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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体系——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研究论纲

更新时间:2006-02-11 00:00:00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 美学亟待建构一种全新的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体系。该体系称,由于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人走向审美。主要包括:1、审美经验;人在物质实践中有关自我实现、自我观照等的经历和体验;2、审美需要:人于审美经验中形成的对实现自我、观照自我的精神欲求;3、审美实践:人作为主体在审美需要驱动下的自我实现、自我确证;4、审美价值:由来于审美实践的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5、审美欣赏: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审美价值而实行的自我体验、自我评价;6、美感: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对审美价值的审美体验所获致的感情愉悦 ;7、美:人作为审美主体在对审美价值的审美评价中所达到的自我意识。

[关键词]   审美经验  审美需要  审美实践  审美价值  审美欣赏  美感  美

迄今为止,人类建构的美学体系无一不是失败的记录,美学亟待建构一种全新的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体系。该体系认为,由于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人走向审美。主要包括:1、审美经验:人在物质实践过程中有关自我实现、自我观照等的经历、作为、感受和体验;2、审美需要:由来于审美经验的人对实现自我、观照自我的内在欲望和精神需求;3、审美实践:审美需要驱动下人作为主体的自我实现、自我确证;4、审美价值:由审美实践确立的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5、审美欣赏: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审美价值所进行、实施的自我体验,自我评价;6、美感:人作为 审美主体通过对审美价值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而获致的一种感情愉悦、精神满足;7、美:人作为审美主体在对审美价值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过程中所获得的一种自我意识。现提纲挈领,扼要分述如下:
 
一、审美经验  

    审美经验是人在物质实践过程中产生、形成的有关自我实现、自我观照等的经历和体验,也是人最初培植审美能力、获得审美意识等的具体客观经过与主观心路历程。在一些物质实践过程中,由于某种程度体现着人的自由意志、创造精神和本质力量等,实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人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所自我感受、自我体验、自我判断、自我评价,获得了美感愉悦,形成了审美意识等。而所有这些,便构成了人类基本的审美经验。比如,人类社会之初就没有独立意义上的审美活动,内在于物质实践并与物质实践水乳交融、浑然一体的那些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观照等,就是人类最初的审美经验。审美经验只是人在物质实践过程中生成、展开的 有关自我实现、自我观照等的经历、作为、感受和体验,因而它是零碎的,残缺的,非系统的,它不含我们通常所讲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审美活动,即人类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以后从物质实践中分离、独立出来的具有崇高意义和神圣价值的审美实践、审美欣赏,它具有狭义性。从审美维度看,由于审美经验尚处在人审美活动的启蒙和初始阶段,缺乏相应的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和理论指导,因而,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但审美经验绝非无足轻重。艺术产生于非艺术,同样,审美源自非审美,即物质实践,具体地说,就是物质实践所蕴含的这种审美经验。通过周而复始,连续不断的审美经验,人才逐渐产生了一种强烈和巨大的审美需要,具有了比较稳定、比较系统的审美意识、审美思想,具备了相应的审美能力,审美水平等等。而凡这一切,显然才为我们通常所讲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审美活动即审美实践、审美欣赏的生发、开展等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否则,没有审美需要,人的审美实践、审美欣赏还有何根据?没有审美意识、审美能力等,人又如何进行审美实践、审美欣赏?当然,通过这种审美实践、审美欣赏,人的审美需要、审美意识、审美能力等又会不断受到检验,有所扩展,得到强化,趋向完善。审美经验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它使人类对人的审美活动的认识最终由先验走向科学。
 
二、审美需要

    审美需要是人高级的精神需要,心理欲求,其核心、实质,就是人要在大千世界实现自我,确证 自我,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人生在世,首先要维持肉体存在,于是有低级的物质需要;但人活着,还要实现自我,活出自己,充分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于是又有神圣的审美需要。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在审美经验中,人实现了自我,确证了自我,感受和体认到自己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会获得一种极大的美感享受和精神满足,领受到一份生命的丰盈、饱满与充实。而这一情况如此反复多次,在人的思想、心理上不断沉淀下来,凝定下来,人的审美需要就渐渐地、自然而然地萌动或产生。审美需要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仅仅为生存而劳动,而思想,人就把自己降低到了动物的层次和水平。人还有审美需要,还要实现自我,确证自我,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领略和赏鉴自己生命的灿烂与光彩。这样,人就最终把自己从动物界中提升出来,使自己的形象高高地升起。席勒曾讲:“什么现象标志着野蛮人达到了人性呢?不论我们对历史追溯的多么遥远,在摆脱了动物状态奴役的一切民族中,这种现象都是一样的:对外观的喜悦,对装饰和游戏的爱好。”(1)审美需要是人的本能需要。它不假外求,是人的本能驱使,本能冲动。中国古人讲:“食、色,性也。”“色”是生理的,也是审美的,反映人的审美要求。黑格尔讲:“人类本性中就有普遍的爱美的要求。”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审美需要更是人内在的心理需要、“精神上的饥渴”。人实现了自我,确证了自我,感受和体认了自己生命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人的精神就有了着落,感情就有了寄托,心灵就得到了满足。否则,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精神家园”,觉得自己是一个盲目的存在,就会感到不安,感到惶惑,感到一种活着的迷惘、无聊和空虚。结果,不是感情走向疯狂,就是精神濒于死灭,最终,人将不人。审美需要是人的最高需要,终极需要。人活着不是为了吃饭、穿衣等,即进行物质追求、物质活动,而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张扬自我,充分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即进行审美追求、审美活动。这样,人的审美需要就自然构成了人的最高需要,终极需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指出,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是人的最高需要,在自我实现过程中人能获得一种非常特异、神圣和非同凡响的“高峰体验”。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只是因为他并不了解人类审美的本质和特点,因而他看不到,人的这种自我实现需要正是人的审美需要,人由这种自我实现所获得的特异、神圣和非同凡响的“高峰体验”正是人类最可宝贵也最有价值的审美体验。

三、审美实践

    满足人的审美需要,就必须创造审美价值,价值总以人的需要为依托、为根据。而要创造审美价值,审美实践的问题就必然被提出来。审美实践何为?审美实践就是为了创造审美价值,满足人的审美需要,为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欣赏提供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的客观具体内容。审美实践这种独特的归宿或出发点,必然决定了,审美实践在本质上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确立,它反映和体现着人的智慧和创造力,反映和体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马克思讲:“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2)这就是说,只有当劳动实践成为人自我的生命表现,反映和体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时,劳动实践对人作为审美主体而言才有审美价值、审美意义,也就是说,它才是审美实践。马克思还讲:“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 受这 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3)所谓不受人的肉体需要支配的这种“真正的生产”,显然也就是指人的这种自我表现,自我实现,即审美实践,所以马克思就接着讲:“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4)如果审美实践不是人的自我表现,自我实现,不反映和体现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那么人怎么可能作为审美主体面对它,并从它那里获得一种美感愉悦和精神满足呢?审美实践作为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表现,离不开 客体,以自然客体为对象,对人而言又往往是内在的,是本质的,反映和体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它在实际上才具体和生动地表现、展开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或者说,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构成了审美实践的具体实际内容。所谓“自然的人化”,是指自然作为客体,它的生成和发展要最大限度地服从和满足人的内在本质要求,包括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理想、愿望、自由意志和创造精神等,从而使自然作为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反映人的自我,体现人的自我,展示和 敞亮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指人作为主体,他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对自然对象的加工、改造等,也要最大限度地遵循和依从自然的法则或尺度,包括自然的性质、特点、本质规定或客观规律等,从而使人作为主体的智慧与创造力,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等最大限度地 物化为自然客体,或者说,通过自然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表现出来,展示出来。
    审美实践实际上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在现实性上、在本质性上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过程。在我国当代,有一种“实践美学”,也是我国当代的主流美学。论家认为,物质实践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种观点让人不解。物质实践对人而言往往是外在的,是非本质的,它只满足人的肉体需要,仅仅是人谋求生存、维系生活的一种途径,一种手段,它怎么可能成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呢?按照马克思的经典说法,它往往造成人本质的异化。审美实践具有不同的表现类型。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立关系时,审美实践具体表现为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抗关系 时,审美实践具体 表现为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人的不同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以及所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结果,决定了人类的审美实践具有着不同的表现类型和个性面貌。审美实践的最终结果是建立和凝定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 间的现实的 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即创造审美价值,从而为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欣赏提供客观具体内容。
 
四、审美价值
 
    对审美价值,人们多有论述。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地理解美,具体地说,是把美也确认为一种审美价值,所以,他们对审美价值的看法都是根本错误的。对美的误读误解,导致了他们对审美价值的失解和误判。美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总是人认为它美,人评价它美。而美相对于人而言的这种本质特点,必然客观地决定了,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作为一种审美对象,或审美事物,它绝不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人在现实上密切地相关的。也就是说,它实际上与人之间具有着、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 。如果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它处在与人的关系 之外,那么人还怎么可能作为审美主体喜欢它和欣赏它,并给它以美这样由衷的认识、反映、判断和评价呢?进一步讲,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和关系呢?众所周知,只有实践才能赋予客观对象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列宁讲,实践“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5),实践才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6)。由此,揭示了审美实践,这个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如上所述,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样,通过“自然的人化”,自然客体就成了人性的对象;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客体又成了对象性的人。从而通过审美实践,自然客体就最终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的联系和关系,而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审美价值,是客观对象作为审美对象的现实特殊本质。
    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具体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 质力量对象化”,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物,同时又具有人性、人的特点,体现着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体现着人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人,同时又具有物性、物的特点,是一种以自然客体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人。这样,自然客体就既是自然 客体,是物,又是主体,是人;是主体,是人,又是自然客体,是物。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如此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不就很自然地、也很合理地构成了一种统一关系吗?只缘在审美实践中,自然客体与主体 ——人是互为对象的,所以合乎逻辑理解,我们只能把这种统一关系称之为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关于这种统一关系,马克思有过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曾讲:“通过这种生产(审美实践——引者注),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象在意识 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这就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对象与人之间才统一起来,即创造了一种审美价值,而正是有了这种审美价值,人才能作为审美主体从中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从而获得精神快乐。马克思还讲:“我们知道,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8)这仍然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只有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也就是统一关系即审美价值,人才实现了自我,完成了自我,也就是说,“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
    遗憾的是,马克思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学思想在中国当代美学界始终没有得到学人们应有的正确阐明和深刻揭示。审美价值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且建立了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到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呈现为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建构了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另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成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地呈现为另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审美实践的不同表现类型必然决定审美价值会呈现不同的存在形态。
    审美价值是客观的。这是说,人作为审美主体认识它,反映它,它存在;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仍存在。区别仅在于:你认识它,反映它,它就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产生作用,发生影响;你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就不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没有意义。有人否认审美价值的这种客观性,认为审美价值是客观的,它就应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等意义,可是为什么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截然相反呢?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审美价值内含于客观事物,是客观事物作为审美客体的内在规定和本质要求。而审美客体总是相对于审美主体而言的,也就是说,它对于审美主体来说才有价值,才有意义,那么内含于审美客体的这 种审美价值的客观性怎么可能超出与审美主体关系的范围,而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等的意义呢?这里必须明确的是:一方面,审美客体包括它的审美价值只是相对于审美主体而言的;另一方面,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审美主体,人作为审美主体同样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具有着自己特殊规定和本质要求。
 
五、审美欣赏
 
    审美欣赏审美价值。审美价值是审美欣赏的客观内容,也构成审美欣赏的现实基础。通过审美价值,审美欣赏与审美实践才内在联系起来,并相互构成一个规范而有序的严密完整系统。审美价值是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审美价值的这一特定实质、内涵,从根本上决定了,如果审美实践在本质上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确证,那么,审美欣赏在本质上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的自我体验,自我评价。马克思曾讲,人“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9)。所谓人“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阐释的就是审美实践的本质特点,所谓人“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揭示的就是这种审美欣赏的根本特征。
    如果审美价值是审美欣赏的客观基础,那么审美意识、审美态度无疑就相应构成了审美欣赏的主观前提。
    所谓审美意识,也叫审美思想,是人在审美经验过程中产生并在审美实践过程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的关于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的审美认识、审美知识、审美理想、审美看法等。如果没有审美意识,人作为审美主体还怎么进行审美欣赏呢?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审美思想决定和规限着人作为审美主体到底能够审美观照什么,审美欣赏什么。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观照、审美欣赏与人作为 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审美思想之间具有一种内在而深刻的统一关系。
审美意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审美表象。这是先前审美经验中获得并在审美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的客观存在的审美事物的具体感性形象在人作为审美主体大脑中的映照和显现,也是人作为审美主体进行审美想象的基本思维材料。审美想象,正象有些心理学家所言明,它就是对一系列审美表象的有机排列组合与前后融汇贯通。没有审美想象,人作为审美 主体固然无从进行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但没有审美表象,人作为审美主体又凭什么进行审美想象呢?
(2)审美观念。这是人在审美经验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在审美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的对审美价值的比较稳定、比较系统的审美见解、审美观点等。它是一种理性认识,也是人作为审美主体进行审美抽象(逻辑思维)的前提或基础。审美抽象就是借助这种审美观念,或者说,以这种审美观念为审美尺度、审美标准,对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所展开、所实行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具体讲,凡是符合审美观念的审美对象,人作为审美主体就认为它美;不符合审美观念的审美对象,人作为审美主体就不给它以美这样由衷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没有审美抽象,人作为审美主体当然无从确认和断定审美对象美丑的问题,但没有审美观念,人作为审美主体又以什么为中介、为审美尺度、审美标准来进行审美抽象从而达到对审美对象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呢?
    所谓审美态度,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调动或利用自己的审美意识去看待世界、审视万物的心理倾向或情感趋势。如果具有丰厚的审美意识,却缺乏这种起码的审美态度,人作为 审美主体同样不能达到或实现对审美对象的审美观照、审美欣赏,就象一个 医生无论具有怎样渊博的医疗知识,如果他对患者没有采取一种诊断态度,他就绝不可能确定患者的病情并从而加以救治一样。
说到底,审美欣赏,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审美态度,最大限度地激发、调动、利用自己的审美意识、审美思想,从而展开、实施对审美对象所内在固有的审美价值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具体地说,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审美态度调整自己,从而使自己从一种日常功利意识状态中提升出来,超拔出来,进入到一种审美欣赏状态。
    在此状态里,一方面,他要通过审美想象化身审美对象,即通过审美想象使自己对审美对象的认识感知由开始的自觉、意识水平深入、沉潜到另一种非自觉、潜意识水平,激活和调动自己意识深处的那些有关审美对象的审美表象,从而对审美对象“以身体之,以心验之 ”,即展开、实施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并在这种审美感受、审美体验的过程中,达到一种“天人合一”、“物我一体”的浑化境界,大化境界,进入到一种审美同情状态,审美共鸣状态,即获得一种极大的美感享受和精神畅悦。
    审美想象,实际上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通过激活、调动自己的审美表象,使自己置身于审美对象,从而对审美对象设身处地地加以审美感受、审美体验的过程。不“身与物化”,置身于审美对象之中,人作为审美主体还怎么对审美对象设身处地地进行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呢?通过这种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人作为审美主体才 既领略和赏鉴了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从而获得美感愉悦,也为继之而来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
    另一方面,以这种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为基础,他还要展开、实行对审美对象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如果没有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为基础,审美判断、审美评价还以什么为前提、为依据呢?具体 地说,他还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调整自己,从而使自己从审美对象中抽身出来、独立出来,使自己的审美欣赏由审美感受、审美体验所处的非自觉、潜意识水平再提升、回转到原来的自觉、意识水平,这样,再通过审美抽象挖掘、激活、调动自己的审美观念,他才能在审美感受、审美体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实行对审美对象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
    如果化身对象,物我一体,处在一 种非自觉、潜意识水平,人作为审美主体才能进行审美感受、审美体验,那么从对象中分离出来,独立出来,置身物外,处在一种自觉状态,意识水平,人作为审美主体才能进行审美判断、审美评价。不置身物外,不与审美对象保持距离从而处在一种自觉状态,意识水平,人作为审美主体还怎么可能保证给审美对象以 一种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呢?
实际上,审美抽象不仅使得人作 为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获得了美或丑这样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而且也为后续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指明了方向,使它不断有所提高,走向深化。如果没有这种审美抽象,不能从根本上确定审美对象的美丑问题,那么后续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不就会陷入一种盲目的和无所适从的境地吗?
    审美欣赏实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思维过程。它既要审美想象,进行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使人作为审美主体获得一种 美感,一种心灵愉悦,又要审美抽象,进行审美判断、审美评价,使人作为审美主体给予审美对象以一种美或丑的认识和反映。由审美想象始,审美想象与审美抽象更迭出现,辩证运动,直到最终落脚在审美抽象上,这就是审美欣赏完整的意识过程、思想过程。而人作为审美主体的思想、意识的不同层次、水平的更替、嬗变,则是由意识到潜意识,再到意识,同样循环往复,直到审美欣赏过程的全部完成。审美欣赏完成后,人作为审美主体也就自然地从一种审美欣赏状态再回归、还原到原来的日常功利意识状态。
    在中国乃至世界美学界,人们对审美欣赏多有研究,也获得不少成果,但从根本看,其中的问题也是明显的。第一,他们没有能够正确地揭示审美对象,揭示审美对象的固有本质审美价值。而抛开审美价值来谈审美欣赏,如何不陷入一种盲目、虚假和空洞的境地呢?第二,他们大都只是从审美想象,从审美感受、审美体验方面来揭示审美欣赏,把握审美欣赏,没有从审美想象与审美抽象,从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与审美判断、审美评价的辩证统一关系上来认识和把握审美欣赏,这样,他们的理论就不免显得片面,显得肤浅。缺乏一种辩证的思维与眼光,任何人都无法最终全面和深刻地把握事物的真相和本质。
 
六、美感

    美感,也叫审美感情,它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在审美欣赏过程中通过审美对象感受和体认到自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所产生的一种感情上的激动与共鸣,心理上的兴奋和满足,精神上的欢畅及自由。本质上,它是人生的幸福体验。
    美感不是一种认识,一种对审美对象的再现、反映或模写,因而它不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或概念。中国当代长期流行的那种“美感是对美的反映”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不能接受。
    美感是由 这种认识,由这种对审美对象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所激起、所引动的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一种感情或态度,是一种心理上的反应,灵魂上的震动,精神上的自由和解放,因而属于一个 心理学上的命题或概念。马觉民讲:“美感就是一种感情,而且只是一种感情。”(10)马觉民的看法是正确的。并且正缘于此,美感才非凭空产生,它以认识, 以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为基础。庄志民讲:“一旦有所体验,美感就迅速萌发了。”(11)庄志民的话就明确揭示了美感是人作为审美主体进行、实施审美感受、审美体验的伴随性反应或“派生物”。但美感也不是完全消极和被动的。美感一旦产生后,它又会反过来驱动和加强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欣赏,使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想象不断飞腾、不断跃迁、不断深化。
    美感不止于一种精神愉悦,它具有丰厚的内容和深刻蕴含。美感源自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审美价值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如上所述,审美价值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所以,美感本身也就必然会相应地呈现出一种丰富多样、千差万别的特点和面貌。具体地说,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获致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正向审美价值就感到愉悦,感 到可亲可爱;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但遭受失败,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负向审美价值就感到滑稽,感到可笑可喜;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大获成功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正向审美价值就感到仰慕,感到可钦可敬;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但遭受惨败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负向审美价值就感到惊骇,感到可叹可悲。叶朗先生主编的《现代美学体系》一书中讲:“审美愉悦不仅仅是和谐感,也有不和谐感。审美愉悦不仅仅是快感,也有痛感。审美愉悦不仅仅是喜悦,也有悲愁。”(12)这种观点鞭辟入里,全面而深刻。但同时也应承认,因为审美价值来自审美实践,而审美实践在方向上,在整体趋向上都在于肯定人,确证人,即使出现了某种否定的情况,那也在一种表面的否定中蕴含着一种深刻的肯定,所谓“平凡的发展,有时不如壮烈的牺牲足以延长生命的音响和光华”,“高尚的生活,常在壮烈的牺牲中”,所以,从根本上,从总体趋势上,由审美实践而来的审美价值所激起、所引动的人作为审美主体的美感就必然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与欢畅,或者说,一种精神上的愉悦与欢畅构成了美感的基调或主旋律。
    美感召唤人生,激昂人生。人的自我伸张、自我实现可以给人带来美感, 一种精神上的欢畅和自由,而这种美感,这种精神上的欢畅和自由一旦在人那里反复获得多次,它就会在人的思想里、心理上不断积淀下来,凝定下来,从而把人的这种自我 伸张、自我实现变成人的一种内在需要,形成一种强烈而巨大的人的自我伸张、自我实现的倾向或内驱力,最终使人召唤生命,激昂生命,迷恋人生,积极地生活。蒋光慈的小说《冲出云围的月亮》中有段人物对话:“曼英对李尚志说:‘我得了病,以为是梅毒,我到了吴淞口,准备投海去,可是当我见到了朝阳,感到田野的风,我突然觉得生的欲望从我的 体内奔放出来。’”曼英的话,正生动和深刻地揭示了美感与人的生命的这种内在固有的联系和关系。
 
七、美

    美是什么?中国当代著名美学家吕荧讲:“美是人的社会意识。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第二性的现象。”(13)“美与好,这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评价,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14)深思的唯物论者吕荧的这种美学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中国当代开了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研究的先河。黄药眠在《美是审美评价:不得不说的话》一文中讲:“列宁在《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中,说到我们对于某种事物的感觉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主观的反映。假如这样说,我们也可以说美是人对于 客观事物的审美的评价。”(15)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是对吕荧美学观点的一种积极肯定和大力支持。最近,邱紫华讲:“我们的观点是:美的问题是认识论的范围所探讨的问题,美是人们对外界事物感知后的一种观念和情感反映或情绪判断。”(16)邱紫华在九十年代末重提美是人的一种意识的唯物主义美学 观点,显然难能可贵,有其更为重要的宣示性和引导性意义。
但进一步讲,美作为一种观念、意识的具体、深刻内涵是什么呢?
    美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审美价值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由此,弄清了 审美价值,这一问题自然就容易解决了。
    如上所述,审美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审美价值的这一特定内涵,必然从根本决定了,如果审美欣赏是人作为审美主体的一种自我欣赏,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那么,美作为一种人作为审美主体在审美欣赏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审美观念对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所内在固有的审美价值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它实际上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由审美对象确认自我,评判自我,从而这种关于审美对象的意识,就只能是人作为审美主体的 一种自我意识。
美作为审美主体的自我意识同样具有不同的形态,即优美、喜剧、崇高和悲剧等。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 建立了 一 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正向审美价值就给予它一种优美(阴柔之美)的审美认识、审美评价;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但遭致失败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负向审美价值就给予它一种喜剧的审美看法、审美判断;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达致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正向审美价值就给予它一种崇高(阳刚之美)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但蒙受惨败时,人作 为审美主体面对这种负向审美价值就给予它一种悲剧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审美价值的 不同存在形态,必然决定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会相应地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面貌。
美作为审美主体的一种自我意识,是主观的,但 并非唯心的,它来自客观,是对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的认识和反映。美的这 种本质特点,必然从根本上决定了,它不仅随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而且始终与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休戚相关,紧密联系。中国当代那种动辄认为美是人的一种社会意识的观点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美学思想的 看法是缺乏具体分析的,是错误的,对吕荧的美学思想我们必须重新认识。
    朱狄先生曾指出:“在不否定‘第一性质’的基础上 否认美是一种‘第一性质’就很难和主观 唯心论划等号。”(17)“在哲学上的唯物主义和美学上的客观论之间,在哲学上的唯心主义和美学上的主观论之间并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18)朱狄先生的话切中肯綮,发人深省,实乃洞见。
    黄药眠先生讲:“列宁说感觉是人对外在世界的主观反映,为什么就不能说美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的把握呢?我认为只抓住哲学上的教条,对美学上的问题是不能解决的。我们承认美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主观的反映,并不是说美没有客观性。”(19)黄药眠先生的话言词恳切,语重心长,同样给人启迪,耐人寻味。
    封孝伦先生讲:“讲到人、人的意识、人的情感意志就是唯心主义吗?恐怕不能这样说。人有意识,有情感欲望,这是一种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并不忌讳谈人的意识、精神、情感,它只是坚持人的精神,是由人的物质存在产生的,决定的,而不是人的精神产生人的物质。因此,它很明白,人的精神内容时时处处受到人的物质存在的制约。按照这个逻辑关系来谈人和人的精神,就不是唯心主义而是唯物主义,而且可能是辩证的唯物主义。”(20)封孝伦先生的话为确立我们这种美是人的社会意识的观点更是澄清了 一些重大的思想理论是非,在当代美学界具有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的特殊深刻意义。
    美是人的社会意识是一种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观点。而作为唯物论者,建构这样一种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科学体系,不就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必然的,也是一个神圣的选择吗?

注释:

①席勒《美育书简》。徐恒醇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1984年9月第1版,第133页。
②③④⑦⑧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9月第1版,第38页,第97页,第97页,第97页,第125页,第97页。
⑤《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0页。
⑥《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
⑩《美学文摘》第4期,重庆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29页。
⑾庄志民:《审美心理的奥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一版,第26页。
⑿叶朗主编:《现代美学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第232页。
⒀⒁《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第400页,第533页。
⒂⒆《文艺理论研究》,1999年第3期,第11页,第12页。
⒃《文艺研究》,1999年第6期,第11页。
⒄⒅朱狄:《当代西方美学》。人民出版社,1984年6月第1版,第193页,第232页。
⒇《新华文摘》,1995年第11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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