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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更新时间:2006-03-23 00:00:00作者:未知

  本报讯 记者王玉华 通讯员黄建今报道 历时4年、先后10易其稿修订完成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订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点。在第25条等条文中,增加了充分维护被拆迁户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

  《条例》的另一个特点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评估资质,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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