不同环节在其中消融其差别的独立性本身,……但是这些差别在这个简单的普遍的媒介中同样保持其差别,因为这个普遍的流动性具有否定的本性,只由于它是诸多差别的扬弃。”(19)
可是,局限在有机体中的生命作为灵魂,作为感觉,还只是沉沉大梦里片刻的惊醒。在前面的描述中,黑格尔虽用了观念,甚至主体这样的词,却还不是在它们完全的意义上使用。因为那一,那抽象的普遍性,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规定,那夜幕里的闪电带来的光明还只是瞬间的,由差异而来的统一还会被那夜色吞没,那就是死亡。抽象的普遍性以死亡的形式战胜了自觉的生命,生命因为死亡而失去了关于它自己的记忆,有限的主体、有限的生命维持不了多久就熄灭了。当然有机体作为类可以一代代延续下去,但这种类的延续这在黑格尔看来是一个恶的无限性,即是无穷无尽地重复。类作为一种普遍只是不断地在个体的消灭与新个体的诞生这种重复中伸张自己作为普遍性的权利。
所以,类中个体的死亡与新个体的诞生不过是表明了生命的有机体形式与生命本质的不一致性,“它(指生命——引者注)自在地是族类,是普遍性,但直接地却仅作为个体而存在。”“生物在它们的族类里并不能达到自为的存在,而是屈服于族类的力量。”(20)
人作为有机生命体当然逃不过这个恶的循环,但人却不仅仅是有机体。在人这里,生命,或者说差异的统一,那否定之否定的力量,不仅仅作为灵魂而存在、或者说人的灵魂不停留于感觉阶段,而是作为思想,作为“我”而存在。灵魂或者感觉都是在生而复死,死而复生的这种无休止的循环里闪闪灭灭。而在人那里,思想代替其它有机体的贫乏感受性,作为明明朗朗的知,作为自我意识出现了。所以,人是那“一”爆裂开来所飞升出来精神。
(3) 精神
抽象的同一,纯存在,或者说一,经过内在否定达到具体的规定性,而使世界万物得以出现。万物相互区别、分立,而那作为一切规定性或特殊性底蕴的普遍性包含着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力量。于是,我们看到机械自然中的分散的规定性遂渐向内收敛,出现有机体,有机体的感觉是对那统一的一种模糊的知觉。
而人不仅仅有感觉,还有思维能力。“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以称为自身实现的普遍性。就思维被认作主体而言,便是能思维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是叫做我。” (21)当有机体的感觉达到了能够说出“我”这个词的时候,生命本身就从仍不失分散性的有机体进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即自我意识阶段,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那普遍,那纯存在本身进到了自我意识的阶段。纯存在在人这里,通过人的方式而获得了自我意识。
自我不是一种定在,是无限本身,就是那一、那普遍。不过,这时它已反映在意识里,是有自觉的一,自觉的统一。“实体的外在化、实体之变成自我意识表明了它过渡到它的反面,表明了必然性的无意识的过渡或者表明了实体潜在地就是自我意识。”(22)黑格尔说康德的“自我”作为纯粹的统觉是揭示出了这一真理的。“当我说‘我’时,我便与我自己发生抽象的联系。凡是与自我的统一性发生关系的事物,都必受自我的感化,或转化成自我之一体。所以,自我俨如一洪炉,一烈火,吞并销熔一切散漫杂多的感官材料,把它们归结为统一体。”(23)所以,有着自我意识的人的一切努力都是在于“将世界的实在加以陶铸锻炼,换言之,加以观念化。”(24)
所以思想,或者我,是一切的统一,一切差异之统一内敛成的那个最后的焦点。当人从有机体转变为自我意识的时候,就意识到那“一”,那纯存在,那普遍性,也就是意识到了那万事万物的起源。这时,原来的“一”变成了“多”,但这多中的每一个都是那原来的一,都是我。这就是那“一”化为了多个的莱布尼兹式的单子。但这单子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因为最初这我是抽象的,即除了意识到“一”、意识到自己是绝对的主体之外,这种自我意识还不理解对立统一对“自我”而言的重要意义。
至此为止,那“一”才完成了最后的、最彻底的分裂。在此以前的分裂对立都没有达到这种彻底的分裂,因为当两个“我”相面对的时候,等于是两个“一”、两个无限之间的对立,而无限与无限之间的对立的深度才是刺破那“一”的最后一道闪电,这才是黑格尔所说的一分为二。平常的世界中的两样不同的存在物,远不能说是黑格尔所说的一分为二。没有自我意识出现,那“一”,那抽象的普遍性的黑幕就未能刺破,当两个人面对面的时候,并且是当两个人都是作为上述意义上的“我”出现的时候,那“一”才是真正一分为二了,因为这二之中的每一个都是一。自我意识出现了之后,否定性原则才算真正地出现了。
因此,这里的问题是一个自我意识面对另一个自我意识的问题。当两个自我意识能够克服这种绝对的对立,建立起统一的时候,“自我意识才第一次成为它自己和它的对方的统一。”即,自我意识达到“对立统一”。“既然一个自我意识是对象,所以它既是一个自我,也是一个对象。——说到这里,精神这一概念已经出现在我们前面了。意识所须进一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样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意识在自我意识里,亦即在精神的概念里,才第一次找到它的转折点,到了这个阶段,它才从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并且从超感觉的彼岸之空洞的黑夜里走出来,进入到现在世界的精神的光天化日。”(25)
精神就是绝对对立的统一,是那纯存在中所蕴含的否定的充分展开,又从这种最为彻底的否定中、最为绝对的对立中回复到统一,回复到那“一”的双重运动。这是,那纯存在由实体而进到主体。“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26)这个过程也就是精神,原来的“一”一分为二,而这种分立而被克服,在这里表现为两个自我意识得到统一,彼此在对方之中发现了自己,而这时自我意识也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从不同角度来阐释精神的本质。例如,黑格尔认为精神是自由。就好象物质的本质是重量,物质不可没有重量一样,精神的本质是自由。精神不是“具有”自由,而应当说,精神就是自由本身,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物质的东西总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这样部分彼此是外在的。物质归求着统一也因此寻求着自身的消失,它在寻归它的反面。……它向着观念迈进,因为统一以观念的方式存在的。精神,恰恰相反,是以自身为中心的。它并不在它自身之外寻求统一,它是自在自为的。”“精神是自身之中的存在,这也就是自由”。(27)精神是两个绝对的“一”之间限制的消失,在它者中如在自身中,而在自身中亦即是在它者中。而这样的自由又恰恰是黑格尔所说的“无限”。
这种自由从人的生命的角来看,又是人的生命的最大满足,是生命的喜悦。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指出,“自我意识又是欲望一般”(28)。因为自我意识作为一种绝对的普遍性要求,就是要否定一切外在的独立于它的存在,这也正是欲望的特征,欲望本质上是自身与对象的统一性,因此,欲望总是表现为消除两者的外在独立这种假象,而实现其统一的真理。人的欲望是作为自我意识出现的,因此这种欲望是一种无限的欲望,动物在吃饱了以后也就把欲望平消下去了,可是这却不能使人满足,人的欲望的满足对象是另一个作为“自我意识”的人。
可是,人的这种欲望的满足不是通过消灭另一个人,或者征服另一个人的意志而完成的,因为如此这般,就会使另一个人不再是自我意识,在主奴斗争中主人战胜了奴隶,使奴隶取消了其自我意识,而主人的欲望却并不能由此得到满足。因为“自我意识只能在另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 (29)而这就是精神,所以,精神也可以说是人的欲望的真正的满足,从而精神就是一种真正的喜悦。
精神还能战胜死亡,是人的生命从必死的有机体里摆脱出来的唯一途径。在黑格尔看来,死总是相对于生命有机体而言的,是“以生命的无机的普遍本性(原文黑体)的形式来否定生命。”死是“普遍的独立的本性,在它那里否定是绝对的。”(30)死是就是那纯存在的黑幕。对于有机体生命来说,死是“绝对的权力”,或“绝对的主人”,(31)但因为精神达到了一种真正的普遍性,是经过了否定之否定之后的普遍性,所以,死所具有的绝对的否定在精神的否定之否定中就被否定了。
在论述了精神及其诸中性质之后,我们还有这样一个问题:黑格尔到底是说那纯存在,那“一”成为主体,还是说人成为主体?从上面的引述显然是说那“一”是主体,因此仿佛黑格尔的哲学有一种压抑人的倾向,仿佛某种形而上的存在取代了人,人成了它手中的一个玩物。
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已经看到,那实体,那“一”,那形而上的存在必须在自我意识出现之后才能成为主体,而自我意识的出现是在经历了存在的各个阶段并最终在人这个阶段上才出现的。当人具有了自我意识,人就是那“一”,并不是说在人之外还有一种压迫着人的形而上的不可见的力量,而是那力量全部地聚焦为人了。因此,说那“一”成了主体,也就是说人成了主体,那“一”通过人而成为主体,但那“一”并不是在人之外或躲藏在人的背后,而是人本身,人本身就是那“一”。这是对人的生命的最高评价,人因此是万事万物的真理和根据,因为人就是那万事万物之起源的“一”。
可以说,人的存在具有绝对高的地位,人作为能思维的生命,其使命就是成为主体,获得精神。因此,黑格尔说,“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32)
不过,人并不直接地具有精神,并不直接地是主体。人首先是有机体,这时,人处在“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即使人获得了自我意识,也并意味着人同时获得了精神。因为自我意识可能是完全抽象的普遍,这时人也只不过处在“超感官世界之空洞的黑夜里。”
唯有人与人实实在在地相面对,我成为我们,我们成为我,打破人与人之间隔绝的壁垒,人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真正的精神。这样,我们就要论到伦理生活。我们将会看到,伦理生活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把人从自身有机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获得精神,获得真正的普遍性,成为那包含着否定之否定原则的“一”,成为真正的我。所以,个体的生命状态与伦理生活的方式息息相关。
第二节 伦理生活的精神内涵
黑格尔阐述伦理问题时不是从伦理的规则或教条角度进行的,而是将伦理作为人的生活,以此来考察其内在环节与本质,因为并非通常所谓“伦常”。我们下面的讨论也是从伦理作为生活这一角度来展开的。
在《精神现象学》中,从精神的角度来说,黑格尔既然把精神表述为“我即我们,我们即我”这样一种状态,其伦理的精神性质就是相当明确的。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专门论述伦理的地方,就更为明确地指出了伦理生活的精神价值。黑格尔指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3)“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34)而从上文我们已得知,自由就是精神本身。
既然伦理的本质是自由,是精神,那么,“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35)“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象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36)人在伦理生活中,或者说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按本质来说是应当如鱼得水。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精神实现出来。由于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也就是与其本质相契合,所以,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37)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完成其使命,成为精神、成为我、成为普遍性的唯一途径。黑格尔是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的。
首先来看家庭。具体来说,家庭“将人的个体生命带向普遍性”这一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婚姻,第二是生育,第三是埋葬。
婚姻的根据在于爱。(这里的爱,黑格尔是指一种作为感觉的爱,与他在宗教哲学中把爱与精神等同有所不同。黑格尔有时采取爱与精神等同的作法,而另外的时候,又采取爱是“感觉着的精神”的处理方法。无论怎样,爱是一种差异的统一,这一点是一致的。) “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自我意识”。(38)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反过来说,伦理的本质就是爱所表现出来的在他者中认出自己,在自己中容纳他者的一种能力。因此,婚姻中的爱与一般的性需要不同,在婚姻的爱中两者可以相互交托的不仅仅是身体,而是一生的交托,无论是健康、疾病、贫穷还是富有,都不能破坏婚姻。“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39)
因此,在指向婚姻的爱情之中,本性冲动是次要的,至于伦理的这种精神性(虽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作为感觉的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婚姻中的爱因此就是自然环节的精神化的过程,即是对这种欲望的满足,又是对这种欲望的越超。所以,在婚姻这样一个伦理生活的最基本环节中,也反映出了伦理的本质。
而婚姻中的两性关系之所以能获得精神价值,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这样的两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类的延续,家庭中“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40)这时婚姻要面对的不是性欲的满足,而是战胜死亡。在黑格尔看来,死就是人的生命作为有机体被那抽象的普遍性吞灭,使一切差别的统一消失于无差别之中。正是为了抗拒死亡、养育后代,所以要求在婚姻中双方的个体生命的交托比单纯的性交更彻底。家庭是人的生命与死亡的第一种较量,是精神同抽象的同一的对抗。“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家庭的概念中还必然包括了子女,因为只有“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两个人之间的统一——引者注)本身才成为自为在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41)这种爱作为实体性的定在,作为下一代是对死的一种否定,是类生命的延续。家庭的精神价值便借着这种自然的方式得到了表现。
家庭精神性的第三种表现是埋葬死人。这是家庭对死的抗拒的又一形式,它再一次表明人类的伦理生活的精神实质。生命虽然可以以类的方式通过后代延续下去,但个体的生命还是难逃一死,但这是人的真理——即精神——所不允许的,所以,家庭就对这种个体生命的死进行反抗。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到死当中,使个体生命向普遍性的这种转化不是那样直接与被动,“以便使他的这个最后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仅只属于自然” 。(42)家庭通过埋葬死人,把死人还给大地,使死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事件,而有了精神的意义。
婚姻、生育及埋葬体现了家庭生活的精神价值,但是,在这些行为中自然的因素占很大的比例,爱情的结合并不能完全看成是精神所要求的两个自我意识的结合;在家庭中的成员很可能是没有达到自我意识的个人,而家庭本身也是不要求其成员的自我意识的。至于说表现在生育后代中的对死的反抗,上文已表明这是一种非精神性的行为。只就“抗拒死亡”而言,它与精神有共同的目的,从而预示着精神的到来,是“潜伏着的精神”。(43)而埋葬死人则本身就表现出了对死的无奈。
伦理生活要实现其精神本质,就要从家庭进展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称之差别的阶段,就说明特殊性在这个阶段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但这仅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则。(44)
由市民社会的这两个规定性原则我们发现,从表面看来,表现在家庭中的那种精神的雏形被破坏了,但实际上,市民社会使人与人的联系进一步摆脱了性欲血缘等的自然成份,走向了更进一步的精神的联系。“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其实,这不过是我的错误,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 (45)
市民社会的精神内涵首先表现为市民社会使人的需要的普遍化。这种需要的普遍化有利于精神摆脱其在自然中的潜伏状态。“动物用一种局限的手段和方法来满足它的同样局限的需要。人虽然也受到这种限制,但同时证实他能越出这个限制并证实他的普遍性。”(46)人的如此众多的需要并不是单纯从有机体那里生发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能理解差别的知性”的作用,并且还受到他人的影响,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这社会性的需要,“社会需要是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同观念的精神需要之间的联系,由于后一种需要作为普遍物在社会中占着优势,所以这一社会环节就含有解放(原文黑体)的一面,这就是说,需要的严格的自然必然性被隐蔽了”。(47)这里,黑格尔持一种与卢梭以及浪漫主义者完全不同的观点,即认为自然状态中的那种有限的、能直接得到满足的动物式需要并不是人的理想状态。相反,需要的多样化是使“潜伏在自然中的精神性”得以发挥出来的一个契点。
而这个契点的作用在于,为了满足多样化的需要,就要带来了复杂的劳动分工。在市民社会这个阶段,劳动不是直接为着自己而是为着他人,其劳动就要“适应别人的任性” (48)劳动摆脱直接的目的而变得抽象,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劳动。人们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进一步深化,“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49)这样,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则就表现出来了。而为了满足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分工陶冶着人们,使人们认识到“我必须配合着别人而行动” ,“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地成为社会的。”(50)
更重要的是,市民社会中的劳动分工产生阶级,黑格尔并不把阶级看成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手段,而是看成个体之人与家庭之外的更多的人发生联系的一种方式。阶级源于自然的不平等以及由自然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种从自然而来的不平等反映为阶级,就是把自然的不平等“从精神中产生它”,表现为“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育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51)从而使广大的人群分成不同的集团,个别的人分属这些集团,这就是阶级。
阶级使个体之人成为一个广大人群中的一员,成为可以界定的某一种人,“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原文黑体),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阶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52)需要的复杂化带来劳动的复杂化以及分工的要求,而由此产生出的阶级是个体之人的一种实体性规定。
在市民社会这个阶段,个体之人与他人的联系大大加强,进一步摆脱了自然有机体的局限性及私人性质,通过阶级,人作为社会之人得到界定。但是,市民社会中人与人联系的媒介没有摆脱自然的因素,需要本身是与躯体联系在一起的,而作为人之界定的阶级起源于一种自然的不平等。所有这一切使人与人的联系成为一种外在的强迫性的联系。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一方面穷奢极侈,另一方面贫病交迫”。(53)这一切都不是精神应有的状态。
因此,我们就要谈到黑格尔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国家。家庭中的爱是精神的感觉形式,市民社会表面上破坏了这一形式,但以需要的相互依赖、劳动分工的方式把爱的本质即那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发展了,但这种联系完全成了外在的,强迫性的,因此,精神的要素只能自在地起作用。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原文黑体)、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54)
黑格尔常常给人以国家集权主义的倡导者的印象,也许与上述这些用词不无关系。但是,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定在的国家。“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者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在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的,又如果问国家最初是从家长制关系,从畏惧或信任,还是从同业公会等等中产生出来的”等等这样一些关涉具体的定在的国家的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观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哲学所考虑的仅仅有关所有这一切问题的内在方面,有关被思考的概念。”(55)黑格尔不是在谈论历史上的国家,同样也不是在谈论现在或未来的国家,而是在谈论国家的“真理性”,在谈论国家的概念。而我们日常中的国家则是一些“外在的国家”,也因着这种强迫性,它们是属于市民社会这个阶段的。(56)
而在目前阶段所谈的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在国家中个体之人“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人不仅作为私人和为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57)这里的普遍就是那在家庭中以爱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市民社会中以外在需要与劳动的联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而这一切,在这里达到了自觉的程度,表现为个人把这些联系当成其希求着的普遍。在国家这个概念里的普遍性就是精神,所以国家是伦理生活本质的实现。这样国家就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58)在国家这个阶段,家庭的狭隘没有了,市民社会的强迫性消失了。
虽然黑格尔谈论的不是历史上的国家,但作为定在国家的概念,它还是要在历史上具体的国家中发生作用的。黑格尔本人也是运用历史上国家形成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战争来展示他这里所说的国家的本质、伦理生活的精神价值的。
当一群人在一片土地上定居下来,生而育女,繁衍后代,并进行劳动、分工等等,这些行为还不足以使这群人组成为一个国家,——如果用人类学上的术语来说,则是不足以使这群人成为一个民族。在黑格尔看来,民族之神要用血来祭奠。一群人尚未在那片土地上为了他们共同的生活洒过鲜血,他们就不是这片土地上的民族,而只是一群偶然的在这里栖息着的群落而已。所以,战争造成就民族。
两个部落之间的战争带来了个体生命的死亡,财产的流逝,是一个“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设定为瞬即消逝的环节”。这当然是一个否定性的环节,但黑格尔又说它“肯定个人的绝对(原文黑体)个体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59)这里,绝对的个体性就是指人的个体生命应当成为的那个“一”、那个普遍性,而偶然的易变的个体性就是指人作为有机体的那样一种存在状态。
因此,“通过战争,正如我在别处表示过的,‘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于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60)民族战争直接否定了伦理生活是为了求生存,因而成了对家庭与市民社会表面上的那些目的,如生存发展等等之类的否定,战争用刀枪挑开了伦理生活的面纱,把伦理生活对有限性的否定这一面活生生暴露出来的。当然,这里的战争一定要是正义的民族战争,否则这种否定性,这种战争中主导的就不是民族之神,而是空洞的死神了,因为“冒死的危险当然比光怕死要高明,但还是属于单纯否定的东西,它本身既没有规定,也没有价值。肯定的东西即目的和内容才给与这种勇敢以意义”。(61)有内容的死,即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合而死,为爱而死,为自我意识的统一而死,才是精神对死亡的战胜。
为民族赴死的战士把自己的生命献给民族,这是民族分工中最伟大的职业,这一职业真正达到了以普遍性为其目的。黑格尔认为,“有限的东西,如生命、财产,被设定为偶然的东西,那是必然的,因为这就是有限东西的概念。从一方面来看,这种必然性具有自然力的形态,因而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迟早必死,从而是暂时性的。但是在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中,自然被夺去了这种力量,而必然性也就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至于那暂时性则成为所希求的消逝,作为有限东西的基础的否定性也成为伦理性的本质所特有的实体性的个体性。”(62)民族英雄就是自觉地祈求着有机体生命的消逝而升华为伦理的精神,以死昭示出伦理生活的最终目的是人与人的联合,是家庭中的爱在一个更高层面的复活。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给予了与他们共同生活的他人,而他们自己也就成了“实体性的个体”。
不过,黑格尔并不是鼓吹民族战争,民族英雄也不是他心目中的最高精神状态。因为民族的生存还是一个“类”的保存问题。这其中的自然因素还占着重要的比例,而黑格尔认为精神是要摆脱对自然的存在的这种依赖性。而更重要的是,黑格尔这里所说的民族战争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形成初期的情形,在民族形成之初,我们上文所说的那种自我意识还没有出现,民族英雄表现的精神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精神。我们将在下文看到,在今天这个时代再把民族英雄提出来以拯救精神已经过时了。不过,民族英雄所揭示出来的伦理生活的目的却是从古至今长存的,这也是民族英雄的故事始终是有价值的原因,因为它表示的正是象家庭中埋葬死人那样的人类生命超越死亡的努力,即精神的力量,使迫于自然的有机体的死亡变成向精神的过渡,在死亡的过程中加入仪式祭献的因素。
至此,我们通过分析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伦理生活的三个层面,所要揭示的就是:伦理生活以人与人的完全结合为目的,而人与人的完全结合,就是精神。黑格尔把体现在伦理生活的精神称为客观精神,在客观精神之外还有绝对精神和主观精神。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三种精神存在,这只不过是同一精神的三种不同的体现些方式。而绝对精神作为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统一,就即是国家,又是个人,这里“国家即个人”,“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63)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对伦理生活的这种解释是否会导向禁欲主义,是否会影响我们发展经济的热情,让我们退回到那只要精神不要物质的时代?
其实答案很清楚。黑格尔虽然认为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三个逐级升高的层次,国家是前两者目的的最终实现,但并不是说有了国家就可以不要市民社会,正象有了市民社会家庭仍继续存在一样,国家出现之后,家庭与市民社会并不消失,但它们只是作为环节,而不是作为目的存在了。黑格尔非常重视家庭与市民社会的作用,他在批评柏拉图的理想国时指出,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要婚姻和财产,由此而把人的特殊性这一原则否定掉了。如果没有了特殊性,那么在国家阶段所达到的普遍性就是抽象的普遍性,而不是精神了。
但是,由于特殊性最终要统一在普遍性那里,而物质上的种种需要可以说就是人作为有限的有机体生命的特殊性的表现,所以物质应当成为精神的祭礼。这一点在上述三个环节的论述中是可见一斑的。性欲是婚姻的祭礼,婚姻使性欲变得纯洁而有价值,因为它是有着抗争死亡的力量;至于说市民社会中凭劳动积累起来的财富,它的创造过程、分配过程都受着普遍性的支配,而民族战争中财富的消失最终使它也成了祭礼。最后,是有机体生命本身成了祭礼,即为国捐躯。
物质需要作为精神的祭礼与禁欲主义完全是不同的。作为祭礼,物质需要的价值不是来源于它们本身,而在于它们受到了精神力量的控制,作为精神的表达而获得了自身的价值。例如,性的快感来源于潜在的创造力——一种潜伏在自然中的精神力量;又如,为别人付出的钱财除去了钱财本身的铜臭等等。而禁欲主义并不能为精神献上什么,它是一种自私的、封闭了与他人的联系的行为,因此禁欲主义使伦理生活完全无法展开。而实质上,禁欲与纵欲本质上又是同一的,一个禁欲的人把全部精力放在欲望的克服上,这与一个纵欲者把全部精力放在欲望的满足上是一样的,他们都被自身的有机体控制住了,所以禁欲不可能获得精神。
精神唯有通过伦理生活获得,而精神也是伦理生活的唯一目的,伦理生活不是为了穿衣吃饭,也不是为了类的延续,甚至也不是为了子孙后代的日子比我们今天过的更舒服一些,而是为了使每一个个体生命能够实现其精神使命。
上面我们展开了精神与伦理生活之间的关系,接下来,我们就将在这一框架内提出我们的问题,即现代苦恼意识的问题。苦恼是现代个体生命的一种状态,但这与现代人所采取的伦理生活方式关联在一起的,彼此相互促进,互为因果。
注释:
(1)《宗教哲学讲演录》 P115。
(2)《逻辑学》上P69。
(3)《小逻辑》P331
(4)《小逻辑》P256
(5)《宗教哲学讲演录》P117
(6)《宗教哲学讲演录》P117
(7)参见 《小逻辑》P332
(8)参见《精神现象学》下P44与P246
(9)《精神现象学》上P63
(10)《精神现象学》上P66
(11)《美学》一册P150
(12)同上P151
(13)《小逻辑》P211
(14)《美学》一册P152
(15)《美学》一册P153
(16)《小逻辑》P251
(17)参见《小逻辑》P251
(18)《美学》一册P154
(19)《精神现象学》上P118
(20)《小逻辑》P409
(21)《小逻辑》P68
(22)《精神现象学》下P233
(23)《小逻辑》P122
(24)《小逻辑》P122。
(25)《精神现象学》上P122
(26)《精神现象学》上P11
(27)《历史中的理性》P23
(28)《精神现象学》上P117
(29)《精神现象学》上P121
(30)《精神现象学》上P121
(31)《精神现象学》上P131
(32)《精神现象学》下P2
(33)《法哲学原理》P164
(34)同上P165
(35)同上P165
(36)同上P166
(37)同上P172。
(38)同上P175
(39)同上P178
(40)同上P176
(41)同上P187
(42)《精神现象学》下P10
(43)参见《法哲学原理》P208
(44)同上P182
(45)同上P196
(46)同上P205
(47)同上P208
(48)同上P209
(49)同上P197
(50)同上P207
(51)同上P211
(52)同上P216
(53)同上P209
(54)同上P253
(55)同上P254
(56)参见《法哲学原理》P198
(57)同上P260
(58)参见《法哲学原理》P261
(59)同上P340
(60)同上P341
(61)同上P344
(62)同上P340
(63)同上P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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