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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初探

更新时间:2011-10-10 19:25:00作者:admin

广大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相对处于劣势,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证。尤其是每次市场失控时,中小投资者往往都是最大的受害者,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而中小投资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鉴于此,本文从中小投资者自身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完善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措施。

  一、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特征

  (一)人数众多,结构分散。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例一直占绝对多数,并且高度分散,与国际上投资机构化的趋势相反,我国是投资大众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统计数字,截至2007年3月31日,沪深两个证券交a易所总开户数达8724.34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7923.6万户,占90.8218%,机构投资者800.74万户,占9.1782%。这充分说明虽然中国证监会在努力推进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但短期内,我国证券市场还将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

  (二) 缺乏专业知识及技能。在中国的几千万中小投资者中,知识、经验的水平参差不齐,既有博士、硕士,又有中学、小学学历的退休工人。从整体层面上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处于一个偏低水平上;从专业层面上分析,对股市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想有充分的、科学的了解,就算是拥有博硕士学历的人,假如不是相关专业出身,也很难轻松地全面了解和掌握它们内部的规律。

  (三)中青年是证券投资的主力军,中低收入阶层占很高的比例。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的2007年第二期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报告显示,我国2007年个人投资者中,44岁以下者占61.87%,与2002年个人投资者的年龄结构相比,中青年投资者人数增加,成为证券投资的主力军。但是55岁及其以上者仍占11.26%,说明个人投资者的年龄还存在老龄化的迹象。另外,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是个人投资者的主体。

  (四)投资入市的资金量较少。单个中小投资者由于受资本和投资能力所限,其投资入市的资金量往往不大。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的2007年第二期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个人投资者入市资金量主要集中在5~30万元之间。

  (五)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单个中小投资者由于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较少且持有的时间较短,常常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知。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对全国2500名个人投资者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只有57%的被调查者知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知情权。而在质询和建议权上,97%以上的投资者,或者认为行使质询和建议权没有意义,或者不知道如何行使,或者不愿费心费力去行使。中小投资者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有限,导致了其常常放弃合法权益的行使。[论文网]中小投资者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其合法权益必然最经常、也最易受到损害。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内因分析

  (一) 投资理念不成孰。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所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甚至表现为一种过度投机、非理性投机。

  在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投资者注重股票的内在价值,以未来预期股利的净值流量为股价分析基础;而在我国,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

  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由于一味盲目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

  从市盈率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长期维持在50倍左右的高位,与此相比,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平均市盈率一般保持在不高于20倍的水平上。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反映出股价大大超过了其合理的内在价值,中小投资者能够接受这样高的市盈率也表明其是以过度投机的心态来持股,不是着眼于公司的投资回报。

  从换手率来看,国际上成熟股市的年换手率通常为30%—50%,甚至更低,也就是说,投资者平均持股时间为2—3年或更长。而2002年我国沪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换手率在250%左右,2007年沪深股市的年平均换手率保持在180%左右,2008年股票型基金全年平均股票换手率仍然高达143.46%。我国股市的高换手率同样表明中小投资者根本不指望从上市公司获得红利,而是为赚取买卖差价而入市,盲目炒消息、炒题材。这种过度投机的股市很脆弱,一旦有风吹草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考虑安全感和信息成本。中小投资者总感觉到自己的投资决策和大众的投资决策相一致时才会有安全感,并且在考虑信息成本后,中小投资者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增大。

  (三)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绝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个人投到股市的资金量的多少。我国股市中无业及退休人员比重很大,投入到股市的资金量不多,绝对投资额小。而且,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相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投资与收入的比例。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有的甚至举债炒股,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四)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仅把投资简单看作“钱生钱”的过程,却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只是寄希望于自己不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证券欺诈等引起股市动荡的牺牲品。同时,中小投资者出于诉讼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三、完善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措施

  (一)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质是投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无论是不成熟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监管体系,抑或是成熟的市场机制、完善的监管体系,都存在风险,都不能保证绝对没有“银广厦事件”、“安然事件”等的出现。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因此,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要强化市场风险意识。针对目前我国多数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存在较强投机性的现象,本文认为,树立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是中小投资者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条件。在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上,重视虚拟资本与实际资本的一致性,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理念应以投资为主。

  (二)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一个组织,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德国、荷兰、印度等国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其职能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和培训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高中小投资者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二,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第三,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第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索赔问题,当事双方的投入成本如诉讼费、辩护时间、律师费等,可能会大大增加。第五,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第六,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第七,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映。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

  1.通过证券知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借鉴消费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以前的普通消费者和今天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一样,权益经常受到损害。但自从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国成立各级消费者保护协会,并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后,我国消费者的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高涨。因此,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方便中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股东的投诉和意见,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布告或网站定期公布。

  3.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加强其参与证券市场的意识,提高其参与水平。这一措施有力地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各市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慎重地对待中小投资者。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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