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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6-03-03 00:00:00作者:未知

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离岸商业运作”,同时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离岸金融市场也已在深圳和上海悄然兴起。如何正确地认识离岸商业活动和离岸金融业务,并选择适用的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积极的生产力,是我们当前需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经过16年的“试点”与发展,一个初具规模的离岸金融市场已在中国形成。
    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中国离岸金融服务之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发育。1998年底,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尽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经营离岸业务抱有极大兴趣和渴求,但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以2004年6月30日的数据为例,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的经营状况见表一。
    表一 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主要经营指标一览表
    截止2004年6月30日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
    存款余额 38,426 29,996 33,458 19,071
    贷款余额 7,352 5,756 10,425 7,150
    不良贷款余额 37,511 1,951 0 0
    利润 305 147 50 55
    结算量 368,298 122,150 91,068 51,041
    数据来源:《离岸中资同业共享数据统计表2004-6》
    确切地说,上述四家银行是目前国内离岸银行业务的“全面持牌中资银行”。因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它们的总体业务规模大约在15亿美元。除中资银行外,在中国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的在华分支机构和一些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大多数是以所谓“全球服务”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和名义,通过其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保守估计,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来源于非居民,就是23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离岸存款,中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就达到60亿美元。这已是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我们尤其是监督部门的重视。
   
    二、离岸商业运作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它对中国经济正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离岸金融的概念产生于离岸商业运作。后者指非居民主要是国际商业公司(IBC),在注册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取得商业利润。IBC公司注册简单、税费低廉,且能回避运作地政府和法律的监管,因此成为许多大公司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广泛使用的商业及投资工具。逃避监管和经营上的便利及低成本运作决定了离岸商业活动存在的必然性,有市场需要就有它存在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待“离岸现象”的态度应该是首先承认其客观性,积极面对,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参与这种国际上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和金融活动,并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近20年来,中国大陆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 “磁铁石”效应,吸引着全球的离岸公司从事和中国有关的贸易。日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1.15万亿美元)和世界第一大FDI接受国(2004年中国吸引FDI总额超500亿美元)。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HK、BVI、CAYMAN等“离岸岛”,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IBC必将成为最佳的运作工具。可见离岸概念以不可逆转的势头进入我们的经济生活,而且中国大陆的离岸商业活动会继续蓬勃发展,并对中国的经济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我们已不能回避这客观存在,只能认真研究它、因势利导,规避其不利影响,化外部有利条件为内部发展动力,使其为我们的经济建设服务。
   
    三、以我国大陆为中心的离岸金融资源是我国必争的国家战略资源,我们必须要培育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活动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离岸金融的发展,它们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离岸金融资源。
    目前金融资源已成为被各国竞争的国际战略资源。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国际金融资源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低成本的国际游资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商业活动就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
    在中国大陆运作的国际离岸商业机构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二是中国的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当局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运作并在中国取得巨大商业利益。
    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将吸引到大陆的境外资金和游离在境外的国内资金纳入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供与国际金融市场同质的服务,可以使我们也有机会利用国际上低成本的资源发展我们的经济,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培育一个公平竞争的、健康的离岸金融市场,进而构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应该是监管当局的一个战略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等负面因素而忽视该类资源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显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熟悉和掌握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并顺应有关国际惯例是我们对离岸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原则和出发点。
    从欧洲货币市场形成至今,离岸金融市场已走过了半个世纪,其间世界上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逐渐分化,并形成四种监管模式,其各自特点详见表二。
    表二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模式 典型市场 特点
    内外一体型 伦敦、香港 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作,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
    内外分离型 美国的IBF
    日本的JOM
     离岸业务只能在专门账户(IBF)中进行,离岸交易与在岸交易分开,严禁离岸在岸资金渗透。
    避税型 开曼、巴哈马百慕大、BVI 薄记型(Paper company,Shell branch)英美法系,税赋低,基本无管制。
    渗透型 雅加达、曼谷
    新加坡的ACU 三种情况:OUT→IN型、IN→OUT型、IN=OUT型。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哪种模式更适合“今日中国”。
    先看看“内外一体型”,其特点告诉我们该种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非常之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实质上就是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这对仍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开放尚时间表的中国显然不合适。
    再来看“内外分离型”即“隔离型”模式,该种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禁止离岸与在岸资金自由往来,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目前,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试点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隔离型”监管是否有效?这种分切式的简单管理是否意味着整体经济巨大机会成本的丧失?是否还要继续这种监管模式?
    有一点我们得承认,在离岸银行业务开办的初期,大家都摸着石头过河,央行进行保守的隔离型监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无知者无畏”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新生事物是一种必要的保护。但随着离岸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种“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能动作用已受到置疑。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在运用上存在着成本和收益的差异,隔离策略的效果就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因为市场上的资金跟水一样,需要“吸蛀管”式的平衡流动,不同领域资金的相互渗透是一种自然的需要,它是永恒的和绝对的。商务部有关课题(梅新育. 2004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资本外逃就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反过来看,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本质决定其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只要中国大陆市场资金的价格能满足资本跨境流动和投资收益对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巨额资本就可能被吸引回中国市场。最近因人民币升值预期,大量外逃资本又“潜逃”回国的现象就说明在实行外汇管制的中国,对离岸业务进行隔离型监管是有限的,或者说是部分失效的。
    Mundell-Fleming模型认为: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固定汇率和资本管制。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名义上是“有管理的浮动”,实质上实行的是与美元挂钩的盯住汇率(Pegging)。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执行的是一种固定汇率,所以在人民币政策独立性不容怀疑、执行固定汇率的情况下,资本的跨境流动在理论上不可避免。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隔离型监管对外汇管制国家的不现实性,也进一步要求在离岸业务的管理问题上,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走松紧结合、“适度渗透”的路子。大禹治水,最终是“百堵不如疏”,在资本管制上亦然。即使在不久的将来人民币真正实现了“弹性浮动”,资本管制的放松也是大势所趋。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外投资审批权”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削弱了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和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在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短期资本不断涌入的形势下,严格管制短期资本流入、放松资本流出应成为当前外汇管制的政策方向。
    新加坡的“ACU”账户的例子可以给我们点启示: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国内需求为主时,可以适当放开“OUT→IN”的账户交易,让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以走出去需求为主时,放开“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理论分析和国外经验都告诉我们,在现阶段采取“适度渗透”的监管模式,对离岸业务采用“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事情。笔者认为,“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是当前管理离岸国际资本真正有效的,也是最具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选择:应考虑从“严格分离型”向“适度渗透型”模式的转变。
    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本身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化是其本质和特征。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自有惯例地运作,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起源、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
    一是逃避监管。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因此,试图将离岸业务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了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是徒劳的和不切实际的。
    二是经营自由化。离岸金融市场是自由得“相当充分”的市场,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完全遵从自由的市场规则,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都拥有绝对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你能在离岸市场上找到金融需要者,你就可以随时创新出任何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市场,一个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而且从头到尾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都有约定俗成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主义的最大试验地和样板间。
    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要充分研究离岸金融市场的上述特点和规律,突破在岸思维,确定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而非僵化、死板的审批、审查制度。
    六、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离岸金融监管重点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对外开放、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大陆离岸商业和金融领域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国内现有资本项目控制及人民币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要将所有正在从事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还是合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要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该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许可的机构应勒令其停止超范围经营;其次疏理政策,对中、外资离岸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树立“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的监管理念。在对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资本充足率应成为监管核心。这是离岸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终防线,也是监管的综合指标。建议在法人资本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核定离岸业务的授权资本,并以此衡量离岸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控制范围。
    2、资金的流动性是监管重点。目前的离岸业务已体现出批发性即“大进大出”的特点,因此对离岸银行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是保证离岸银行日常正常运作的需要。
    3、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在要求历史形成的离岸不良资产逐年下降的同时,应严格要求离岸银行控制新增资产的不良率。监管部门不能因为离岸资产不良率高而对离岸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进行限制,应在接受国际惯例化和业务自由化理念的基础上,对离岸资产实行审慎的监管。
    4、严把监督检查关。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重视非现场监管,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离岸业务内控制度,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尽职能力和水平。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为当前外汇监管重点,同时应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是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是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是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产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本文标签: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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