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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三个代表”,解放我们的思想--进行土地私有化

更新时间:2005-12-20 11:51:35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学习江泽民主席的“三个代表”理论,目的在于制度创新;目的在于解放思想,目的在于立足于未来;目的在于给我党以坚实的社会存在基础,给全国人民以幸福的生活;我基于这样的考虑,遂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作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诠释。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人民都有制”;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实行土地私有化,(部分)国有资产股票化;这样不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创造了充分条件,也补足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模糊而造成的一系列社会不公正的现象。惟其如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在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即都有”的所有制的基础上,真正“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三个代表” “公有--即都有”  国家税收
    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党,始终是“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的政党。这一点可以从自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以来,无论她走过多少曲折的道路、经过多少迂回的摸索,在最后的关键时刻,我党都能从根本上重新回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的问题来证明。例如,1935年红军长征时,毛泽东同志领导地位得以在党内确立;1945年,党的七大会议又确定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的思想”,“乃是发展着与完善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乃是中国人民完整的革命建国理论”。这些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唯本本主义、教条主义,敢于解放思想,否定错误,敢于把成熟的革命理论与稚嫩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并把实践之中得到的实践总结,及时地、迅速地转化为自己的理论,并反过来指导自己的实践等。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人胸怀坦荡、革命无私、唯真理而服膺的崇高党性、和坚定的原则性。
    特别是1978年,在党的思想上,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在理论上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使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的领导地位得到确立。并由邓小平于1992年南巡讲话中,进一步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极大地丰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又一次地以中国共产党“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显示了我们党的无私胸襟、无比智慧;更显示了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勇于上下求索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的革命顽强精神。
    现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主席,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成为我们党的指导理论,作为我们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的行动指南,再次证明和实践了我党的光辉的优良传统,就是与时俱进,化茧为蛾,突破自我,不为党私,增进民益;就是敢于“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真正地承当起“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的英明领导者的责任,真正地能够肩负起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 的伟大复兴。”等“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所以,我认为,江泽民主席的“三个代表”理论,本身就是继承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并且再次使我们党在新时期、新问题下,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而且和“祖宗们”的思想理论、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江泽民主席的“三个代表”理论很好地做到了我党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做到了历史和发展的统一;做到了先进性与继承性的统一;时至今日,“三个代表”的思想在理论上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地在5.31讲话中又一次得到全面论述!为此,我谨以我自己的理解,并本着以我党的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的原则为指导思想,谈一 谈我对我们党的一些重大理论的重新解释何认识。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先进理论、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等等光辉思想,都是建立在以受压迫、受剥削、大都是一无所有的工人,农民等无产阶级为社会存在基础的理论。从而提出了怎样建立工人阶级政党和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纲领和根本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伟大的毛泽东同志成功地把马列主义普遍原则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此基础上领导中国共产党人,取得了国家政权,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马列主义普遍原则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从最深层次上说明了一个党的存在,必须和最广大的人民利益结合在一起;必须和她自身依存的国家民族利益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不存在超越于人民利益之上的党!更不可能存在脱离于国家民族的党!毛泽东思想的伟大就在于此:“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化的实践中,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晚年,显然出现过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错误。为此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英明提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提出了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的伟大决策,使我党领导我国人民初步完成了达到温饱、进入“小康社会”的伟大的历史使命。在这个过程中,一句“小平您好”,证明了人民 对我们的党空前的拥护和爱戴之情!也证明了我们党的经济政策在当时社会实践中的空前成功!
    那么,在“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不再是马克思时代的“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了,即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不再是“一无所有”的阶级。所以,当我们党把中国人民--工人、农民带入小康社会的大门,就意味着我们党不可避免地需要思考: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发展阶段怎样继续发展的大问题!否则,此时此刻,在党的光辉领导下,过上了富裕的生活的人民群众--也就是说--现在的“无产阶级”也有了一定的生活资料和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后--共产党不可能再“代表”以前马克思、甚至于毛泽东时代的“无产阶级”了,这是一个最根本的现实问题摆在了我们党和人民面前!现在,我们党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发展自己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清楚自己在代表谁,解决自己要领导谁的问题,我党就将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所以,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伟大理论,就清楚地解决了我党代表谁,领导谁的问题。这不但是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怎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当人民初步实现了富裕后,“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也继承和发展了“贫穷和落后决不是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
    所以,“三个代表”的理论提出,就是要求我们党必须进一步解决:目前和今后、当人民群众“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时,即人民都存在一部分“私有”生产资料时,我们党和人民怎样看待和理解之的问题。即我们党和人民必须要重新思考和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深化 对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制度含义的认识,在实际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的问题。
    现在,我们要首先分析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每个人都非常清楚的是,公有制是全民或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那么,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就应该包括“原始生产资料(资产)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利用--生产过程”、“(生产的)产品的分配和使用”等三个重要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全民或集体即使在原始生产资料上共同占有,却不能在生产资料的利用、即在生产过程上,实现“全民或集体共同参与”!那么,也就不可能满足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多劳多得!这是因为,全民或者集体由于不能“共同参与生产”,仅仅是部分人参与生产,那么,部分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在分配上实行全民或者集体“共同拥有”呢?
    如果全民或者集体不能共同拥有“部分人生产的产品”,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结--因为人民群众所“占有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多、是少不可能完全平均,所占有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价值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然而根据社会主义多劳多得之原则,占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的人民群众就有可能显示出其无比的优越性--占有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占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少的人民群众就有可能陷入贫困。由此就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贫富差距!例如,我国电信业、铁路部门由于“垄断”经营,他们的工资分成显然过高于其他行业,造成了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如果全民或者集体共同拥有“部分人生产的产品”,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存在着“剥削”--因为一部分人没有共同参与生产,或者一部分人虽然生产了,但生产的产品“少”,却因为社会主义需要“共同拥有”,从而享有了其它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生产“多”的产品。例如,国家对面临倒闭的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这也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完结。可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真正完结了吗?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工人和农民阶级没有实现过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即是说,真正的马列主义者并没有充分把他们的理论应用于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等伟大的社会实践中来,所以,不可能在实践中发现“当人民群众富裕了以后”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呼声,人民的期望等一系列问题。那么,马克思、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就不可能提出、并产生“作为人民的政党”一旦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的理论、思想、策略等。同样,原来的毛泽东思想之中,也不会有如果我国处在世界市场经济总格局里的情况下,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式等。时世移易,我们党必须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甚至于邓小平的理论,使我们党的理论能够“与时俱进”,与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相称!
    实际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强调对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也不可能强调在“生产资料的生产过程”中“人民共同参与”上,而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第三个环节,即“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果的再分配”上。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是“再分配”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直接“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如果在原始生产资料公有--即“人民都有”的条件下,利用市场经济之手段,实行“多劳多得”,使得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充分发展。并且在、而且只有在社会主义财富极大富裕的情况下,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强力征管,实现全民拥有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国家“税收”,并且能够在社会主义原则下重新再分配这些劳动成果。
    也许,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解决我国面临的一切现实问题:
    1,“党员带头致富”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党的理论还停留在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政党之基础上,党员就不能脱离群众而带头致富;从而也不能带领人民群众致富;所以我们也只能在贫穷的“社会主义”基础上发展我们的党,建设我们的党。那么,我国人民何时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呢?
    2,“按章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的理论前提;这是因为,一切都归国家所有:每一寸土地、每一条河流、每一处矿藏、甚至于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每一个机构!这些都是在国家基础之上存在和产生的,又都是在国家护佑之下发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不断的发展和变迁,可能造成了你的脚下盛产石油,他的脚下盛产粮食,而我的脚下也可能一无所有。虽然大家所占有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少不均,并且按照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原则,你的劳动成果应该自己多占。可是大家不应该忘记,一切都归国家所有!是国家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因为被你、我、他所支配,才产生的结果,“按章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就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多劳多得,多得更应该多交!此时,虽然你、我、他所支配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寡不均,有失公平,但是因为你“多得多交”而不失于公正!所以我们也同时具备了对“偷税漏税”的社会监督和从严惩治的理由了;
    3,更能够解决我国所面对的最大的社会现实问题: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在社会资源、原始生产资料占有上,不再代表人民拥有完全支配(因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很难监督)的权力,仅仅代表人民拥有对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国家税收”追缴和再分配之权力,政府追缴国家税收之于人民,是在保证“更大的社会公正”!又因为国家税收(如果纳税人可以追查)有帐、有据可查,贪污腐败问题就可以在现实操作上,减低到最大程度;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了社会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也是在社会公正的前提下、在市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条件下,在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那么人民群众也会有极大的忍受能力;同时,如果在国家政府对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国家税收”再分配上,即使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时候,也不会重新产生新的弱势群体!所以,贫富差距问题可以得到更大程度上的解决!
    这实际上也解决了在现实生活中,怎样具体实践邓小平的伟大理论:“先让少数人富裕起来,然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的问题!
    惟其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就彻底实现了“更大的社会公正”,并能在真正意义上“兼顾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社会的弱势群体”!
    惟其如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在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即都有”的所有制的基础上,真正“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理顺和消除我国目前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出现的各种不公正之现象,也进一步消除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但是,“公有--即都有”,到底是什么?又怎样保证“都有”?
    “公有--即都有”也即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例如“土地私有化”、“国有资产股票化”的制度,也即是实行“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全民所有,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人人纳税,国家富有”的社会经济制度。
    可是,我国政府又怎样保证人人“都有”呢?首先,我们要在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的伟大理论指导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行制度、理论创新,形成我党、我国第三代领导人集体对“发展的,丰富的,充满生命活力的马列主义基本原则、毛泽东思想、以及伟大的邓小平理论”等原则、思想、理论再发展、再丰富、和再展现其“与时代精神契合”、与“先进的生产力的要求”相一致的新的理论、新的指导思想,来作为我党、我国第三代领导人的集体智慧,领导中国6500多万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第三次土地革命”!充分完成反封建、反落后、反贫穷的“农村革命”,把我国“小农经济”彻底转变成现代化的“工业经济”。
    其次,我们要彻底认识到:所谓“土地私有化”,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并不是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化”,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私有化”。这是因为,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化”,是建立在皇帝亲族和功臣、以及大地主等权势之上的“土地分封制”,这是人为地、无条件地剥夺了贫苦百姓占有土地的权利!而我们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仅仅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私有化”,既有社会主义平等、公正之基础,又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政策为保证。所以,我所提出的“土地私有化”,完全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化--都有化”。在此,我不禁试问:我国(包括世界)历史上,哪个朝代所实行的社会经济制度,能保证人民群众在土地上“都有化”?只有、也惟有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做到这一点!所以,社会在发展,人民要进步!观念要更新!一切过时的概念、落后的内容、陈旧的思想、“无牙”的文字、“支解”的名词,都不应该成为束缚着与时俱进的、不断丰富的一些名词概念的内涵。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化”,显然也与资本主义初期,封建贵族、大地主们的“跑马圈地”式的土地占有制度不同。所以,我们不必谈“私”色变,畏“私”如虎!
    再次,在目前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基础上实行“(部分)国有资产股票化”,使城市居民在市场上、股市上,决定着自己的收益。享有和农民相同的国民待遇。“公有--即都有”在社会实践上就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人民“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在“土地私有化、国有资产股票化”的条件下,给市场经济以坚实的“优化配置”所有人、财、物等资源的“空间和基础”,调动起全国人民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力,在经济发展上以“私有化”为支点、以“税收”为杠杆,人民何愁不富!国家何愁不强!诚如斯言,社会也能够得以稳定!社会主义制度也能够得以存在和澄清!我党更得以大力发展!民族更得以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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