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与社会控制
更新时间:2006-01-13 00:00:00作者:未知
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已经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研究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与社会控制,减轻犯罪问题对社会的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型式向另一种型式转换。当代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犯罪具有明显的转型特征:第一,犯罪具有突发性、潮涌性和规模性的效应。
所谓环⑿浴⒊庇啃院凸婺P裕?侵阜缸锵窒笤谀骋唤锥瓮蝗蝗绯彼?愕挠肯郑??BR>罪率和大案要案率急剧上升,迅速形成规模,这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犯罪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据统计,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全国的犯罪率是比较低的,1952至1978年的27年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率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不过1.113%;但自1979年起, 犯罪率急剧上升。1979至1991年社会犯罪发案率年平均递增达12%,其中1985至1991年年平均递增竟达32%,1990年的社会犯罪发案率是1979年的3.5 倍〔1〕。1995年1~9月,全国
共破获刑事案件120.7万起,比上年同期破案率增加6.3%,而1996年,虽然“严打”取得很大成效, 但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未能改变犯罪率潮涌性上升的势头〔2〕。 在犯罪率急剧上升的同时,犯罪规模也越来越大,重大案件越来越多,1990年的重大案件数是1979年的10倍,其中的重大盗窃案件是1980年的28倍〔3〕。1996年,仅1~2月份,全国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就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2.6%〔4〕。由此可见,80 年代以来社会犯罪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规模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第二,犯罪现象不仅在一般阶层蔓延,而且有向高阶层发展的趋势。
当代中国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社会一般阶层。 据统计, 1991 ~1993年,处于社会一般阶层的工人、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的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是:1991年,工人11.51%、农民59.94%、社会闲散人员15.81%;1992年,工人11.35%、农民58.08%、社会闲散人员 16.90%;1993年,工人10.37%、农民57.55%、社会闲散人员17.44%。三年中三者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1.09%、58.52%、16.71%, 三者相加占总犯罪人数的86.12%〔5〕。其中农民犯罪上升最快,据统计,1989年的农民犯罪是1980年的两倍。尤其是流入城市的农民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些城市(如北京),在抓获的外来犯罪分子中,70%左右是外地流入的农民〔6〕。但与此同时, 犯罪现象向高阶层发展的趋势不容忽视。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80年代前,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犯罪案件极少发生。但自80年代以来,这类犯罪案件却急剧上升。从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国家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公布的材料来看,1993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约有4万余件, 侦破案件中涉及党政机关干部约5000余人。199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7 万余件,大约有4万余名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95年第一季度, 我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贪污、贿赂犯罪大案6025件, 比1994 年同期增长13.9%, 共查处犯贪污贿赂罪的党政、 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691人,其中立案查处县级干部355人,厅局级干部17人〔7〕。以北京为例,1995年1~9月受理贪污贿赂的经济犯罪案件1435起,比上年同期上升2.1%。查获的身居要职的犯罪分子,比上年同期上升49.2%。 大案明显增多,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567起,占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的 64.4%,其中某些干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数额之巨大,已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这反映了犯罪现象向高阶层发展的严重性〔8〕。
第三,大量传统社会犯罪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新中国早已绝迹的犯罪现象如卖淫嫖娼、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车匪路霸”、拐买人口等急剧蔓延中卖淫嫖娼、毒品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最为严重。1.卖淫嫖娼。据公安部门统计和有关专家分析,全国对嫖客和娼妓的抓获,1986年为25021人;1987年为68091人;1988 年为 50822 人;1989年为115289人;1990年为137000人〔9〕;1991年高达20 余万人〔10〕。1992年为20.2万人;1993年为24.6万人;
1994年为28万人〔11〕。值得一提的是,与旧中国的卖淫现象相比,当代卖淫嫖娼的群体中,相当一部分卖淫妇女之所以卖淫并不是由于生活所迫,而是由于其交往的群体中某些人的卖淫“致富”的示范效应和其自身的金钱欲望的膨胀所致。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2.毒品犯罪。建国以后至1979年,我国属于无毒国家。但8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一些贩毒集团趁我国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交往之机,对我国实行毒品渗透,毒品犯罪由此死灰复燃。1983年以后,我国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呈现急剧上升趋势:1983年5件,1984年3件,1985 年6件,1986年12件,1987年56件,1988年268件,1989年547件, 1990 年3670件,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毒品犯罪更是直线上升。1991至1995年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年均增长51%〔12〕,1991年8395件, 1992 年14707件,1993年26091件〔13〕,1995年仅1~6月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22640起,比上年同期增长42.8%〔14〕。1996年上半年又比1995 年同期增长近1倍。目前,全国已有1600多个县市发现贩毒、吸毒问题, 全国仅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达52万。在我国的吸毒者中,80%的人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娼养吸,以赌养吸〔15〕。毒品犯罪的急剧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3.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在旧中国非常猖獗,建国后,经过人民政府的严厉打击,已基本绝迹,但8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犯罪浪潮的影响和海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以及农村宗族势力的复活,这种犯罪活动又逐渐活跃起来。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一次分析全国治安形势的报告中就指出:“重大盗窃和抢劫犯罪分子,往往结伙共同犯罪,有的明显带有黑社会的性质。”〔16〕公安部长陶驷驹在1991年11月召开的第18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也指出:“当前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犯罪团伙、黑社会、流氓势力相当猖獗”,强调公安机关“要特别注意打击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绝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17〕。1997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重要性,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终于增加了黑社会犯罪条文。目前,中国新出现的黑社会成员究竟有多少,黑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组织规模究竟如何?尚无完整而精确的统计。有关部门的材料表明,1983年,由于“严打”的进行,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但是从1986年以来,一批新的犯罪团伙又不断滋生。1987年,全国共查获犯罪团伙3600个,成员达13.8万余人,团伙个数和成员人数均比1986年增加20%〔18〕,1989年全国破获犯罪团伙91000个 ,34万人,比1988年分别上升59.1%和61%,1990年仅湖南省就比1989年上升27.2%和21.3%,云南省也比上年上升25.6%和13.3%。1990年5至9月的“严打”中,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查获犯罪团伙 79700 多个, 成员337000多人〔19〕。其中,黑社会帮派组织占有很大的比重。1991年,团伙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仅湖南一省就破获盗窃团伙7066个,比1984年增加2.6倍〔20〕。1994年, 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违法犯罪团伙约22.8万多个,比1993年增加9.9%〔21〕。 这些犯罪组织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疯狂进行抢劫行骗、欺行霸市、偷盗车辆、走私贩私、毒品交易、贩卖人口等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形成霸占一方、组织严密、拥有武器和现代交通工具,组织了非法权力中心和反社会的亚社会结构。如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贩毒集团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些犯罪集团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是最顽固的反社会势力。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活动除了组织化、秘密化、武装化、结构化的发展趋势以外,其国际化趋势也日益增强。尤其是在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方面,这种现象更为突出。这种跨国界的犯罪活动的动向值得认真研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产生这些犯罪现象的因素与旧中国的因素有本质的区别,旧中国的卖淫嫖娼、毒品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政府的腐败和国家经济的极度落后,社会制度是根本的原因。而当前中国社会的这些犯罪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社会转型的负面效应所致,而不是社会制度本身所造成。这些犯罪现象将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而减少或消失。制约转型期犯罪的社会因素1.社会结构的失衡。由于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处于暂时的失衡状态,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差距有所扩大。工人和农民虽然是改革开放的最早受益者,但他们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还难以与其他某些阶层相比,一些人对财富的渴求非常强烈,容易产生掠取式敛财的欲望。而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虽然社会地位优越,但其经济状况却远不如社会地位那样令人看重,一些人同样渴望对财富的拥有,容易滋生用社会地资源换取金钱和财富的冲动。个体户、私人业主和承包商的社会地位虽然难以与政府公务人员相比,但其
却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推崇金钱的力量,力图把它与权力挂钩。而当这种结构性的失衡日益扩大时,金钱欲望就会成为社会支配性的价值观,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物欲型犯罪的产生。
2.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与显性价值规范体系的冲突。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由两个子系统即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和隐性价值体系所组成。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即主体价值规范体系,它主要以官方所宣扬和褒奖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主体,通过人们的行为方式发挥作用。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主要是指已内化为个人心理结构的行为规范体系。应当指出,当两种价值规范体系处于高度和谐统一的时候,社会就呈稳定的发展和良性的运行。而当两者发生激烈的冲突时,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的失范状态,从而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当代中国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与显性价值规范体系的冲突,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衡因素。尽管,党和国家的领导者一再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客观地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利欲的驱使,尤其是少数官员和名流追求享乐的示范效应,主流文化并未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社会成员实际上处于普遍的失范状态。一切向钱看的利欲意识腐蚀着人们的观念体系。在这种社会心理环境中,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再来自社会出身、受教育的程度以及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如乐于助人、富于同情心和献身精神、热心为集体办事),相反是从外表的地位象征上来推测一个人的个人成就与事业成功。人们穿的衣服、开的车子、住的地区、拥有的房子、住宅里的陈设以及参加的俱乐部决定人们所享有的社会声望。贬低个人成就而去仰仗外表地位象征的结果是促使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滋长。3.社会控制体系难以适应动态的社会管理。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化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城乡地区,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控制机制,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际互动日益复杂以及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压力下已不堪重负,原来的社会控制手段,日益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制约能力,而新的社会控制模式尚在构筑之中,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控制力度的软化和弱化,大大降低了社会控制机制的整合功能,使之难以实施对社会成员越轨行为的有效控制。这样,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一般的社会成员越轨的数量急剧上升,就是一些政府官员包括一此高级干部的越轨现象也有所上升,并逐渐成为一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大问题。
4.社会投入太少,社会控制成本过低。犯罪的社会控制是一项高投入、高成本的系统工程,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对付犯罪的专门机构却普遍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社会控制面过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有关专家的调查显示,中国的警力,无论是经费的投入还是警察在人口中的比例,抑或警察所管辖的范围,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笔者以1984年的一些数字作一说明〔22〕。1984年部分国家的警察人数
国 家 警察人数 1984年人口 国土面积 人口密度
(万人) (万人) 万平方公里) (人/公里)
日 本 24.25 12002 37.7 318
韩 国 12.00 4058 9.8 414
印 度 110.00 73899 297.5 248
美 国 65.00 23668 936.3 25
中 国 62.73 104108 960.0 108
加拿大 5.10 2512 997.6 3
法 国 18.00 5495 54.4 100
英 国 13.25 5649 24.4 232
西班牙 13.00 3765 50.5 75
国 家 警察/人口 警察国土面
(1/万) 积(1/公里)
日 本 21.2 0.64
韩 国 30.0 1.22
印 度 16.6 0.37
美 国 27.8 0.07
中 国 6.03 0.06
加拿大 21.7 0.01
法 国 34.0 0.33
英 国 24.6 0.54
西班牙 34.6 0.26
以上可见,在9个国家中,每万名人口当中的警察人数, 中国最低,只有6.03人,西班牙最高,有34.6人,就连较低的印度,也有16.6人。十多年来,中国的犯罪率已急剧上升,但是,警察队伍的状况改观不大。1986年,全国的职业警察是60万(不包括60万武装警察)〔23〕,警察占人口中的比例和警察的国土面积与1984年基本持平。1991年,全国的职业警察是85.4万(不包括62.3万武装警察)〔24〕,万人当中的警察数是7.48人,警察国土面积是每平方公里0.089人, 未达到上述国家80年代的水平。尽管90年代以来,中国警察人数有了一定的增长,各种防范控制机制也在逐渐的建立,如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建立了110 报警制和巡警制,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但我国公安机关的人员素质和数量以及装备与经费的保障都与其他先进国家和我国现代化过程对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面对犯罪活动的日益严重化、结构化、规模化和武装程度、组织程度、严密程度的提高,缺乏经费和其他保障的公安机制的运行功能,自然要大打折扣,难以有效地实施强有力的社会控制,遏制犯罪增长的势头。转型时期社会控制模式的构筑1.建立起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控制模式。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理应有一个高效率的社会控制系统来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但是,中国的社会控制系统的构筑,不能走西方现代化过程中高投入、高成本的老路。而应走低成本、低投入、高效率的发展路子。中国是一个现代化才起步的迟发展国家,一方面,在现代化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建立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发展中的国家,不可能拿出大量的资金来装备和改善现有的警力条件。而在犯罪率急剧上升的情况下,光靠现有的警力势必难以应付局面,这就使中国社会控制运行机制的发展与强化,只能走独特的中国式的发展道路,即走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来构筑中国社会的治安防范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全民发展的道路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当前中国所走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模式,以公安机构的力量为主干和核心,建立警民联合、以治安联防为其外延的防治体系,实际上是这种模式的初步探索和实践。
2.本标兼治,但主要还是以治标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当前中国的社会犯罪主要是社会转型期的负面效应所致,因此要从根本上遏止中国当前高犯罪率的势头,必须调节社会结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变分配渠道和分配领域里的失衡度,才能提高社会的整合效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等到中国社会转型的完成和现代化的初步建立后才能实现,这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在转型时期的治安工作
大量的必须以治标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必须以治标为主。中国现在所实施的“严打”战略,实际上就是一种必要的治标措施。
3.严肃党纪国法,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在社会控制体系的构筑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对政府官员和职能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规范控制体系,非常重要。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因其占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而处于社会地位结构中的最顶层,他们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示范效应。可以这么说,党风的好坏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而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影响各种越轨违法的社会行为的产生。因此,治国必须先治吏,这既是中国传统
的社会治理的模式,也是可贵的历史经验。当前中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少数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中国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大多数是奉公守法的,作为社会地位结构中的精英层,他们的确对中国现代化的进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中的少数人的腐败现象,的确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负面示范效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建立和健全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体系和控制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纪检部门和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和控制作用,对于犯罪行为,尤其是对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越轨行为的预防与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建立在主体文化规范下的行为方式,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外化。对犯罪的控制与防范,除了外界的影响和压力外,更重要的是社会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以社会规范内化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为前提的。社会规范体系只有以其权威性、感召性和法理性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才能制约人们的行为方式,使其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遏制犯罪率的急剧上升趋势。我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时期,社会物质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建立一套适应现代生活的、理性的、科学的社会主体文化规范,并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把他们的欲求纳入这种文化规范的控制之下,才能抑制犯罪动机的膨胀和外化,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注释:
〔1〕王智民等:《经济发展与犯罪变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
5页。
〔2〕见《社会蓝皮书:1995—1996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6年版;《社会蓝皮书:1996—199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5〕〔13〕邵道生:《中国社会的困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第94、98、101页。
〔4〕《中国白皮书:1996—1997年中国发展状况与趋势》, 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6页。
〔6〕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3年版,第69页。
〔7〕《全国各地反腐败斗争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正在逐步深入》,载1995年5月16日
《中国检察报》。
〔8〕〔14〕《社会蓝皮书:1995年—1996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185页。
〔9〕单光鼐:《中国娼妓》,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
〔10 〕若林敬子:《中国都市社会病理的一侧面》, 载《东亚》1994年6月号。
〔11〕单光鼐:《社会问题研究综述》,见《中国社会学年鉴》(1989—1993年)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126页。
〔12〕〔15〕《半月谈》,1997年第1期,第22页。
〔16〕《蓝盾》,1990年第1期,第21页。
〔17〕《法制日报》,1991年11月12日。
〔18〕〔22〕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
1989年版,第147、486~487页。
〔19〕亚子:《罪恶究竟会走多远——全国打击团伙犯罪现状透视》,载《法律与
生活》1991年第5期。
〔20〕梅德衡等编:《预防犯罪与对策》,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
〔2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过程
中的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330页。
〔23〕《中国法律年鉴》,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85、889页。
〔24〕《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版,第946页。
【作者简介】朱俊强,1959年生,历史学博士,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莫永明