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3-15 00:00:00作者:未知
一个“还”字竟价值万金
“今还欠款4000元”,是已还4000元,还是还欠4000元?借条上一个“还”字产生歧义,惹出了一场官司,而这个“还”字竟整整价值10000元。
当事人张x 和高x 既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x 向高x 借了14000元钱,今年7月,张x 归还高x 部分欠款后向高x 打了借条。在借条上,张x 写道:“张x 借高x 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可是张x 一直未再还款。高x 便一纸诉状将张x告到了法院,诉状称张x 尚欠其余款10000元,请求返还。
张x 接到起诉书副本后, 找到北京丰台区王佐镇司法所, 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 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借条存在重大歧义。 “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理解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 又可以解释为“尚欠4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 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张x 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 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 也就是“还”应读“huán”, 解释为归还,那么张x 理应返还高x 10000元。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判决张x 向高x 返还欠款10000元。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就是欠条,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广义上讲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仅有这一张欠条没有其他证据,争议的焦点是对“还”字的理解。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由于欠条是单方出具,并且在书写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法院认定欠条是一种格式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张先生要因用词的歧义付出代价,这样的结果对大家也是一个有益的提醒。(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